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政策和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規劃、縣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發布水資源信息。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縣級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開展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組織開展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承擔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制度的實施;組織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大中型水庫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一)指導協調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鎮(街道)水事糾紛,指導參與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工程、河道采砂、農村小水電、庫區移民工程、農村供水等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1、與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計畫,實施采砂許可。負責建立砂石開採監控平台、安裝監控設備,負責采砂業主定點、定時、定量、定船數開採等現場監督及落實生態環保措施。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市交通運輸局依據職責許可權對通航水域內采(運)砂船舶實施監管,參與制定砂石碼頭和砂石集散中心的規劃。縣自然資源局參與行政區域內砂石轉運基地的規劃布局、用地報批備案及相關監管工作,負責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資源儲量管理、資源權益價款評估,參與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砂石開採權的有償出讓、河道采砂許可的會簽規。
2、與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關於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水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設統一的應急指揮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多部門參與的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3、與縣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政策擬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獎勵、行政徵收、備案登記及公共服務日常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完成上級涉及相關工作的績效考核事項;管理相對人的信用等級評定;牽頭專項整治;牽頭突發事件處置;協調上級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與縣行政執法局協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配合和督促縣行政執法局完成涉及行政執法方面的績效考核事項。縣行政執法局負責行使行政處罰權(含相應的行政監督檢查權)及與之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僅包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完成涉及行政執法方面績效考核事項。
4、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局關於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為農村(含集鎮)供(節)水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含集鎮)供水的監督管理和特許經營管理,負責農村供水(含集鎮)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各鎮集鎮範圍外排水的監督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城區供(節)水、城鎮排水、城鄉污水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供水的監督管理和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區供水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城鎮排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鄉排水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核發排水許可證;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徵收污水處理費。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區內的排洪、排澇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政務督查、政務信息、宣傳報導、政務公開、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和工作計畫、總結等文字綜合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綜合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績效考核和機關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負責黨務日常管理、宣傳、統戰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三)規劃計畫和建設管理科。擬訂水利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縣級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病險水庫(水閘)、堤防的除險加固。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
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負責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管理工作,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和後期扶持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移民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驗收和監測評估制度。負責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
(四)財務科。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工作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參與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負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管理工作。
(五)水資源管理科。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縣級水資源信息。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運行管理與監督科。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指導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跨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七)河長制工作科。承擔縣河長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縣河(湖)長制工作規章制度、工作計畫、考核方案等並組織實施。督辦落實縣級河(湖)長部署的工作任務,統籌協調縣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河湖保護工作,指導鎮(街道)河(湖)長制工作。
(八)行政審批科(總工程師室)。負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與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相關的其他職權的受理工作,並牽頭組織開展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程式性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及行政許可證或審批檔案的送達工作。負責制定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統計分析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負責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任務。
負責組織全縣水利工程技術審查、專家諮詢、事故技術分析和鑑定等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許可權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制度的實施。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鎮(街)水事糾紛,參與調查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行政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暫保留總工程師1名。
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長沙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高新良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