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試行)

長沙縣人民政府《長沙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試行)》已經於2010年12月16日縣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試行)
  •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22日
  • 執行時間:2010年12月22日
  • 頒發單位:長沙縣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長沙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結合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檔案全文

第一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負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機制。
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辦)是全縣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為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需明確一名信息員具體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性工作,並報縣政府辦備案。
第三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是行政機關對該信息進行了加工處理的,由加工處理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經該行政機關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縣政府辦協調解決。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健全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查機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應當依法確定該信息是否公開及公開類別。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公開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不更正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在該信息後附註申請人認為準確的信息及理由、證據。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更正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場處理。當場不能處理的,最遲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處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行政機關除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外,還應當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名稱、職能職責、辦公地址、辦公時間、主要工作人員、聯繫方式、辦事程式、工作動態等基本信息;
(二)財政投資項目決策以及實施情況;
(三)政府工作報告責任分解及落實情況;
(四)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
(五)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施情況。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相關規定,編制、公布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設立資料查閱室或者資料索取點、電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者設施;縣政府應當逐步在大型商場、賓館、車站、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農村服務平台等公共場所放置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等政府信息資料。
第八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政府信息諮詢熱線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以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公報作為本級政府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
建立以政府入口網站為主站、部門和鄉鎮政府網站為子站的政府網站體系,主動公開的信息必須在入口網站、子網站公開。
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和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須在政府公報公開。政府公報應免費發放至機關、企事業單位、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農村服務平台、社區服務場所等。
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農村服務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第九條政府信息應當在其形成、變更或者保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特殊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更短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予公開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均應提供。
第十一條對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登記。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對受理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或者拒絕答覆:
(一)已經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者以複製或複印等方式直接向申請人提供;
(二)符合公開條件尚未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其中應當向社會公開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可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條例實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告知申請人該檔案館或者檔案工作機構的名稱、聯繫方式。
對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
向縣政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如果該信息主要由縣政府所屬機構具體製作的,縣政府可以委託該所屬機構答覆。
第十三條對於申請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的,應向上級機關備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多人多次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可以決定轉為主動公開。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向縣政府提交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縣政府據此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次年3月31日前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縣監察機關或縣政府辦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人。
對處理不服的,舉報人可以向上級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人。
第十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參照本制度公開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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