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 所論述: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
  • 分類: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
  • 類別: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各街道(園、局)及區直、區轄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各級各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行業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職責分工,是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主體;
各行業(系統)管理部門是各行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街道(園、局)按屬地管理原則,是本行政轄區範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體;
各街道(園、局)、各部門分別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遵循“黨政同責”,堅持並落實“一崗雙責”制。各街道(園、局)和各有關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管領導責任。
第二章 各街道(園、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街道(園、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工作的重點,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並實施加強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方案、措施。
(三)組織、督促、協助、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組織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設施與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負責組織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關停、取締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建立健全街道(園、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社區(村)安全專乾、安全監管信息員、志願者隊伍建設,逐步完善社會安全生產信息、管理體系建設。
(八)健全事故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事故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九)協助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善後、維穩以及其他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及時發現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重大安全問題,並迅速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各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街道(園、局)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工作制度,研究部署、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社區(村)和本單位各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工作考核細則,組織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檢查與督查和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獎懲建議。
街道(園、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計畫、措施、工作方案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單位和同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綜合、專項督查;擬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細則,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督促、檢查本級各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參與研究本級有關部門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繫;承辦上級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章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劃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各街道(園、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機械、建材、紡織、菸草、輕工、商貿等八大行業(以下簡稱:八大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協助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六)負責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七)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機械等八大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根據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安排,負責組織對全區各街道(園、局)、各有關部門、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
(九)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監管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十)負責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作。
(十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包括:監督檢查、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非法、違法行為)。
(十二)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示範創建工作。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發展和改革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依法把新建項目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並將新擴改建項目及安全設施建設審批情況定期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四)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教育局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和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幼稚園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四、科學技術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專項規劃納入區科學技術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五、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二)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燃氣、城市道路、排水、園林綠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好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
(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嚴把施工許可和綜合竣工驗收關。
(四)負責全區範圍內房屋安全監管管理和危險房屋的管理。
(五)負責全區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安全監管和行政許可審批。
(六)負責全區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管和行政許可審批。
(七)負責全區安裝工程的安全監管。
(八)牽頭組織推廣全區建設施工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九)牽頭組織全區防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全區防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設施的檢查。
(十)負責建築、拆除、安裝、裝飾裝修、危險房屋工程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參與建築、拆除、安裝、裝飾裝修、危險房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六、監察局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二)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監察。
(三)檢查督促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街道(園、局)糾正以各種理由設定的、與國家和我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精神相牴觸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措施。
(四)參與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七、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財政管理,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配契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妥善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替代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有關問題。
(三)配合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有關工作。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三)指導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五)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指導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六)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九、環境保護局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物質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質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
(三)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商務旅遊局職責
(一)指導、監督商場、市場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以下稱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參與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
(三)負責大型商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遊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六)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遊項目及旅遊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七)負責旅遊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八)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電子遊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
(二)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二、衛生局職責:
(一)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參與醫療垃圾處理場所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鑑定、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
(四)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
(六)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事故(非醫療性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三、農業林業水利局職責:
(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建設工程和水利工程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統計報告工作。
(三)組織、協調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參與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四、城市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城管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項目施工、管理、運行工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二)負責受委託的強行拆除違章建(構)築物過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五、市政工程管理局(市政公司)職責:
(一)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項目施工、管理、運行工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二)負責受委託的強行拆除違章建(構)築物過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六、園林管理局(園林公司)職責:
(一)負責園林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項目施工、管理、運行工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二)負責受委託的強行拆除違章建(構)築物過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環衛公司)職責:
(一)負責環衛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項目施工、管理、運行工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
(二)負責受委託的強行拆除違章建(構)築物過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八、工業和信息化局職責:
(一)指導、協調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指導核准、備案技改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三)負責協調全區通信、電力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九、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負責交通運輸和所轄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嚴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負責把好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制度關;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和道路運輸企業客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汽車客運站場的安全監管。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以及運輸單位、運輸車輛、作業人員的資質監管。
(五)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和改造。
(六)負責交通運輸、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運輸事故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統計局職責:
(一)負責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中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二)指導、協調下級統計部門做好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中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的工作。
(三)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統計工作。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一、工務局職責:
(一)在履行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各級政府賦予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同時,代表區人民政府作為建設單位對所承擔建築項目的建築安全工作(業主方面)負責,負責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式,並承擔主體責任。
(二)在招投標和建設施工過程中嚴格把關,監督指導建設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全區在建政府投資項目的防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二、國土分局職責:
(一)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配合市局及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做好地質災害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地質災害隱患,並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二)負責在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中以及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三)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三、公安部門職責(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
(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停止審批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買賣、儲存行為。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收繳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監督銷毀過期民用爆炸物品,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炸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工作和公共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並監督檢查。
(七)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八)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參與火災、道路交通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負責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四、工商分局職責:
(一)對申請從事需進行前置安全審批的行業,在核准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
(二)對區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假冒產地的煙花爆竹和銷售劣質煙花爆竹行為,查處取締無照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無證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撤銷批准其設立檔案。
(五)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五、質量技術監督分局職責:
(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打擊、取締、查處非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監督管理,以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行為。
(六)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七)承辦區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街道(園、局)和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每年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一條 各街道(園、局)和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年度述職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區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和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並根據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實施掛牌督辦,由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並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查處。
各街道(園、局)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本管轄系統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報送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加強綜合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各街道(園、局)和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通報、預警制度。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進度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區域或行業(領域),由區人民政府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預警通報。本行政區域、所監管的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各街道(園、局)和區直有關部門應於事故發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必要時,由區人民政府或委託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部門或各街道(園、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五條 各街道(園、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平台,建立健全舉報台帳,規範受理處置程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街道(園、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並向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區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對各街道(園、局)、區直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年度內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生產事故的區直行業管理部門、直接安全監管部門、街道(園、局)和社區;
年度內發生二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區安全監管部門;
年度內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區直事業、企業單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門。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責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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