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監獄是指中國舊時東北較為聞名的監獄之一。因位於東北的長春市而故名。始設於1800年清朝嘉慶年間,獄舍與一般居室相同,所收押的均為處斬、絞、流、徒的重刑犯。1888年,長春由廳級升為府級,監獄也由廳監改為府監。清朝末年,監獄改為長春商埠在遊民習藝所附設的罪犯習藝所,收押各署廳、局所判決的罪犯。習藝所的監房各設牆壁,以防逃走及與其它監房交通往來。習藝所犯人主要從事手工勞動,所內設建築、木工、染織、印刷、工藝製造等共10科。犯人一年一般只能休息5天,其餘時間均服勞役。1915年中華民國時期,改設為長春監獄,初隸長春縣。1917年始改稱吉林第二監獄。此時的獄舍為男女犯混監分押,擁擠不堪,衛生條件極差,傳染病流行。
吉林省長春監獄始建於清朝嘉慶五年(1800年),位於長春市四道街,1928年在清真寺北重建,既現長春市南關區長通路61號,2003年6月整體搬遷至寬城區小城子街2888號。先後經歷了清朝、民國、偽滿洲國、國民黨統治和新中國幾個歷史時期。據1927年記載,該獄平均每月死亡5名犯人,年死亡率達8%。1928年8月,因該獄地處商埠,及中外雜居處,擴建有限,有礙觀瞻,故吉林高等檢察廳函請長春開埠局準予在轄區內,清真寺英俄紀事館後空地新建7棟設有監房和辦公樓的吉林第二監獄(即今長春監獄址)。1935年日偽統治時期,該獄改稱為新京監獄,並設公主嶺等7所分監。日本侵略者在此建成極刑樓,做為屠殺中國人民的處所、無數中國愛國人士和同胞慘死在這裡。1945年日本投降後,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又改稱為吉林第一監獄。監獄收押大批所謂的“政治犯”,即中共黨員和愛國人士等,常遭肉體摧殘,反動政府常在獄內進行集體屠殺,施用刑種之多,手段之毒,恐怖之甚,不亞於日本侵略者。據被關押在長春監獄的倖存者回憶,當時由於犯人被餓被殺,使被關押在這裡的人死去大半。據載,1948年,長春監獄規定的副食標準為每犯每天蔬菜8兩(當時16兩為1斤),油1錢,鹽3錢,犯人處於饑寒 境地。新中國成立後,該獄成為一座勞動改造管教罪犯的社會主義新型監獄,並改稱為長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