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李然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省瀋陽市
- 出生日期:1958-03-01
- 性別:男
- 戶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97年7月畢業於空軍政治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獲大學本科學歷;
2007年7月中共吉林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研究生畢業,獲研究生學歷。歷任:
空軍醫學專科學校(現吉林醫藥學院)校務部管理科科長、政治部組織科科長,
空軍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現吉林醫藥學院) 軍務處副處長兼校辦公室主任、一系副主任、總務處總務長,
第四軍醫大學吉林軍醫學院 (現吉林醫藥學院) 院務部部長、藥學影像系政治委員(副師職),
2004年6月任第四軍醫大學吉林軍醫學院副院長,
2004年10月至案發任吉林醫藥學院副院長。
分管工作
2004年8月至2011年1月在吉林醫藥學院分管後勤、基建和直屬醫院工作,
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在該校分管保衛、工會和直屬醫院工作,
2012年4月至案發在該校分管財務、保衛、工會和直屬醫院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5月22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吉林醫藥學院副院長李然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執行逮捕。
審查起訴
2014年9月3日,李然斌涉嫌受賄犯罪案,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公二刑訴(2014)第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然斌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1月6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長刑二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認定:一、被告人李然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2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1月16日,長春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李然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李然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