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事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外文名:Changchun city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市衛生局的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歸市衛生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擬訂全市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政策等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工作信息。
(三)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監管有關的工作信息。
(四)監督實施國家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
(五)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六)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
(七)負責貫徹落實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
(八)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九)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字綜合和信息綜合工作;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突發應急事件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調度工作;負責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有關新聞宣傳和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核、組織聽證及行政複議和應訴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負責審計和監督。
(四)食品安全監管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處)
負責全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和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規範;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工作和保健食品及化妝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工作,發布與監管有關的工作信息;負責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和違法廣告移交工作;負責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五)藥品安全監管處
貫徹實施國家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以及醫療機構製劑等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負責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研製、生產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
(六)藥品市場監管處
組織實施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貫徹實施國家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零售企業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監督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負責藥品廣告監測和違法廣告移交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藥品質量監督抽驗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七)醫療器械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衛生材料產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執行國家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目錄;負責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和違法廣告移交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工作;依法查處制售、使用假劣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八)藥品註冊處(中藥民族藥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標準;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對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及容器產品註冊的現場考核及抽樣工作;負責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管全市中藥材市場。
(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十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工作。負責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2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6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2名、紀委專職副書記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安全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食品監管職能的意見》(長府辦發〔2010〕47號),設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分局,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派出機構,處級建制,實行開發區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雙重管理,人事編制工作以開發區為主,分局領導幹部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任免,徵求開發區意見。所需編制人員由開發區內部調劑解決,分局領導職數2名(其中增核1名,從開發區管委會機關調劑1名),編制人員按3—5名配備。具體職能配置、內設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核定等機構編制事項,由開發區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見,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後報市編辦備案,按規定程式審批。
(五)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食品監管職能的意見》(長府辦發〔2010〕47號),設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城區分局和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縣(市)區、開發區食品化妝品監督所,其機構設定、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更名為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稽查分局,同時增設協查與舉報受理科,主要負責協查、舉報案件的綜合受理、分辦以及藥品經營舉報案件和藥品經營外埠協查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相應增加中層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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