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1994年9月10日經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12月8日公布施行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8.19
  • 實施時間:2004.08.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護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促進技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吉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技術市場經營、服務和中介機構的備案,核發科技企業認定證書;
(三)技術服務人工費的審批;
(四)技術市場經營與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
(六)民營科技企業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獎勵及推廣的申報;
(七)技術市場經營者、管理者的表彰和獎勵;
(八)技術出口的申報;
(九)查處技術市場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十)技術市場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條 技術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堅持“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推動一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有利於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技術交易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 從事技術經營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技術市場交易範圍
第六條 技術市場的交易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引進、技術出口、技術中介等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
第七條 技術商品的表現形式可以是檔案、資料、磁帶、磁碟、計算機軟體、動物或者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生物製劑、樣品、樣機、成套技術設備等。
第八條 下列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一)法律、法規禁止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犯單位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通過經濟契約進行的產品購銷、建築工程承包和以常規手段或者生產經營為目的進行一般加工承攬以及勞務協作、經營承包、財產租賃等不屬於技術交易範圍。
第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其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科技企業的建立、變更與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一條 科技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後,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備案。
第十二條 科技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經營方向和業務範圍;
(二)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職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及獨立支配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自己的名稱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五)有依法訂立的企業章程;
(六)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的分立、合併、遷移、註銷及經營範圍和所有制性質變更,應當到當地縣以上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交易活動統一使用由省稅務部門監製的技術交易發貨票,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憑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本級發票管理所申領。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技術契約登記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及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訂立書面技術契約,並履行認定登記手續。技術契約的變更、解除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實行按地域一次認定登記制度。
第十八條 訂立技術書面契約,應當使用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監製的技術契約文本,並應當在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九條 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應當審查當事人訂立的契約是否真實、合法,對於符合規定的技術契約應當按照契約類型分類登記,發給技術契約登記證明,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二十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契約登記證明,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科技貸款,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收,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提取技術服務人工費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市場統計制度。技術市場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技術市場發展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提供技術市場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第五章 技術交易的財稅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條 技術交易的價款、報酬、使用費(包括研究開發費、中間產品試驗費、技術服務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技術諮詢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下同)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本、技術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智力勞動的強度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協商確定。
技術交易的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當事人不得將非技術性的收入計入技術性收入中。
第二十四條 凡從事技術交易的科技企業支付技術契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可一次或者分期直接記入技術服務項目成本。
第二十五條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科技諮詢、信息業、技術服務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二年內免徵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凡從事技術交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外簽訂的技術契約,經技術契約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可享受技術市場的優惠政策並按一定比例提取技術服務人工費,銀行部門憑技術服務人工費審批單支付現金。
第六章 鼓勵與扶持
第二十七條 科技人員辭職、停薪留職、離休、退休的,可以領辦、創辦科技企業。
第二十八條 歸國科技人員在我市創辦、領辦科技企業,在技術交易中可享受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凡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請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科技發展計畫項目、接受委託科研項目、成果鑑定、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貸款、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與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業餘從事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納稅外全部歸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經濟制裁或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侵犯單位或者他人技術權益的;
(二)超出核定業務範圍,不如實報送技術交易活動情況的;
(三)弄虛作假、欺詐對方、訂立假技術契約的;
(四)利用技術契約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出售、轉讓和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六)其它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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