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辦法

《長春市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辦法》實行於2011年5月1日,是一款行政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1年5月1日
  • 類型:行政條例
  • 適用範圍:長春市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以下簡稱門面裝飾)是指為達到一定的景觀效果,對建築物臨街外立面進行局部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對門面進行改造、設定牌匾和標識、搭建台階等。 第四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區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規劃、房地、建設、市政公用、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門面裝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門面裝飾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與周邊建築和環境相協調,並與城市亮化、美化相結合。  歷史文化街區的門面裝飾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第六條 進行門面裝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市容規劃確定的區域景觀要求;  (二)不改變建築物原建築風格;  (三)同幢建築物門面裝飾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調,牌匾位置應當統一,台階應當整齊;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條 下列建築物不得進行門面裝飾:  (一)已經確定拆除的建築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建築物;  (三)其他不宜進行門面裝飾的建築物。 第八條 需要進行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在市區主要街路進行門面裝飾的,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街路進行門面裝飾的,應當向所轄區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區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裝飾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門面裝飾,除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當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對建築物臨街門面進行整體裝修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申請門面裝飾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平面位置圖、現場實景圖、景觀效果圖及經規劃部門審核同意的設計圖;  (三)房屋產權證明。租賃他人房屋的,須提交租賃契約和產權人同意證明;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  (五)涉及利害關係人的,須提交利害關係人同意進行門面裝飾的書面證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須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八)安全保證書。 第十一條 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現場踏查。符合條件的,核發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門面裝飾許可決定後,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間、設計圖和效果圖進行門面裝飾。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門面裝飾許可後,應當在九十日內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該項行政許可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 門面裝飾過程中,建築規劃已經預留牌匾位的,牌匾應當設定在牌匾位內,不得超出或者小於牌匾位邊線;建築規劃未預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牌匾位。 第十五條 門面裝飾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圍擋,並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範圍內堆放整齊。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於揚塵的物料應當採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六條 門面裝飾施工時,應當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範,確保作業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門面裝飾增加的附屬物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按設計要求規範施工。 第十七條 門面裝飾施工需要臨時占道的,應當到市容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許可。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門面裝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妨礙市容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門面裝飾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