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是長春市政府為加快市工業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城市環境,合理規劃用地,最佳化產業結構,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
- 編號:第26號
- 頒布時間:2000年3月1日
- 頒布會議:第33次常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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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號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業經2000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李述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工業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城市環境,合理規劃用地,最佳化產業結構,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市屬以下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搬遷調整。
第三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應當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堅持合理布局、協同配合,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要與改革、改制、改造和結構調整、扭虧增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第二章 搬遷範圍和方向
第五條 企業搬遷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搬遷企業的重建應當與開發區和鄉企工業小區規劃建設相結合,形成高標準、專業化、配套合理的工業格局。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企業均須搬遷:
(一)在二環以內,可通過搬遷取得比較效益的;
(二)處在二、三環之間,地理位置好,比較效益明顯的;
(三)在三環以內,進行技術改造,需改建、擴建廠房、辦公樓,面積達到原廠房面積50%的;
(四)在三環以內,經認定,企業危房比例達40%以上的;
(五)在三環以內,被確定為污染城市環境,不能實現治理達標的。
第七條 企業搬遷方向:
(一)化工、熱處理、電鍍類可造成水污染和鑄造等類污染空氣的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遷移,並結合技術進行,推行“三廢”綜合利用的先進技術,按照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達到環保標準;
(三)汽車零部件類企業主要向雙豐工業小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遷移,充分發揮距離一汽較近、配套半徑小、運輸費用低、信息傳遞快的優勢;
(三)光機電類企業主要向經濟技術開發區轉移,建立高起點、高標準、高技術含量的光機電工業園區;
(四)紡織類企業主要向第一毛紡織廠(以下簡稱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現有廠房和占地,把除銀龍紡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紡織、染整等專業的企業相對集中起來;
(五)輕工類企業主要向奮進鄉幾個鄉企小區轉移;
(六)原料藥生產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轉移,發揮興隆山現有原料生產基地作用,營造我市新的原料藥工業園區;
(七)生物製藥類企業主要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轉移;
(八)糧食加工類企業主要向大成集團周圍轉移,發揮大成集團在同行業中的帶動作用;
(九)建材類企業主要向金錢堡方向轉移,搬遷企業的建設要加強粉塵治理和綜合改造,減少污染;
(十)其它行業的企業,包括老企業和預新建的企業,分別向各區在44個鄉企工業小區中所建的園區轉移。
第三章 企業搬遷的審批
第八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向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提交實施搬遷調整報告,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後,方可批覆。
第九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請示;
(二)搬遷調整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三)搬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規劃部門出具的重建選址意見書;
(五)環境保護部門對新建項目審批的環保報告書。
第十條 凡未經批准立項而擅自實施的,不享受搬遷調整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房產的處置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搬遷調整企業,原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由市政府無償收回原廠區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市政府收回後,從招標拍賣所得金額中支付土地轉讓金,經市政府批准後也可直接依法轉讓。
第十二條 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依法進行招標拍賣。
地上物的補償按拆遷有關規定辦理或者依法進行招標拍賣。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
國有企業的土地出讓金(轉讓金)納入財政專項管理。為鼓勵和支持企業搬遷,將市留用部分除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返給代征部門5%外,85%返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作為企業重組資金,但用於原企業部分不得低於70%;10%作為政府搬遷調整專項資金,用於全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由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組提出書面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在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下使用。
對集團企業,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償。
第十四條 實施搬遷的企業,出讓(或轉讓)土地時涉及到市管公房的,從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等搬遷補償費用中支付拖欠的房租。對一次性付清的,可按70%支付;對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的,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給予適當減緩。
第十五條 企業在實施搬遷調整過程中的拆遷行為,屬拆遷部門負責管理的,應按有關程式辦理拆遷手續。
第十六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原廠區土地按合法手續抵押的土地、房產,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堅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對抵押資產給予保全的原則;
(二)搬遷調整企業要主動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商討抵押資產的處置辦法,新廠區建成後,要及時用等值的資產和土地變更抵押給債權人,並簽訂有關協定,解決好變更抵押的“時間差”和“價值差”問題。變更抵押的評估費和公告費按規定標準的20%收取;他項權利證不收登記費。
第十七條 在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最佳化,搬遷企業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要適當拿出一定比例的搬遷補償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為支持企業搬遷調整,對積極還貸、並符合信貸條件的企業,銀行可按還貸數額發放新的貸款。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搬遷企業,可從土地收益中按不高於5個百分點的比例增加搬遷補償金:
(一)進行技術改造或新產品開發,達產後新產品產值率超過30%的;
(二)加入大企業集團的;
(三)通過改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
(四)利用本系統現有土地和建築物達到60%的。
第二十條 異地建廠的國有企業,重組後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三年內給予一定扶持,但最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搬遷企業在騰出的原址興辦第三產業,經地稅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享受減免稅照顧;對聘用下崗職工新辦企業的,在一定期限內享受地稅部門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搬遷調整期間,應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房產過戶所涉及的稅金,按長發(98)10號檔案及市企業改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搬遷中,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房管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免收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搬遷企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一律免收。
第二十六條 企業搬遷期間可享受停產整頓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省直及外地在長企業的搬遷調整,經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可執行本辦法中相關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已搬遷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