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業經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 發布施行時間:1999年1月22日
  • 市長:李述
  • 代號:第21號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第21號
市長:李述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具體內容

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洗浴場所;
(四)室內遊藝、遊樂場所;
(五)經營性的健身、娛樂、競賽、表演等體育活動場所;
(六)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的公安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消防機構依法實行消防監督。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經營公共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經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合格後,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核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內部裝修,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外,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經營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火災保險和公共責任保險。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築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築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它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它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定。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牆面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於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少於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的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或者《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三條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採用捲簾門、轉門、側拉門和吊門。門口不得設定門帘、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第十四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持續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專業合格證的電工安裝、維修。電氣設備的配線應當設定過載、漏電、短路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施工安裝規程,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配電室的設定、各類燈具和音響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採用非燃材料(安裝在鋼龍骨上的紙面石膏板,可作為非燃材料使用);
(二)牆面、地面、隔斷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俱包布應當採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廚房的頂棚、牆面、地面應採用非燃材料。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嚴禁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或非應急性的維修作業。
第二十條 允許使用燃氣器具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安裝燃氣自動報警切斷閥,並符合安全用氣的有關規定。
採用液體燃料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公共娛樂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應保持暢通,嚴禁上鎖、封堵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裝修和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辨認和使用,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及影響其正常使用。裝飾物與消火栓門一致時,應設明顯的標誌。
第二十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員工宿舍。
第二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二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每天營業結束後,工作人員應清理查看場地,清除易燃可燃雜物,查看所有用電器具,對不需要持續通電的,應切斷電源,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做到及時巡查,及時排險。
第二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用電設備的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範。禁止超負荷運行,需增大功率時,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整改原線路。
第二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對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對公共娛樂場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公共娛樂場所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等消防安全重點崗位人員違反規定作業的;
(二)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三)防火負責人謊報、不報或故意延誤報告火災情況的;
(四)在公共娛樂場所內設定員工宿舍的。
第三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對責任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或在地下建築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第三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嚴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裝飾、裝修工程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後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或不符合防火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的。
第三十六條 電器設備、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給他人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單位,按照火災損失額的5%—10%處以罰款,並對責任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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