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機動車噪聲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市區的環境保護,減少機動車噪聲的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市區機動車使用喇叭問題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機動車噪聲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長府[1988]142號
  • 發布日期:1988-07-12
  • 生效日期:1988-07-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機動車噪聲管理的通告
一、凡在市區中環路以內各街路行駛的機動車,一律禁鳴喇叭。
二、凡在市區中環路以外行駛的機動車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得用喇叭喚人。
三、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具和標誌燈具,須經公安機關核准,並只準在執行任務時按規定使用。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和行人,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條例規定的道路內通行。橫過機動車道路時,要按交通指揮信號行止;沒有交通指揮信號的地段,要主動給機動車讓路,不準爭道搶行,給機動車不鳴喇叭創造安全條件。
五、各車主單位(個體車主)要教育所屬機動車駕駛員,認真遵守本通告規定,制定安全行車措施,切實保證在不鳴喇叭情況下安全行車。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嚴格管理,並給予5元以下罰款處罰。
在史達林大街、西安大路、長春大街、解放大路、自由大路、新發路、同志街、大經路、康平街、北安路十條主要街路鳴喇叭的,要從嚴加倍處罰。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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