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3.11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11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他們在鐵路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鐵路事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保證,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做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條 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做好人才的培養教育與合理使用,為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創造寬鬆和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的基本任務是:督促、檢查國家、鐵道部有關幹部工作和知識分子政策、規定的貫徹落實;制定人才資源開發規劃與實施計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政治堅定,作風正派,掌握政策,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體制,要同鐵路經濟管理體制和幹部管理體制相適應,按照單位性質、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特點,實行分類、分層次管理。
第六條 鐵道部人事司是鐵道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能機構,根據鐵路改革和發展需要,制定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對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進行總體規劃;對全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與指導。
部屬單位幹部人事部門是本單位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能機構,根據鐵道部制定的各項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對下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與指導。
第七條 鐵道部對下列人員進行直接管理,重點聯繫: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簡稱國家級專家);
(三)鐵道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簡稱部級專家);
(四)教授、研究員以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專家;
(五)其他需由鐵道部直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部屬單位在協助鐵道部做好上述人員日常管理的同時,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和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範圍及許可權。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要協助同級幹部人事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參與有關政策、規章、制度等的研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建議。
第三章 人才配置
第十條 鐵路專業技術人員的配置,要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最佳化結構”的方針進行合理安排,充分發揮人才資源的整體效益。
第十一條 加強人才預測與規劃工作。各單位要根據社會發展、鐵路現代化建設和科技進步目標,按照人才成長規律,從巨觀布局、層次結構、發展規模和實現途徑上對專業技術隊伍進行總體規劃,確定人才發展的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條 調整專業技術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地設定專業技術崗位。設崗的基本原則是:因事設崗,效能精幹,立足當前,兼顧發展,綜合平衡,保證重點,職責明確,便於考核。
第十三條 建立專業技術責任制。對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擔任一定技術管理職務的人員,必須保證他們對職權範圍內的技術問題有決定權,並負有技術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各單位要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做好大中專畢業生的接收工作,對學校推薦或本人自薦的畢業生進行必要的考核,擇優錄用。
(一)要優先接收國家任務招收的大中專畢業生,在需要計畫內重點保證鐵路專業大學生的就業。
(二)在職考入各類國民成人高等教育院校學習的職工,畢業後應回原單位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與本人條件,本著用其所學的原則,逐步調整到合適的專業技術崗位。
(三)鐵路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錄用大學畢業自費生和轉入人才市場的大學畢業生。錄用的畢業自費生,可安排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也可安排到工人崗位。
第十五條 在鐵路單位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一律實行在基層生產崗位見習1年的制度。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實行考核定職(級),考核辦法由各單位自定。畢業生見習期滿確定技術職務後,可根據工作需要實行在工人崗位上掛職鍛鍊2至3年制度,掛職鍛鍊期應視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十六條 要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專長和特點,做好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餘缺調劑,重視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調整不適應現崗位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章 資格考評與職務聘任
第十七條 鐵路企事業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各單位應在鐵道部授權的範圍內,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統一制定的考試規則、評審標準和有關政策,開展考評和聘任工作。
第十八條 鐵路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國家舉辦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通過鐵道部(或由部授權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要符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評審委員會要按照國家、鐵道部有關職改政策和工作程式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崗位數額內優先聘任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企業單位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聘任與職位要求相適合的內部有效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鐵道部授權部屬單位聘任教授、研究員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許可權由部屬單位自行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後,應與單位簽訂聘任契約,聘期可與勞動契約一致。受聘人員要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契約規定的任務。
第二十二條 聘任雙方在不能維繫聘任契約時,可採取低聘、緩聘、解聘、辭聘、拒聘等方式中止聘任契約。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重點,是培養造就一批具有國際、國內科學技術前沿水平的學科技術帶頭人和青年專家,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家隊伍,推動專業技術隊伍的整體發展。
鐵路專家隊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兩年由部組織推薦一次,國家和部級專家每兩年選拔一次。評審和選拔工作,按照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政策、選拔管理辦法和程式進行。部屬單位也可結合實際,開展本單位專家的推薦和選拔工作。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專家的管理,充分發揮各類專家的學術技術帶頭作用。鐵路建設的重大科研、設計、工程、製造、管理等項目和課題,必須充分徵求專家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後,才能作出決定。對專家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學術活動,要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要給有成就的科技專家配備得力助手,逐步形成以專家為中心的學術技術梯隊。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專家梯隊建設的管理,做好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工作。要制定專門的培養計畫,加速他們的成才。根據學術專業梯隊建設的需要,優先安排他們業務進修、研修、國內外考察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有意識地安排他們到重點科研項目、重點工程中去工作;鼓勵他們獨立承擔科研課題、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技術開發等任務。鼓勵他們鑽研業務,解決實際問題,在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中鍛鍊成長。
第六章 培養教育
第二十七條 必須重視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國情路情、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
第二十八條 建立專業技術人員培養教育的制度,根據鐵路事業的發展、科技進步的需要和新時期人才工作的特點,制訂培養計畫,落實培養措施。
第二十九條 制訂並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和規劃,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合法權益。建立全路統一的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把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做為其選擇工作單位、工作崗位和評審、聘任、晉級、晉升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七章 交流流動
第三十條 鐵路人才交流流動,要在保證鐵路專業技術骨幹隊伍穩定、發展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積極有序地進行,通過組織調整與雙向選擇、單位自主用人和個人自主擇業相結合,達到鐵路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十一條 鐵道部人才交流培訓中心是鐵路人才交流流動的中介機構,受鐵道部人事司政策指導,組織、承辦全路人才交流流動服務各項業務。部屬單位也可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逐步形成全路人才交流流動服務協作網路。
各級人才交流機構,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開展人才服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 開辦鐵路專業人才市場,發展人才市場網路,為各類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擇業、招聘、智力和信息交流的機會和渠道。建立人才流動調節機制,合理引導人才流向,改善人才分布結構。建立、完善辭職、辭退制度,確保個人依法辭職的權力和單位依法辭退人員的權力。
第三十三條 推進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改革,逐步實行少數畢業生由鐵道部安排就業,多數畢業生在國家和鐵道部就業政策指導下進入鐵路人才市場自主擇業。
畢業生入路後實行服務期制度。在規定的服務期限未滿即要求流動的,應按照服務契約規定條款向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第八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四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審前、年度和聘任期滿考核的制度。考核要堅持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德才標準,注重業績成果。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三十五條 經考核優秀和稱職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續聘的必要條件,優秀者在晉升、獎勵上應予以優先考慮;基本稱職的,應制定培養提高措施,限期改進;不稱職的,應予低聘或解聘。
第三十六條 按照管理許可權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考績檔案,考績檔案基本項目包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材料,考核培訓材料,技術業績材料及其它有關資料等。
第三十七條 大力宣傳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先進事跡,樹立先進典型。對忠於職守、兢兢業業,在本職技術崗位上做出優異成績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其中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實行重獎。
第三十八條 尊重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成果,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專業技術人員應得的利益,對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要進行行政的或法律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泄露機密,違犯紀律,違反國家法規,給生產和工作造成損失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九章 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 鐵道部對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國家和部級專家建立專家工作津貼(具體辦法另定)。
第四十一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含工資),應不低於部屬單位中層管理人員的待遇;具有中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四十二條 部級及以上專家享受幹部醫療待遇。
第四十三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家規定實行年休假制度。鐵道部每年組織部分部級及以上專家集中療養。
第四十四條 專家退休時,退休費按現行規定可提高5%-15%(總額不超過其原有基本工資)。
第十章 退休離休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退離休制度,並按照有關程式辦理退離休手續。
第四十六條 受聘專家已到退離休年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經批准可以辦理延長聘任手續:
(一)主持或主要承擔國家、部重點科研課題尚未完成任務的;
(二)承擔部屬單位重要科研課題、重大工程項目、重點技術攻關項目尚未結束,本人離開將對其完成有較大影響的;
(三)部重點學科技術帶頭人,身體健康,本人離開將對學科建設和梯隊建設產生較大影響的。
延聘人員可不占本單位技術崗位數額,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延聘年限並與本人簽訂延聘契約。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少數身體健康、學有專長、職業道德良好、敬業精神強的已退休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返聘。具體條件由各單位自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鐵路企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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