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費用清算辦法是一部檔案,發布單位是鐵道部/交通部,發布文號是鐵運條(61)字第2657號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費用清算辦法
- 發布單位:鐵道部/交通部
- 發布文號:鐵運條(61)字第2657號等
- 發布日期:1961-10-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第224號1961年10月15日)
凡不能在起運地點一次收費時,如起運地為鐵路車站應在運單及貨票各聯上加蓋“水路到收”戳記,起運地為水路,港口應在運單及貨票各聯上加蓋“鐵路到收”戳記。
1.變更運輸路線時,鐵路與水路之間的清算按下述原則處理:全線各區段全部變動時,就原收款按照實際運輸線路各區段應收費用比例分攤;部分區段有變動時,不變區段仍按應收費用清算,其餘額按變更運輸路線各區段應收費用比例分攤。但變更區段的原收費用與實際運輸應收費用的差額不超過300元時,仍按原收各區段費用清算,不再比例分攤。
2.變更區段的運輸費用指定由實際變更後的換裝港(站)根據第四、六兩條的規定負責清算。
說明:
1.運雜費結算清單代收款額欄內應填寫訂正後數字,原收款額可在備註欄內註明。
2.中途發生墊款應在原票記事欄內註明墊款通知書號碼及墊款金額,以憑查收。
3.換裝港應收的逾重費用以及地方船舶在幹線運輸由於一次收費而發生的運輸差額均應視作中途墊款委託到達地點核收,如到達地點為鐵路,應通知到達站所屬管理局進行清算。
4.零擔聯運貨物在換裝港的裝卸鐵路貨車作業如系由港務局工人辦理時,此項裝卸工資應由路方按鐵路規定付還港方,並由港站直接清算。
5.按本辦法第十一條進行的變更運輸清算,如果變更運輸後的新到站或新到港本身為換裝港站時,鐵路和水路間的費用清算應在當地辦理。
6.按照規定應按一次收費辦理的聯運貨物,發站或起運港未按一次收費辦理,發生漏收水運區段或鐵路區段運費,在第一換裝地點路港雙方進行費用清算時,應由接運方在貨票乙聯上記明漏收的款額,交出方應先墊付,然後再由墊付方通知發站或起運港向託運人如數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