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費用清算辦法

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費用清算辦法是一部檔案,發布單位是鐵道部/交通部,發布文號是鐵運條(61)字第2657號等。

基本介紹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

1961-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費用清算辦法
(鐵運條(61)字第2657號交運商(61)於字
第224號1961年10月15日)
一、根據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第三章有關條文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參加聯運的全國鐵路和水路各單位均應統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鐵路與水路間的費用清算工作。
三、屬於鐵路內部和水路內部的清算仍應分別按照鐵道部和交通部有關規定辦理。
四、凡在起運地點一次收清水陸全程費用時,鐵路與水路間的清算以在第一換裝地點當地清算為原則,換裝地點如屬管理局所在地,應由港務局與管理局進行清算;如不是管理局所在地,其清算機構和具體手續由港務局與鐵路局協商確定。
五、第一換裝站港的清算應由接運方負責審核,發現款額不符時,應在貨票(結算用乙聯)上進行訂正,並根據訂正後的正確數字編制運雜費結算清單(附表一)連同貨票向對方一次清算完畢。
六、凡尚不能在起運地點一次收清水陸全程費用,需要辦理相互代收費用時,鐵路與水路間的清算,在最後換裝地點進行清算,比照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凡不能在起運地點一次收費時,如起運地為鐵路車站應在運單及貨票各聯上加蓋“水路到收”戳記,起運地為水路,港口應在運單及貨票各聯上加蓋“鐵路到收”戳記。
七、最後換裝港站的清算應先經審核,發現款額不符時,在貨票(結算用乙聯)上進行訂正,並根據訂正後的正確數字編制“運雜費結算清單”,連同貨票向接運方一次清算完畢。
八、貨物發生分運時,鐵路、水路雙方均按原票據進行清算,原票據應在第一次分運時隨同分運單辦理交接,分運單不作清算的依據。
九、運輸途中發生墊款時(指加固及修補費)應另附墊款通知書(附表二)隨同貨票在到達地點向收貨人核收,每張貨票墊款在10元以下,收到後即作為到達局(港)收入,鐵路水路雙方互不清算。每張貨票墊款超過10元時,到達局在收到後應按月開具清單一次撥還。如果代收墊款筆數不多,也可隨時撥還墊款局。
十、發生補退款時,原則規定由原收款單位負責辦理,到達港(站)受理貨主申請或發現多收少收款時,應在取得原收款單位同意後辦理補退款並直接向原收款單位清算,此項補退款如涉及鐵路水路雙方時,應分別向原收款單位和負責清算單位清算。
十一、變更運輸的清算:
1.變更運輸路線時,鐵路與水路之間的清算按下述原則處理:全線各區段全部變動時,就原收款按照實際運輸線路各區段應收費用比例分攤;部分區段有變動時,不變區段仍按應收費用清算,其餘額按變更運輸路線各區段應收費用比例分攤。但變更區段的原收費用與實際運輸應收費用的差額不超過300元時,仍按原收各區段費用清算,不再比例分攤。
2.變更區段的運輸費用指定由實際變更後的換裝港(站)根據第四、六兩條的規定負責清算。
十二、在到達地點發生物資賠償款經查詢責任方簽認同意後,不論賠償責任屬於鐵路或水路,到達(站)港均應墊付,並直接向責任局清算。
說明:
1.運雜費結算清單代收款額欄內應填寫訂正後數字,原收款額可在備註欄內註明。
2.中途發生墊款應在原票記事欄內註明墊款通知書號碼及墊款金額,以憑查收。
3.換裝港應收的逾重費用以及地方船舶在幹線運輸由於一次收費而發生的運輸差額均應視作中途墊款委託到達地點核收,如到達地點為鐵路,應通知到達站所屬管理局進行清算。
4.零擔聯運貨物在換裝港的裝卸鐵路貨車作業如系由港務局工人辦理時,此項裝卸工資應由路方按鐵路規定付還港方,並由港站直接清算。
5.按本辦法第十一條進行的變更運輸清算,如果變更運輸後的新到站或新到港本身為換裝港站時,鐵路和水路間的費用清算應在當地辦理。
6.按照規定應按一次收費辦理的聯運貨物,發站或起運港未按一次收費辦理,發生漏收水運區段或鐵路區段運費,在第一換裝地點路港雙方進行費用清算時,應由接運方在貨票乙聯上記明漏收的款額,交出方應先墊付,然後再由墊付方通知發站或起運港向託運人如數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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