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整理重登) (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 發文單位:交通部/鐵道部
  • 發布日期:1961-10-15
  • 生效日期:1961-10-1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序言,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聯運貨物運輸計畫,第三章聯運貨物運送條件,第四章聯運貨物換裝作業,第五章聯運貨物賠償處理,

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整理重登)
(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頒發)
(交通部水運局註:《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於1961年頒發後 ,經歷次補充、修改和解釋,曾於1973、1976年兩次整理重登於《水路客貨運輸專刊》。為便於承託運各方共同執行,特將1976年以後,截止到1980年年底止,歷次補充、修改和解釋再次進行整理公布。)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在運輸工作中深入貫徹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廣泛開展產、供、運、銷各部門之間的“一條龍”運輸大協作,加強多環節、多區段運輸的銜結,加速車、船、貨物的周轉,簡化運輸手續,節省物資流轉費用,綜合利用國家各種運輸工具,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工農業生產高速度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訂本規則。
聯運貨物的運輸計畫、運送條件、換裝作業和賠償處理,均按照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分別按照鐵路和水路的現行規章辦理。
第二條聯運工作應當按照“一條龍”運輸大協作的形式組織起來。
下列幾項原則應當貫徹到整個聯運工作中去:
一、 發揚社會主義大協作的精神, 同時, 相應加強水陸運輸全程從起運到交付為止,各區段、各環節、各工序之間的負責制;
二、 運輸組織工作必須與政治思想工作和民眾運動緊密結合,而以政治思想工作為基礎;
三、 必須從水陸運輸全程的一條線著眼,運用“一條龍”運輸大協作的形式,打破一切路界、港界、礦界、廠界,把產、供、運、銷各種運輸方式以及運輸業內部的各個環節、各個工序之間全面貫串起來,按照整個貨物運輸過程組織成一線相連、環環緊扣的快速運輸線。
第三條辦理聯運貨物的車站、 港口和換裝地點, 規定如附表(附屬檔案1一―編者註:略,下同)。
補充或解釋:
⒈ 各省內河港口,除四川省的瀘州、宜賓、江安、合江、朱楊溪外,原則上只辦理整車聯運,不辦理零擔聯運。但在實際業務中確有辦理零擔聯運的需要,並報經鐵、交兩部同意時,仍可辦理零擔聯運。
⒉ 沿海港口八所只辦理整車聯運,不辦理零擔聯運。
⒊ 從水路起運按一次收費辦理的聯運貨物,經由上海地區換裝時,一律按上海南站的里程,經由武漢地區換裝時,一律按江岸站的里程計收鐵路運費;但經由舵落口站、港換裝的,應按舵落口站的里程計收鐵路運費。
⒋ 黑龍江省內河的水陸聯運港口(目前規定為哈爾濱、 佳木斯、 肇源、巴彥、新甸、通河、烏鴉泡、依蘭、富錦、木蘭等十個),除辦理整車貨物的水陸聯運業務外,並增辦零擔貨物的水陸聯運傳送業務,但到達上述港口的零擔聯運貨物,請各地發站、起運港暫勿受理。
⒌ 經由水陸聯運到達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的汕頭、黃埔、廣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等七個聯運港口,以及從上述聯運港口傳送的貨物,應按照合理流向的安排,結合下列規定,確定聯運計畫,安排聯運路線:
(1) 整車聯運貨物:開放北方沿海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雲港、上海、寧波、溫州等九個聯運港口和上述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七個聯運港口互相間的直達運輸。凡東北、華北、西北、華東各地和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之間往返運輸的物資,在符合國家規定合理流向的原則下 , 均可經由“南北沿海直達航線水陸聯運貨物運價率表“(表十九)所載明的各條航線辦理水陸聯運。
(2) 零擔聯運貨物:各南北沿海直達航線不受理零擔貨物運輸。由於零擔貨物零星、分散,應儘量減少中轉環節,縮短運輸時間,防止貨損、貨差事故。從全國各地發往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各聯運港口的水陸聯運零擔貨物,應採取鐵水兩段聯運,不得採取“鐵一水一鐵”甚至“鐵一水一鐵一水”等多次換裝的方式。為此,從發站到華南沿海換裝地點這一區段,應採取鐵路直達運輸。華南沿海各換裝地點對零擔貨物換裝的分工統一規定如下:
① 到達汕頭港的貨物:由廣州南站和廣州港換裝;
② 到達海口、八所港的貨物:從成都、昆明、柳州鐵路局管內各站發運的,經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換裝;從其他路局發運的,經由廣州南站和廣州港換裝;
③ 到達北海港的貨物:經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換裝。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從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傳送的水陸聯運零擔貨物。
⒍ 從鐵路各站發運, 到達溫州或海門港的零擔聯運貨物, 應按照下列合理流向發運:
(1) 從昆明、柳州、廣州、南昌鐵路局各站及上海鐵路局滬杭線臨平站以南各站發運的,一律經由寧波北站和寧波港換裝;
(2) 從齊齊哈爾、哈爾濱、吉林、瀋陽、錦州鐵路局各站發運的,應經大連換裝海運到上海港,按鐵水水三段聯運的方式到達溫州或海門港;
(3) 從其餘各站發運的,經由北郊站和上海港換裝。
從溫州或海門港起運的水路聯運零擔貨物,同樣適用本款合理流向的規定。並重申,寧波港和寧波北站辦理水陸換裝業務的限制已經取消,今後對零擔聯運貨物和聯運計畫核定的整車聯運貨物均可經由寧波港和寧波北站辦理換裝業務。
第四條聯運貨物的種類和數量規定如下:
一、 貨物種類:除易腐貨物、 動物、植物、 靈柩(包括屍骨、屍骨灰和屍體在內)、 危險貨物(常用化肥氨氰化鈣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品名表內所規定的農藥不在此限)、 放射性物品、 編排木材(東北經大連、營口兩港到上海地區的木排運輸不在此限)、超過起 運、換裝和到達地點起重能力的重大件(具體標準在平衡計畫時根據鐵路和水路的有關規定及具體設備情況審定)和散裝的糧食、油、鹽、水泥外,都辦理聯運;但編排木材和散裝的糧食、油、鹽經發貨人與鐵路、水路協商同意後,也可以在特定路線上辦理聯運。
補充或解釋:
⒈ 在下列特定線路上,開辦原油水陸聯運:
(1) 特定線路:限於經由大連港換裝經水運直達上海、南京兩港,以及經由青島港換裝直達上海、南京、湛江、黃埔四港的散裝原油。
(2) 計量辦法:水陸全程一律根據發站在運單上所確定的重量為準,計算運量及運輸費用均以此為依據,原來原轉。除鐵路和水路的責任事故所發生的原油損失,應分別由責任局負責賠償外,其餘重量溢余或短少,均由發、收貨人自行處理;運輸費用不退不補。
(3) 聯運原油不分批次、收貨人,不分含水量高低,視同單一品種,混卸混存混轉。
(4) 路港交接,仍按聯運規則鉛封交接辦理。對罐車損壞漏油或整車未到港,應按規定編制貨運記錄備查並處理。
(5) 始發站應按聯運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水陸全程的運輸費用實行一次收費(包括水陸運費、換裝包乾費及上海港港務費)。
(6) 聯運原油,原則上必須一船一個到點;如發生一船分卸兩個到點時,應徵得承運人同意,分卸可能造成的此多彼少問題,由收貨人自行處理。
(七) 為保證油聯運的順利執行,鐵路區段應固定車底,循環運送;大連港應專罐專用;上海海運局應專船專用,並加強與煉油廠的卸船聯繫,實行“一條龍”運輸大協作。
二、 貨物數量:一批貨物的重量不滿29噸或體積不滿60立方米,按零擔辦理,但一批重量最少不得少於20公斤,每件體積最小不得小於0.01立方米(一件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者除外),每件長度最長不得超過7米。一批貨物的重量在29噸以上(包括29噸)或體積在60立方米以上(包括60立方米)的,均按整車辦理。但由於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形態關係,在鐵路區段內必須使用單獨車輛運輸時,其重量或體積雖不滿上述規定,也可以按整車辦理。
補充或解釋:
零擔貨物按聯運辦理時,每件最大重量以兩噸為限,體積以3立方米為限;超過這一限度,在承運前應徵得有關換裝和到達地點的車站和港口同意後,方可受理。
凡在本條和第三條所規定的辦理聯運範圍以內,起運與換裝地點的車站和港口,必須按照水陸聯運承運,不受理代辦中轉業務。
補充或解釋:
對於超出規定聯運範圍的貨物(如運往非聯運港口,超出聯運範圍的貨種等),應請發貨單位先徵得換裝車站和港口同意,並取得證明後,再受理代辦中轉業務,並在託運計畫表和運單內註明。

第二章聯運貨物運輸計畫

第五條聯運工作必須按計畫辦理。聯運貨物運輸計畫必須正確體現國家綜合利用各種運輸工具,貫徹各種合理運輸流向的規定。
託運人託運整車聯運貨物時,必須提出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畫表。
鐵路和水運部門應當共同對運輸計畫表進行審核平衡後,具體制定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畫。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畫應由鐵道部和交通部共同批准下達。對於聯運貨物,各鐵路局、航運局和港務局必須優先承運,不得核減。
關於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畫的編制辦法原則上採取“按季集中編制,分月調整”的辦法,其具體內容、提送份數、提出時間、運輸計畫的具體編制辦法以及計畫的變更和臨時計畫外的提出和承認程式等,均由鐵道部和交通部根據國家關於運輸計畫和物資分配管理體制的規定,另行制訂具體辦法。
第六條對於聯運貨物,鐵路局、航運局和港務局應當會同發貨礦(廠)及收貨人,按月度運輸計畫確定的數量 , 共同組織包括水陸運輸全程的一線相連環環緊扣的快速運輸線,儘可能的做到車船直接換裝,貨不落地。其具體組織方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的各種形式:
一、 對於大宗貨物,可以採取定點、定線、定編組的紅旗直達列車與定班、定線船舶相銜接的形式;
二、 對於較大宗貨物,可以採取均衡成組裝車或波浪式裝車與定班、定線船舶相銜接的形式;
三、 對於數量較少但仍夠整船運輸的貨物,鐵路可以按照接運船期組織臨時集中成組裝車的形式;
四、 對於數量較少、到點分散的百雜貨,可以採取定船、定點(到點)、定庫等一系列固定,並運用貨櫃、集裝袋等工具的“一條龍”成組運輸的形式。
發貨廠礦、鐵路、港口、航運局和收貨人應當互相協作,環環緊扣,準備好足夠貨源及運輸裝卸力量,裝車、裝船要為卸車、卸船創造條件,編組要為解體創造條件,共同保證快速運輸線質量良好地實現。

第三章聯運貨物運送條件

第七條發貨人託運聯運貨物時,應當按批(從水路起運以裝在同一船內為限)向起運站或起運港提出“水陸聯運貨物運單”一份(附屬檔案二) ( 略 ) ,運單須隨同貨物遞送至到達地點,交給收貨人。
發站或起運港根據“水陸聯運貨物運單”填寫“水陸聯運貨票”。 貨票分甲、乙、丙、丁四聯,其周轉程式如下:
甲聯報起運捷運路局或航運局財務部門;
乙聯隨同貨物至第一換裝地點,報接運鐵路局或航運局財務部門;但對於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在起運地實行一次收費以及中間區段委託到達地代收費用的貨物,本聯應作為鐵路和水路之間的費用清算聯,另由換裝站或換裝港加抄一份報接運的鐵路局或航運局;
丙聯由發站或起運港存查;
丁聯隨同貨物遞交到達地點,由到達站報所管局財務部門或由到達港存查。
如聯運全程包括兩個水運區段時(沿海、長江和內河均分別作為一個區段計算),應增加貨票兩聯;三個水運區段時,應增加貨票四聯。增加各聯均使用空白號碼貨票,填注原號碼。其中交各區段航運局各一聯,其餘由各換裝港留存;均由起運港或第一換裝港按照水運內部關於運輸收入港航結算辦法的規定分別遞轉。
補充或解釋:
⒈ 發站或起運港填制聯運貨票時,對於發站或起運港應寫全銜,如:“大連港”,不能只寫“大連”。
⒉ 承運時核收運雜費,一律以運單下面的小聯“水陸聯運貨物承運收據”作為託運人的報銷憑證,運單不能作為報銷用,並應在運單邊上印上“不能報銷用”字樣。交付時核收運雜費,應由到站或到達港另行填發收據,作為收貨人報銷用。
⒊ “第一換裝地點、第二換裝地點、第三換裝地點”各欄,應一律由發站或起運港按照月度聯運計畫平衡核定的聯運路線填寫。對於不編計畫的零擔貨物,由發站或起運港根據合理運輸路線參照發貨人意見填寫。兩段聯運,填寫一個換裝地點,三段聯運填寫兩個換裝地點,四段聯運填寫三個換裝地點。所謂換裝地點,不僅指水陸換裝地點,亦應包括沿海、長江和內河各個水運區段之間的換裝地點,但長江上、中、下游之間的中轉作業應視為長江區段的內部作業,不得算作正式換裝作業。例如:從大渡口站發運重鋼鋼材一批,計畫核定經九龍坡、 上海、 大連三次換裝到達瀋陽,應填寫如下:第一換裝地點港名重慶、站名九龍坡;第二換裝地點港名上海(站名格內作“一”記號,消去,因系江海換裝),第三換裝地點港名大連、站名大連北。
⒋ “到站或到達港”欄和“收貨人”欄,必須同在一地,注意防止兩者分散兩地,無法交付。如水陸聯運的到站或到達港並非貨物的最終到點,尚須經過短途運輸或其他工具轉運時,應將負責轉運的機關或代理人和原收貨人同時填入“收貨人”欄內,例如:鞍鋼發運經大連到上海港鋼材一批,由福建省交通廳駐滬辦事處轉福州冶金局收貨,則“到達 港”應填上海,“收貨人名稱”應填“福建省交通廳駐滬辦事處轉福州冶金局”。
如果發運時不按前述規定填寫運單,以至無法換裝接運時,應由換裝站(或港)負責聯繫發站(或起運港)轉給發貨人詳細訂正後,方可繼續轉運,不得錯來錯轉。
⒌ 水運有兩個區段時應增加貨票兩聯,三個區段時應增加貨票四聯。增加各聯,一律由發站或起運港加抄。
⒍ 發站或起運港一次收費時,應將代收運雜費分別填入運輸票據中鐵路、沿海、長江或內河各欄內,不應只填寫一個總數。
⒎ 貨票乙聯如作為鐵路和水路之間的費用清算聯時,應由第一換裝地點的接運站或接運港加抄一聯,報接運的鐵路局或航運局。
⒏ 交付貨物時,收貨人必須在貨票丁聯右下角“貨物交付日期戳”旁蓋章簽收;“貨物分次交付記載”欄內“經辦人簽章”項下,應由庫場人員簽章。
⒐ 關於個人託運的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鐵路和水運內部已分別實行“聲明價格”或 “保價運輸”辦法,考慮到水陸聯運環節較多,情況比較複雜,經研究決定:對水陸聯運的個人物品,一律不適用“聲明價格”或“保價運輸”辦法。
第八條對於整批到達、 分批轉運的聯運貨物, 換裝站(換裝作業在站內進行時,下同)或換裝港(換裝作業在港內進行時,下同)應當按照裝妥的每輛貨車或每艘船舶填寫“水陸聯運貨物分運貨票”(附屬檔案三)(略)。分運貨票必須註明原運單號碼,原票據應隨同第一批分運貨物轉出。
對於自陸轉水分批到達、集中轉運的聯運貨物,換裝港可以按照裝妥的每艘船舶另行填寫“水陸聯運貨物匯總貨票”(格式同水陸聯運貨票加上“匯總”戳記),原票據應隨附於後,一併轉出。
對於因退裝、漏裝、誤裝須要補送的聯運貨物,以及自鐵路起運經過水路再轉鐵路的聯運貨物,在換裝最後段鐵路時,因車型不同,換裝車數多於起運時原裝車數時,換裝站或換裝港應當填寫“水陸聯運貨物補送貨票”(附屬檔案四)(略)。補送貨票必須註明原運單號碼。
分運、匯總和補送的聯運貨物貨票,均使用空白號碼貨票。分運貨票填寫一式四聯,其周轉程式是:甲聯分運站或分運港存查;乙聯隨同貨物遞交到達地點,由到站或到達港存查;丙聯隨同貨物遞交到達地點,由到站或到達港報所管局財務部門(或業務部門);丁聯由分運站或分運港報所管局財務部門(或業務部門)。補送貨票填寫一式三聯,其周轉程式是:甲聯補送站或補送港存查;乙聯隨貨同行,由到站或到達港存查;丙聯由補送站或補送港報所管局業務部門。如分運、匯總或補送的聯運貨物須經過兩個運輸區段時,應增加貨票一聯;三個運輸區段時,應增加兩聯。增加各聯由每一運輸區段的最後換裝站或換裝港存查。
補充或解釋:
⒈ 鐵一水一鐵聯運的貨物,最後鐵路區段裝車數多於第一段鐵路原裝車數時,對於多出的車數應填寫補送貨票,註明原貨票號碼;少於原裝車數時,應在加裝的貨票上註明“加裝××號貨票××噸”,同時在原貨票上註明“××貨物××噸已加裝在××號貨票上”,原貨票應一併附後,遞交到站或到達港。
⒉ 對於水―鐵―水聯運的貨物分段收費,又發生分運的情況下,運輸票據的周轉程式補充如下:
(1) 水―鐵―水,分段收費,鐵路區段發生分運,而水運區段不分運時:
起運港按第七條規定填制一整套票據。到達第一換裝地點後,應由換裝港(在港內裝車時)或換裝站(在站內裝車時)按照分批轉運裝妥的每輛貨車填制分運貨票四聯,並在分運票據上填寫鐵路費用。原貨票應隨同第一批分運貨物遞交最後換裝站。最後換裝站應將每批分運貨票上記載的鐵路費用加以審核後,匯總記入原貨票內,另外應按照聯運費用清算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填寫結算清單,一併向最後換裝港進行清算。
(2) 水―鐵―水,分段收費,鐵路區段發生分運,最後水運區段也發生分運
時:
起運港和第一換裝站、港填制和使用運輸票據的方法同上。貨物運到最後換裝地點,換裝港分批轉運時,應將原貨票留下,另填分運貨票隨貨同行。鐵路區段分運完畢,最後換裝站應將每批分運費用審核匯總記入原貨票內,連同結清單向最後換裝港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最後,換裝港應將原貨票隨同最後一批分運貨物遞交到達港。
⒊ 分運、補送、匯總貨票,由鐵路局和港務局按順序編排號碼;分運,補送貨票在使用時應由分運、補送站或分運、補送港在左上角“原聯運貨票( )字第 號”之後,按照順序填寫“之一”、“二”、……字樣,以明確分運、補送的批次。
⒋ 零擔貨物不得分批轉運。
第九條聯運貨物按重量和件數承運,貨物的重量包括包裝重量。
下列貨物,只按重量承運,不計算件數:
⒈ 無包裝、不成捆的貨物,每票超過100件(木材不論每票是否超過100件,均按重量(立方米)承運,不計算件數);
⒉ 有包裝或成捆,而規格不同的貨物,每件平均重量不滿30公斤;規格相同的貨物(每票有兩種規格的,視作規格相同),每件平均重量不滿10公斤。
下列貨物不論規格是否相同,按一票託運時,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都按重量和件數承運:
1. 紡織品及其製品類:
⒉ 肥皂、蠟燭類;
⒊ 衛生化妝用品及服飾雜品類;
4. 針織品及衣、被、鞋、帽類:
⒌ 玻璃製品(包括暖水瓶)、搪瓷製品、縫紉機及其配件、收音機及其配件、電燈泡、乾電池、鐘錶、娛樂品、玩具、文具、西藥、捲菸;
⒍ 有色金屬塊、錠,輪胎,空鐵桶。
整車貨物的重量,由發貨人確定。零擔貨物除同一標準重量、或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重量以及提出貨物重量清單或其他類似單據能證實貨物重量時,可按發貨人所確定的重量辦理外,其餘都由發站或起運港確定重量,向發貨人核收過秤費。
對於發貨人所確定的貨物重量,必要時,車站和港口可以進行複查。複查結果,重量超過衡器公差時,複查費用由發貨人負擔。
第十條按件數承運的零擔和整車聯運貨物,發貨人應當在每件貨物上,塗刷簡明標記或符號(如哈15等),並在運單上“發貨人標記”欄內註明;同時,在每件貨物上標寫到達站(港)和收貨人名稱。
遇有無法塗刷和標寫的貨件,可以使用質量堅固(如木、竹、牛皮紙)的標記,內容如上。拴掛或貼上在貨件上。
整列、整艙或整船運輸的同一發、收貨人、同一到達地點的同種貨物,可免除標記。
在運輸、保管、裝卸、搬運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貨物,發貨人應當按起運地點的規定,製作補助標記。
補充或解釋:
由於船舶和車輛兩種運輸工具的性能不同,鐵路按整車運輸時,裝入同一艙內卻成為零擔,為免於混票,杜絕貨差,對於聯運整車貨物亦應塗刷、拴掛或貼上簡明標記。
第十一條承運後的聯運貨物發貨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運輸時,在下列範圍內經承認後方得變更,但只準辦理一次,並不得變更換裝地點或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對變更到達地點後違反貨物合理流向,違反政令限制或違反運輸限制的,均不得提出變更要求:
一、 取消運輸,由發貨人向發站或起運港提出;
二、 變更到站、到達港或變更收貨人,由發貨人或收貨人向到站或到達港提出;如聯運貨物已經運到換裝地點但尚未進行換裝時,發貨人或收貨人也可以向換裝地點要求,變更到站或收貨人應向換裝站提出,變更到達港或收貨人應向換裝港提出。
因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以致運輸中斷,或換裝地點發生嚴重填塞必須緊急疏運時,鐵道部和交通部可以指示繞路運輸; 但在可能情況下, 應與中央物質主管部門預先協商一致,並報告國家經委。
上述變更運輸後的費用結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於發貨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按變更後實際運輸路線辦理費用結算
二、 由於鐵道部和交通部指示繞路運輸時,對託運人仍按原計畫運輸路線辦理費用結算。
補充或解釋:
⒈ 變更運輸的承認:零擔貨物由受理變更要求的車站或港口承認。整車貨物變更到站、到達港或取消運輸時,應報由主管鐵路局或航(海)運局承認,主管局應徵得有關局同意後方得承認。
⒉ 運輸部門要求變更聯運路線時,必須嚴格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但在同一港務局範圍內改換裝地點, 可以由路港雙方協商同意後作適當調整, 不作為變更運輸處理。
⒊ 承運後傳送前,在發站或起運港一律不受理變更到站、到達港或變更收貨人。
⒋ 變更到站或到達港時 , 不能越出本規則附屬檔案一所規定的聯運車站或聯運港口範圍,就是說不能變更到非聯運車站或非聯運港口去。
第十二條聯運貨在換裝地點裝車或裝船所需要的加固材料和整修包裝所需要的材料,應當由發貨人準備;如換裝站或換裝港能夠協助準備時,也可以由換裝站或換裝港代為辦理,費用向收貨人核收。但大件貨物的特種加固材料應一律由發貨人自備。
補充或解釋:
⒈ 加固和整修包裝費用內,應包括材料和人工費用在內。
⒉ 自水轉陸貨物,在換裝地點以敞車代棚車裝運如果必須使用蓬布支架時,由換裝站通知發貨人或收貨人設法自行解決;如換裝站能協助準備時,所需費用向收貨人核收。
第十三條聯運貨物的運費,由中央直屬運輸企業運輸時,一律減15% 計算
;各省經?營船舶運輸時,減10%計算,但目前已按15%減收的仍照減。
補充或解釋:
⒈ 本規則附錄各項水運費用速算表,已經將優待率減去,不得再減。
⒉ 計算鐵路運費時, 應一律按鐵路運價率減15%計收, 運價率減15%後的尾數,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⒊ 聯運貨物的運費,鐵路區段或水運區段按特定運價(特價)計算時,各該區段不適用本條減收15%或10%的規定。
第十四條聯運貨物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的核收方法規定如下:
一、 按整車運送的煤、生鐵、鋼及鋼鐵材料、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水泥、化學肥料、糧食和鹽等九類貨物以及從鐵路起運的木材和焦炭兩類貨物(從水路起運時暫不實行),一律由發站或起運港向發貨人一次核收所有鐵路區段(里程通算)和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但到達地點的雜費和運輸途中由於發貨人責任所造成的墊款,由到站或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
二、 按零擔運送的貨物以及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整車貨物,亦應積極創造條件,儘早實行起運地一次收費的辦法;條件尚未具備時可按下列辦法核收:
(1) 從鐵路起運到達水路時,在發站向發貨人核收鐵路區段的運費和雜費;在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
(2) 從水路起運到達鐵路時,在起運港向發貨人核收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鐵路區段的運費和雜費;
(3) 從鐵路起運經過水路仍到達鐵路時,在發站向發貨人核收所有鐵路區段(里程通算)的運費和雜費;換裝港將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填入聯運票據內加蓋港口日期戳由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4) 從水路起運經過鐵路仍到達水路時,在起運港向發貨人核收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 換裝站將鐵路區段的運費和雜費, 填入聯運票據內並加蓋車站日期戳,由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
補充或解釋:
⒈ 水運木材計費辦法,每一立方米一律作一噸計算。
⒉ 水運同一航線上,有中央直屬船舶和各省經營船舶同時航行時,發站或起運港在一次收費時一律先按中央直屬航(海)運局的費率計收運費;換裝港實際配載時,得交由各省經營船舶運輸,應按各省費率減去起運時已收運費,將其差超記入貨票內,由到達港或到站向收貨人補收。
⒊ 起運港對一次收費的聯運貨物(不包括木材和焦炭)有尾零數時對於鐵路運費應按下列規定計收:
(1) 包裝貨物:由於包裝重量影響貨物淨重,如發貨人要求多裝時,對於不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百分之二的尾零數量(包括裝以及貨物本身的尾零數量在內), 按照實重計費,不予進整。換裝地點裝車時,對於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尾零數量,應即原車轉出,不應甩零補運;
(2) 不屬上項範圍的其他貨物,應進整為十噸收費。
⒋ 整車貨物一次收費時,對於尾零數量水運運費一律進整為100公斤收費。
⒌ 從鐵路起運實行一次收費的十一類貨物,其具體品名應根據附錄(一)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水運費用速算表(包括一系列附表)已經列載的為準。但附表中所列的鋼材、礦石、木材,系指下列各項品名而言:
(1) 鋼材: 系指各種型鋼、鋼板、鐵板、鋼軌配件、鋼鐵合金、優質鋼材、工具鋼、彈簧鋼、不鏽鋼和其他鋼鐵裁料;不包括廢鋼鐵。對於各種鋼管和鐵管,暫限於各種無縫鋼管(包括鍍鋅、錫等等金屬的無縫鋼管)。
(2) 礦石: 系指金屬礦石和非金屬礦石兩類貨物,包括鐵礦、錳礦、硫化鐵(包括 第一次冶煉後又用於煉鐵的硫鐵礦)、鎢砂,鉬砂、鎳砂、銻砂、銅
砂、鋁砂、鎂砂、磷礦和其他礦石。
(3) 木材: 指原木、枕木、方木及木板。發貨人填寫運單時,對於各種原木,應在 “貨物名稱”欄內填寫“原木”,如有必要寫明各項材種或用途時,
可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
⒍ 對於規定實行一次收費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貨物,如發站或起運港能夠算清水路運雜費,在發貨人要求時,也可以實行一次收費。
⒎ 水一一鐵聯運貨物,分段收費時,到站按照分運貨票收費。
⒏ 鐵路對整車貨物,已改按貨車標記載重量(簡稱標重)計算運費。考慮到自水轉陸,由起運港實行一次收費的水陸聯運貨物 , 收費當時不可能掌握換裝車輛的標重,因此,一律保持按貨物實重計費的原則不變;如換裝時,鐵路撥配的貨車標記大於原計費重量時,一律不再補收運費。
⒐ 實行一次收費的糧食中,不包括甘薯乾在內。甘薯乾應按分段收費辦理。
⒑ 經由南北沿海直達航線辦理水陸聯運的整車貨物,由發站或起運港實行一次收費的貨類,其海運運價率應按交通部規定的特定運價計收,不再享受聯運運價減價優待,但對煤、鋼及鋼鐵材料等兩類貨物,特準在特價的基礎上再享受聯運運
價減價優待,具體按“二十、南北沿海直達航線水陸聯運貨物運價率表”(表十九)
計收。各換裝港口費用一律按附錄“八、 沿海港口聯運貨物換裝包乾費率表”(表七)的規定計收。
⒒ 水陸聯運的軍用物資,屬於《聯規》規定一次收費範圍的按軍運費率計收運輸費用時,一律實行分段收費,不適用一次收費的規定;按民用辦理託運,並按《聯規》規定的費率支付運輸費用時,仍適用一次收費的規定。
⒓ 大連化工廠託運經大連港海運黃埔港轉廣東、廣西、湖南、江西等省的水聯運純鹼,水運區段的運費計收方法統一規定如下:
(1) 到達廣東、廣西、湖南三省的純鹼,水陸聯運只辦理到黃埔港為止。由黃埔港至到站另行向鐵路辦理託運手續。
(2) 到達江西省的純鹼, 按鐵水鐵三段聯運辦理, 鐵路全程運費在發站按《聯規》計收,水運區段運費和港口費用由黃埔港向收貨人托收,不適用《聯規》十四條由到站向收貨人核收的規定。
⒔ 經由上海港換裝至寧波港的水陸聯運貨物運費,發站(港)一次收費時,對上海至寧波段仍按現行辦法附錄表十三(甲)浙江省地方沿海運價率計算;如上海至寧波段由交通部直屬船舶承運時,由寧波港將上海至寧波段的直屬運價與地方運價的差額退換收貨人。
第十五條從水路到鐵路的整車聯運貨物,最後換裝數量不足一車時,換裝站應當在原換裝地點裝車;其運費根據實際裝載噸數按整車運價率計算。
第十六條發貨人或收貨人對於鐵路或水路多收的運雜費要求退還時,應從收到貨物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憑運單分別向原收款的鐵路或水路提出。在同一運單上,鐵路和水路都發生多收運雜費用時,可以向鐵路或水路一方提出退還的要求。
如向到達地點的鐵路或水路提出退還時,經向原收款的鐵路或水路聯繫取得同意後,也可以辦理退還。
鐵路和水路應從收到退款要求檔案之日起,在各自規定的退款期限內處理完畢。
鐵路、水路發現運費、雜費多收或少收時,按第十四條第一項核收的,由起運地點的鐵路或水路向發貨人進行清算;按第十四條第二項核收的,由鐵路和水路各自向原交款人進行清算;應發貨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到站或到達港的,由到達地點的鐵路或水路向收貨人進行清算。
補充或解釋:
⒈ 本條第四款“……應發貨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到站或到達港的,由到達地點的鐵路或水路向收貨人進行清算”,其含義是變更到達站的由新到站;變更到達港的由新到港向收貨人進行清算。鐵水鐵或水鐵水三段聯運,取消最後一段運輸,屬於變更到站或到港的一種形式,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鐵水鐵聯運取消最後一段運輸,進行清算工作時,如需要向收貨人退還運輸費用的,應在向鐵路清算工作完畢以後,向收貨人退款。
第十七條聯運貨物的運到期限,按下列規定全程合併計算:
一、 鐵路區段運到期限按鐵路規定計算;
二、 水路區段運到期限按水路規定計算;
三、 換裝期限規定如附屬檔案(附屬檔案五)。
聯運貨物在運輸途中,非因鐵路或水路責任而發生滯留時,其滯留時間,另加在運到期限內。
聯運貨物的運到期限滿期後經過二十天,仍不能在到站或到達港交付時,收貨人可以認為該項貨物業已滅失,按規定提出賠償要求,並可同時聲明保留貨物發現時的領取權。
補充或解釋:
⒈ 收貨人(或發貨人)根據上述規定提出賠償要求時,到達地點的港務局或鐵路到站應根據收貨人(或發貨人)提出的“水陸聯運貨物承運收據”編制商務記錄 , 憑以理賠。

第四章聯運貨物換裝作業

第十八條辦理聯運貨物換裝作業的車站和港口應當在當地省(市)運輸指揮部或交通委員會的領導下,組成路港雙方,也可以包括主要廠礦企業在內的統一運輸協作機構,具體負責換裝作業的組織領導。
換裝港口和車站應當以思想統一為基礎,以統一的計畫為共同的奮鬥目標,通過組織機構、技術作業過程、設備和勞動力使用等一系列統一,使水陸運輸樞紐的兩個方面,完全組織成為一個整體,充分發揮水陸運輸樞紐的作用,保證換裝作業的順利進行。
換裝地點具體的組織形式和做法,由路港雙方根據以上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條件擬訂協定。
第十九條聯運貨物必須先換裝(包括零擔聯運貨物在內)。換裝作業應當晝夜不間斷地進行。
換裝地點車站和港口應當主動地將協作面向水陸兩側延伸發展, 組織發貨廠
礦、 鐵路、港口、航運局和收貨人的全面協作,最大限度地組織車船直接換裝,
貨不落地,達到加速車、船、貨物周轉的目的。
第二十條換裝地點對聯運貨物的重量,一般不進行複查,原來原轉。對貨物件數的複查規定如下:
一、 換裝作業在港內進行時:
(1) 從水路轉鐵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在卸船時進行複查,在裝妥車輛後由換裝港車輛到達後,到站應在卸車時進行認真複查;對於在專用鐵道或專用線卸車的聯運貨物,進行施封收貨人在卸車當時提出有滅失、損壞情況時,應由到站會同收貨人進行認真複查。如鉛封完整(敞車無異狀),車體完好,而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由到站編制貨運計錄,由換裝港負責調查;
(2) 從鐵路轉水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在卸車時進行認真複查;如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應會同換裝站進行複查,並編制商務計錄,由責任鐵路局負責調查。
二、 換裝作業在站內進行時:
(1) 從水路轉鐵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在卸船時進行複查,如發現貨物滅失、損壞 時,應編制貨運計錄,由換裝港自行負責調查;複查完了後,點交換
裝車站;
(2) 從鐵路轉水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站在卸車時進行複查,如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應編制貨運記錄,由換裝站自行負責調查;複查完了後,點交換裝港。
補充或解釋:
⒈ 憑鉛封交接的貨車,應在運單和貨票(包括分運補送)“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或“分運、補送站港記載事項”欄內)記明鉛封號碼,以憑交接。
2. 有貨無票,一律不得辦理交接,遺失票據一方應負責立即搜查清楚後,再移交給對方;票據不齊全,應補制齊全後再辦理交接。
⒊ 對整船發運、分批換裝的大宗散裝貨物,發生少量溢余時,應儘可能利用下一批換裝車輛,在《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規定的貨車容許增載範圍內陸續補發,並在運單內註明;發生大量溢余時,除應按上述辦法補發外,對積余的數量,由換裝港定期列表通知各收貨人徵求意見:如收貨人同意補交鐵路區段的運輸費用(在裝車時繳付,具體付款辦法由收貨人和換裝港商定),可由換裝港代辦託運手續,另行起票運出;如收貨人不同意承擔上述費用,則由換裝港按國家《關於處理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溢餘部分的水運費用,仍按“原來原轉”精神,不再補收(虧噸亦不退費)。
第二十一條換裝站和換裝港每次換裝聯運貨物時 , 應當填制“水陸聯運貨物換裝清單”(附屬檔案六)。從鐵路轉水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站提出;從水路轉鐵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提出,提出時應連同所有運輸票據及所附檔案一併交給對方。
補充或解釋:
換裝清單的提出的日期,應在貨票右上角“換裝清單順序號碼”後面註明。
第二十二條換裝地點的貨物換裝噸數、車輛一次作業時間(時)、每噸船舶平均在港停留時間(天)、每噸貨物平均在港停留時間(天)、車船直接換裝比重(%)等五項指標,是雙方的共同指標。雙方應在協作機構的組織下,開展民眾性的競賽運動,並定期檢查換裝作業中的優缺點。
港口聯軌站、航運局和港務局應當在省(市)或大區經委運輸指揮部或交通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一個地區或大區範圍內組織經常性的或不定期的水陸聯運“一條龍”運輸大協作的評比,不斷總結提高。

第五章聯運貨物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聯運貨物滅失、損壞賠償要求的時效為一百八十天,超過上述期限,要求權即行消滅。
時效期間的起算和中止,分別按鐵路和水路的有關規定辦理。
補充或解釋:
⒈ 賠償要求的時效,應從該批聯運貨物的到達港或到站編制的貨運記錄交給收貨人簽收的次日起算;至於聯運過程中,起運或換裝地點的港口或車站編制的貨運計錄,系提供賠償案件的處理局分析案情、判斷責任的依據,不能作為確定索賠起算時效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對於聯運貨物滅失、損失的賠償要求,要求人應向到達地點的鐵路局或港務局提出。
接到賠償要求的鐵路局或港務局就是賠償要求的辦理局。辦理局應負責審查賠償要求的時效、賠償要求人和必要檔案。辦理局應從接到要求之日起九十天內答覆要求人。如責任不屬於本身一方時,應在十五天內向發生事故的最後換裝的鐵路局或港務局轉出。
上述最後換裝的鐵路局或港務局應從接到要求檔案之日起六十天內答覆處理局轉告要求人。如到期處理局尚未接到答覆時,套用電報催詢,從發出催詢之日起十五天內仍未接到答覆時,處理局即認為對方已經承認賠償,事後對方提出任何聲辯,均作無效。
補充或解釋:
1. 最後換裝的鐵路局或港務局應從接到要求檔案之日起六十天內答覆處理局轉告要求人。本款含意需要明確解釋如下:最後換裝鐵路局應當代表整個鐵路區段(指自陸轉水貨物),最後換裝港務局應當代表所有水運區段(包括海運、 江運
、 河運各水運區段在內,指自水轉陸貨物)向處理局提出答覆,並非僅答覆本局
對案件的意見。即在聯運貨物的理賠工作中,水陸之間對於案件的意見交換,必須實行歸口,以免處理局多頭聯繫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聯運貨物滅失、損壞確定賠償時,處理局應按確定的賠償額付給要求人,然後按鐵路或水路所應負的責任比例清算,如責任不能分清時,按雙方所收運費的比例分攤。
補充或解釋:
⒈ 確定賠償價格的原則是:以貨物交付或運到期限滿期日到達港(站)當地國營企業或供銷部門的調撥價格 (沒有調撥價格為批發價格) 為標準 , 水陸全程運輸費用照收不退;如到達港(站)當地沒有上述價格標準時,可以按起運地點調撥價格(沒有調撥價格為批發價格)和已繳納稅款,另加實際支付的運輸費用確定。
⒉ 賠償價格應由處理局按照上述原則結合鐵路或水路的有關規定負責確定,必要時應徵詢有關責任局的意見。
⒊ 處理局是代表聯運全程的所有承運人統一對索賠要求人處理賠償,並非僅僅處理本單位的責任,也不是僅僅處理水運區段或鐵路區段的責任。為維護聯運的信譽,體現在社會主義水、陸運輸企業相互協作共同負責的精神,各承運人必須尊重處理局的職權,當然處理局也應當認真分析案情,實事求事,秉公處理。處理局確定賠償時,應即賠付要求人,並向責任方轉帳清算,責任方不應拒付;處理局也不應通知索賠要求人逕向責任方索取賠款。
⒋ 對於責任難以分清, 各方意見分歧, 貨物損失款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案件,必要時,處理局可以上報兩部主管局仲裁, 隨附有關案卷並提出建議; 兩局裁決即為終局裁決,各責任方均須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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