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鐵道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以下簡稱“
無線列調”)技術標準,加強鐵路專用通信技術管理,把住設備源頭質量,提高運用質量,充分發揮無線列調在提高運輸效率和保證行車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中,無線列調系統設備主要包括:
1.調度總機和分機。
2.固定(車站)電台主機、電源、控制盒及天饋線。
3.車載(機車)電台主機、電源、控制盒及天饋線。
4.便攜(手持)式移動電台。
5.漏泄同軸電纜及接續件。
6.中繼器等區間設備(含電源)。
7.無線列調通信記錄裝置。
8.根據需要,有必要進行入網管理和質量監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9.加入無線列調系統的列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道口無線預警、無線車次號傳輸等系統的無線通信設備。
第3條 上述各類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必須按本辦法要求,在取得“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入網許可證”或“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試用許可證”(以下統稱“許可證”)後,方可在鐵路銷售、使用或試用。
第4條 許可證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審查、頒發和管理。
第5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無線列調系統工程的設計、
採購、進口和維護管理。
第二章 入網基本條件
第6條 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通信和鐵道部有關無線列調系統及設備的技術條件。
2.無線列調設備的信道機應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和鐵道部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鐵路常規無線通信設備入網許可證”。
3.屬於設計及生產定型的產品(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進行現場試驗的除外),並經鐵路進行試用後,未發現明顯技術問題、設計缺陷,能夠可靠運用的。
4.生產企業具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批量生產能力。
5.生產企業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後服務體系。
6.根據實際運用情況,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入網條件。
第7條 凡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的無線列調系統或設備,一律不受理其入網申請。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8條 申辦無線列調設備入網的程式,一般為提出申請、檔案提報和審查、技術檢驗、覆核、頒證。
第9條 國內無線列調生產企業可直接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出入網申請。進口設備應由國外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委託的國內代理機構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委託辦理入網申請時,由代理機構出具有效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10條 提出入網申請的生產企業,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表格格式和內容,詳細填寫《鐵路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認證申請書》,並承諾有關質量和服務要求(見附屬檔案一)。
第11條 生產企業在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交入網申請時,應同時提報如下檔案和資料:
1.完整的系統構成及功能、技術條件、工藝檔案、標準化檔案、經濟技術分析、技術檢驗(報告)等。
2.生產企業工商註冊證明等相關生產資質檔案。
3.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和鐵道部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鐵路常規無線通信設備入網許可證”複印件。
4.設備維修手冊(應提供中文文本的設備電路圖和印製板圖、元器件規格表等)和使用操作手冊。
5.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售後服務能力等方面的檔案。
6.鐵道部技術鑑定或技術審查檔案(新產品除外)。
7.申請書要求的其它檔案。
第12條 申請單位應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備的技術檔案或相關材料。資料不齊全或不滿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審查。
第13條 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一般在每年4-5月對提出入網申請的無線列調設備生產企業和提報的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第14條 檔案審查工作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評審組承擔。評審組的組成和工作辦法見附屬檔案二。
第15條 必要時,技術評審組可對生產企業的無線列調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評估。
第四章 技術檢驗
第16條 經過審查合格的無線列調系統或設備,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下達技術檢驗通知書,指定檢驗部門進行設備技術檢驗。
第17條 技術檢驗由檢驗部門按有關規定隨機抽樣進行。條件困難或設備不便於取送時,經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檢驗部門到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驗。
第18條 檢驗部門應依據國家和鐵路現行技術標準、規定對無線列調系統和設備進行技術檢驗。無國標或鐵標時,可參照被檢設備出廠技術條件並結合鐵路實際運用情況進行。具體檢驗項目、方法、標準按《鐵路無線列調通信系統設備入網技術檢驗規程》(另文發布)執行。
第19條 檢驗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檢驗規程據實檢驗。檢驗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交檢驗報告和評定意見。對技術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報告,並對不合格項點向生產企業提出書面意見。
第20條 技術檢驗結果的判定,參照國家有關無線通信設備質量評定規則進行,具體項目在檢驗規程中確定。
第21條 檢驗部門應在檢驗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完成設備抽樣,並在樣品送達之日起30天內完成檢驗,檢驗後應在1周內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交檢驗報告和評定意見。
第22條 檢驗部門應具備無線通信技術檢驗能力並取得國家有關計量認證資質,經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考核後授權進行技術檢驗。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持有有效的檢驗員證。檢驗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奉公守法。檢驗數據應翔實、準確、可靠,結論判定應科學、公正、合理。
第23條 為加強無線列調設備技術檢驗的管理,檢驗部門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於10年。
第五章 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24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過鐵道部技術鑑定、技術審查定型(進口設備除外),且已實際上道使用一年以上的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如需繼續在鐵路市場銷售,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和技術檢驗合格後,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入網許可證”。
第25條 無線列調入網設備,按型號核發許可證。對於成套的系統設備,可對成套系統核發一個獨立編號的許可證,並在許可證中註明所包括的每一設備型號。
第26條 對未經鐵道部技術鑑定、技術審查定型的新產品,或經技術鑑定、技術審查定型並已上道使用,但提出入網申請時其產品設計、工藝、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術條件有較大改變的,在審查和技術檢驗合格後,經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頒發“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試用許可證”。
第27條 取得試用證的無線列調產品,在試用期滿一年後,如在設計、工藝、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術條件等方面無較大變更,且滿足鐵路運用要求,經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可換髮“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入網許可證”。必要時,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安排檢驗部門進行技術檢驗。
第28條 試用期內若產品發生重大技術問題,不適應鐵路需要,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原生產企業承擔責任,造成行車事故的,按《事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29條 許可證按發證先後次序實行流水編號。
第30條 入網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入網試用證只對批准的產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範圍之外使用。
第31條 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每年對頒發的許可證進行覆核。覆核時,生產企業應對系統或設備功能、技術條件、設計、工藝等方面的變更情況以及生產量、銷售情況做出說明。
第32條 生產企業應在技術規格書等產品檔案中向用戶提供有效的許可證證明,同時應在產品銘牌上標註許可證編號。
第33條 無線列調設備生產企業在取得設備入網許可證後,應認真執行鐵道部有關標準,嚴格保證產品質量,並接受鐵路技術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34條 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定期公布頒發許可證情況和有關產品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控制許可證的核發數量。
第35條 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和鐵路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安排無線列調產品的設計、生產。由於國家和鐵路有關規定、技術標準修改,或生產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改變了已取得許可證的產品有關技術規格、技術條件的,應重新進行許可證的申請和技術檢驗,原有許可證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收回。
第36條 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定期或根據設備實際使用情況,組織對已取得入網資格的系統和設備進行抽檢。抽檢一般為每1-2年一次。對抽檢中發現的設備質量、工藝等問題,對影響使用而維修工作又難以解決的,責成有關無線列調生產企業限期整改。
第37條 對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企業應主動提出註銷許可證或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收回許可證予以註銷:
1.生產企業決定不再生產該種產品。
2.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決定停止使用該制式,技術淘汰不再發展,或產品關鍵部件無可靠的來源,維修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3.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抽檢發現存在嚴重技術或質量問題、影響使用、用戶反映強烈,提出整改意見後不能在限期內克服和糾正的。
4.生產企業名稱、設備名稱發生變化以及變更設備技術條件、標準、功能。
5.已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有效使用期。
6.轉讓、租借許可證或塗改有關內容的。
第38條 被註銷許可證的無線列調系統或設備,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鐵路銷售。
第3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冒用許可證,違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入網監督
第40條 無線列調生產企業在取得入網許可證後,不得隨意更改許可證所核定的設備名稱、型號及主要技術規格等,確需修改時,應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重大變化的,應按前款規定重新進行申請和檢驗。
第41條 國有鐵路和與國有鐵路接軌的地方及合資鐵路、專用鐵路,在無線列調系統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時,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採用經檢驗合格並取得設備入網許可證的無線列調系統或設備。
第42條 在各類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不得購置、使用無入網許可證的無線列調系統和設備,維護單位不得接管無入網許可證的無線列調系統和設備。
第43條 鐵路各級質量監督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通信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負責對取得入網資格的無線列調系統和設備進行日常質量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時,及時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或無線列調入網設備質量監督組報告。
第44條 無線列調入網設備質量監督組由鐵道部、鐵路局通信技術主管人員組成,具體職責和工作辦法見附屬檔案三。
第45條 鐵路各單位、各部門、無線列調設備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購置、使用無線列調設備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行車事故和嚴重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有關生產企業的責任。
第46條 各級財務、審計、物資管理部門應按本辦法要求,加強對無線列調設備採購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未經鐵道部檢驗認證的非入網設備,一律不得列銷。
第七章 附則
第47條 無線列調配套設備的生產企業,其產品如中繼器、控制盒、天線、電源以及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網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48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49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一:
編號:(由鐵道部填寫)
鐵路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認證
申 請 書
申請單位:申報日期:年 月 日
(規格: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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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入網單位(企業)保證條件: |
| 本單位(企業)申請鐵路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認 |
|證,自願遵守《鐵路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管理辦法》,|
|嚴格執行鐵路無線列調技術標準和技術政策,接受鐵路 |
|各級技術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的審查、監督, |
|努力為鐵路運輸生產和安全提供優質可靠的設備。 |
| 本單位(企業)取得鐵道部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 |
|資格後,將嚴格遵照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向廣大 |
|鐵路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和必要的零部件,並承諾: |
| 1.通過入網檢驗和認證的各類產品,在變更設計、|
|生產工藝、材料、結構、技術條件時,將遵照鐵路有關 |
|規定並及時向鐵道部主管部門報告,重新申請入網認 |
|證。 |
| 2.通過認證的各類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在鐵路實際|
|運用中出現質量問題,由本單位(企業)負責解決。 |
| 3.本單位(企業)接受鐵路各級管理部門的質量監|
|督、檢查。 |
| |
| |
| 申請單位:(公章) |
| 法人代表:(簽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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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入網單位(企業)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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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名稱 | |
|------|--------------------|
| | | 郵政 | |
| 單位地址 | | | |
| | | 編碼 | |
|------|--------------------|
| 企業性質 | |
|------|--------------------|
| 法人代表 | | 職 務 | |
|------|--------|------|----|
| 聯繫人 | | 職 務 | |
|------|--------|------|----|
| 聯繫電話 | | 傳 真 | |
|------|--------------------|
| 註冊商標 | |
|---------------------------|
| 單位(企業)概況: |
| |
| |
| |
-----------------------------
-----------------------------
|二、申請入網認證的產品情況 |
|---------------------------|
| 產品名稱 | |
|------|--------------------|
| 產品型號 | |
|---------------------------|
|執行的國家及鐵路有關標準名稱、標準號: |
| |
| |
|---------------------------|
|執行的企業標準名稱、標準號: |
| |
| |
|---------------------------|
|三、申請入網認證產品的銷售和在鐵路使用情況 |
|---------------------------|
|上一年度產值、產量、銷售收入: |
| |
| |
| |
|主要銷售單位和使用處所(線別): |
-----------------------------
-----------------------------
|四、申請入網認證產品外購主要配套器件、部件情況 |
|---------------------------|
|主要部件名稱、型號、生產廠家: |
| |
| |
| |
|---------------------------|
|五、申請單位(企業)質量認證情況 |
|---------------------------|
|已經獲得的質量認證(包括質量體系認證)情況、認證機構、|
|時間: |
| |
| |
| |
-----------------------------
-----------------------------
|六、申請單位(企業)產品質量檢驗能力 |
|---------------------------|
|主要測試儀器、例試設備和產品檢驗過程: |
| |
| |
| |
-----------------------------
-----------------------------
|七、其他材料 |
|---------------------------|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
| 2.產品商標註冊證明複印件。 |
| 3.企業介紹。 |
| 4.產品介紹(技術條件、功能說明、總體設計和 |
|電路圖、產品外觀及內部結構照片等)。 |
| 5.有關質量認證證書。 |
| 6.生產定型鑑定、技術審查證明。包括: |
| (1)生產研製報告。 |
| (2)例行試驗報告。 |
| (3)工藝標準化審查報告。 |
| (4)產品經濟分析報告和產品及主要零部件(分 |
|項)價目表。 |
| (5)產品技術說明書。 |
| (6)產品使用說明書。 |
| 7.產品技術標準(企業內部標準)。 |
| 8.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
|型號核准證》複印件。 |
| 9.鐵道部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鐵路常規無線 |
|通信設備入網許可證》複印件。 |
| 10.產品售後服務條款及工廠售後維護部門情況。 |
| 11.申請單位(企業)質量手冊(受控)和程式文 |
|件(受控)。 |
| 12.用戶使用或試用報告。 |
| 13.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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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二:無線列調設備入網技術評審組工作制度
第1條 為貫徹鐵路無線列調通信系統技術標準、規範,加強無線列調設備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依據《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入網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無線列調系統設備入網檢驗時對無線列調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和提報的各種檔案資料的審查、評議和對質量檢驗部門檢驗結果的復驗、仲裁。
第3條 技術評審組組成
技術評審組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由鐵科院、各設計院、鐵路局無線通信主管部門技術負責人等組成。成員由有關單位推薦並經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審定後聘任。成員14人,根據審查工作實際需要,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每次指定5-7人參加評審工作。
技術評審組日常工作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負責。
第4條 技術評審組成員任職資格
評審組成員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1.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責任心強,願意參與本工作。
2.專門從事鐵路無線通信技術管理或工程設計、科研、維護,連續工作時間不少於5年的在職人員。
3.掌握國家、鐵道部有關無線通信技術標準、規範,熟悉鐵路無線列調通信系統、設備和運用管理。
4.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5條 任期
評審組成員任期5年。任職期間人員工作崗位變化時,應及時予以調整補充。
第6條 評審組職責
1.對申請無線列調設備入網的生產企業資質、生產能力進行考察、評議,向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2.對申報的無線列調產品各類技術資料進行審查,提出進行檢驗建議。
3.監督技術檢驗部門工作,必要時,組織對檢驗部門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4.對取得入網許可證的無線列調系統設備運用質量和運用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提出設備整改建議。
5.在系統設備檢驗出現爭議時,對檢驗結果提出仲裁意見。
第7條 技術評審組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屬檔案三:無線列調入網設備質量監督組工作制度
第1條 為提高無線列調設備運用質量,加強無線列調產品技術管理和質量監督,依據《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設備入網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對鐵路無線列調系統設備質量、運用效果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3條 質量監督組組成
無線列調入網設備質量監督組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員由各鐵路局推薦組成(每局1人)。
第4條 任職資格
質量監督組成員由從事鐵路無線通信技術管理的有關人員組成,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審核聘任。其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1.長期從事鐵路無線通信技術管理,為本部門主要技術負責人。
2.掌握國家、鐵道部有關無線通信技術標準、規章,熟悉管內各線使用的無線列調通信系統、設備和運用管理。
3.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5條 任期
質量監督組成員任期5年。任職期間任職人員工作崗位變化時,應及時予以調整補充。
第6條 監督組職責
1.對在用和取得無線列調設備入網資格的無線列調設備(部件)運用質量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各級鐵路通信主管部門反映設備運用情況並提出設備整改建議。
2.提出對運用設備的質量抽檢意見,參與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組織的設備質量抽檢工作。
3.監督無線列調設備生產企業的售後服務工作質量,及時向無線列調生產企業提出整改建議。
4.監督技術評審組工作質量,參加技術評審組對生產企業的質量檢查工作。
第7條 根據需要,每年由鐵道部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無線列調設備運用質量情況進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