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於修訂《鐵路運輸設備統計規則》的通知

鐵道部關於修訂《鐵路運輸設備統計規則》的通知在1999.08.03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道部關於修訂《鐵路運輸設備統計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9.08.03
  • 實施時間:1999.08.0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統計的原則、時點,第三章 鐵路線路,第四章 電氣化、內燃化、重載、準高速及快速鐵路,第五章 鋼軌、無縫線路及道岔,第六章 橋樑、隧道及明洞,第七章 通信信號,第八章 機車,第九章 客車,第十章 貨車,第十一章 運輸部門主要站段,第十二章 機車行車安全設備,第十三章 其它主要設備,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鐵路運輸設備是鐵路運輸生產活動的主要手段,是完成運輸生產任務的物質基礎。其狀況不僅關係我國鐵路運輸生產任務的完成,而且是研究鐵路長遠發展,挖潛改造擴能的重要依據。為更好地反映鐵路運輸設備的更新和發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運輸設備統計,要按照部頒統計制度,準確、及時統計上報管內鐵路線、橋、隧及上部建築,內燃牽引、電氣化鐵路,準高速鐵路,機、客、貨車,通信信號,電子計算機等運輸設備數量、類型、能力、現代化水平以及運輸部門站段數量,並對其變化情況、比例關係等進行綜合分析,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策,安排計畫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 鐵路運輸設備統計是鐵路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統計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鐵道部對統計工作的要求,強化運輸設備統計職能,不斷提高運輸設備統計工作水平。
第四條 各單位要認真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及《鐵路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鐵統計〔1999〕33號)等統計法規,加強業務指導,並對統計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部頒統計制度,如實上報各項統計數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第五條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原始記錄的積累、儲存和整理工作,認真做好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數據核對工作,搞好統計調查、分析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做好運輸設備統計計算機的開發套用工作,統計人員應能熟練掌握程式的操作以及數據的傳輸,確保統計質量。

第二章 統計的原則、時點

第七條 運輸設備統計的原則
(一)凡產權屬於本單位的主業主要運輸設備,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備用、封存、出租)的設備,均應統計。
(二)凡新建交付鐵路局運營(包括正式及臨時營業)的新線、複線、電氣化鐵路及其它新增設備,均應按鐵路局正式驗收交接之日起統計。
(三)凡出租給外單位的運輸設備,由產權所屬單位統計;租入的設備,租用單位不統計。
第八條 運輸設備統計時點
運輸設備統計實行年報報表制度,統計時點為年末31日。

第三章 鐵路線路

第一節 線路長度
第九條 鐵路線路長度分為延展長度、營業長度。
第十條 延展長度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特別用途線延展長度,其總和為總延展長度。各種線路的延展長度是指線路上實際鋪設的鋼軌(包括軌縫)的延長。各線名的長度是自線路起點至線路終點的連續長度。起終點的位置可以是道岔尖軌尖端、道岔基本軌前接頭、車擋或其他指定的位置。
正線延展長度是第一線、第二線和第三線及以上延展長度的總和。
第十一條 營業長度是指投入客貨運輸正式營業或臨時營業的線路長度。
每條線的營業長度是指營業線路的正線兩車站站中心間的實際長度,具體計算方法為:
(一)站中心一般以運轉室或者站舍、候車室中心為準,站中心確定後要保持相對穩定。線路為盡頭線時,車擋超過站中心的,按站中心計算,未超過站中心的,則計算至車擋。
(二)在計算營業長度時,均按第一線長度計算。
(三)幾條正線在一個車站出岔時,每條線路的營業長度均自站中心起計算。
(四)局、分局界在區間,其營業長度計算至局、分局分界處。
(五)除投入計費營業的聯絡線計算營業長度外,其它聯絡線不計算營業長度。
(六)營業長度中的雙線及其以上地段,應按與雙線相對應的第一線長度計算。
第十二條 雙線及以上線路應列出每條線路的線名、雙線的起迄地點和長度。
第十三條 營業長度和正線延展長度還要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組統計,排列順序以下表為準。
----------------------
|序號|省區市|序號|省區市|序號|省區市|
|--|---|--|---|--|---|
|01|北京 |11|浙江 |21|海南 |
|--|---|--|---|--|---|
|02|天津 |12|安徽 |22|重慶 |
|--|---|--|---|--|---|
|03|河北 |13|福建 |23|四川 |
|--|---|--|---|--|---|
|04|山西 |14|江西 |24|貴州 |
|--|---|--|---|--|---|
|05|內蒙 |15|山東 |25|雲南 |
|--|---|--|---|--|---|
|06|遼寧 |16|河南 |26|陝西 |
|--|---|--|---|--|---|
|07|吉林 |17|湖北 |27|甘肅 |
|--|---|--|---|--|---|
|08|黑龍江|18|湖南 |28|青海 |
|--|---|--|---|--|---|
|09|上海 |19|廣東 |29|寧夏 |
|--|---|--|---|--|---|
|10|江蘇 |20|廣西 |30|新疆 |
----------------------
第十四條 線路名稱及起迄地點。各單位管轄的線路,按全路統一的線路編碼大小順序逐一列出每條線路的線名,當線路的起迄點位於車站時,按實際站名填寫;當線路的起迄點位於區間時,局(分局)按局(分局)的分界口站名填寫,工務段按里程填寫,並統一格式為KNNN+nnn。
第十五條 營業長度和正線延展長度在報告年度內發生增減變化時,應在統設報1附表逐條線路填寫變更時間及原因。
第二節 道口
第十六條 道口是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凡屬鐵路局批准的屬於鐵路產權的道口均應統計,但不包括以下情況:
(一)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過道;
(二)站內為搬運行包和旅客上下車的平過道;
(三)貨場為搬運貨物等跨越線路的平過道;
(四)非路產道口。
一個道口通過兩條以上線路,如鋪面連續,算一個道口,否則應分開統計。有人看守道口按是否分開看守而定。道口按線統計,一個道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線路時,如線別不同則統計線上別等級較高的線路內;如線別相同又同為正線時,線名相同則統計在下行內,線名不同則統計在等級較高的線名內。

第四章 電氣化、內燃化、重載、準高速及快速鐵路

第十七條 電氣化鐵路,是指具備了電力機車牽引條件,並已交付運營的線路。電氣化線路上因某些原因暫時採用其它牽引方式或部分列車採用其它牽引方式的也按電氣化鐵路統計。電氣化鐵路長度比照本規則第十一條按營業長度計算,包括外局電力機車在本局牽引的區段,不包括本局電力機車在外局牽引的區段。統計時應列出起迄地點,跨局的電氣化線路應列出分界地點或所在位置里程。
第十八條 內燃化鐵路,是指旅客、貨物列車全部使用內燃機車牽引的線路。僅辦理貨運或客運的線路,採用內燃機車牽引方式,也按客貨運內燃化鐵路統計。
統計內燃化鐵路時,還應列出客運內燃化和貨運內燃化線路長度。
(一)客運內燃化線路,是指在本線上運行的直通及管內旅客列車(不包括市郊、混合、臨時旅客列車)全部使用內燃機車牽引的線路。
(二)貨運內燃化線路,是指在本線上運行的除小運轉列車外的貨物列車全部使用內燃機車牽引的線路。
第十九條 內燃化鐵路長度比照本規則第十一條按營業長度計算,包括外局內燃機車在本局牽引的區段,不包括本局內燃機車在外局牽引的區段。統計時應列出起迄地點,跨局的內燃化線路應列出分界地點或所在位置里程。本線上內燃機車牽引的旅客、貨物列車運行里程不一致時,客、貨運全部內燃化線路的長度按里程短的計算。
第二十條 重載鐵路,是指圖定牽引重量達到5000噸及以上或列車換算長度81.0及以上的線路。
第二十一條 準高速鐵路,是指區段旅客列車技術速度每小時達到160公里及以上的線路;快速鐵路,是指區段旅客列車技術速度每小時達到120公里及以上的線路。

第五章 鋼軌、無縫線路及道岔

第一節 鋼軌
第二十二條 鋼軌按鋼軌類型分別統計,根據類型分組為每米75公斤、60公斤、50公斤、49公斤及以下。65公斤鋼軌列入60公斤軌型中統計。
第二十三條 鋼軌延長是指鋼軌的延展長度(包括軌縫長度),其長度應與統設報1表線路延展長度數字一致。
第二十四條 鋼軌延長按正線和站段岔特線分組統計。
正線順序比照線路長度報表的排列順序,站段岔特線按正式營業和臨時營業分別填列總計長度。
第二節 無縫線路
第二十五條 無縫線路是由多根標準長度的鋼軌焊接成的一定長度的軌節線路。
無縫線路長度,包括固定區、伸縮區、緩衝區三部分長度。
第三節 道岔
第二十六條 道岔按組統計。位於不同線別的道岔,應統計線上別等級較高的線路內。位於兩條正線的道岔,線名相同統計在下行內,線名不同統計在等級較高的線名內。

第六章 橋樑、隧道及明洞

第一節 橋樑
第二十七條 橋樑統計包括各種結構的橋樑,但不包括公路跨越鐵路的立交橋、天橋和地道。
(一)橋樑座數。凡使用同一墩台的雙線及以上的橋樑均按一座統計;一座橋上通過數條不同線路時,以線路編碼小的統計。
(二)橋樑全長是指兩橋台邊牆最外端(包括托盤及基礎)間的距離,一個橋台兩邊牆不等長時,按短邊計算,曲線橋全長為橋樑中心線上墩台之間各段折線長度之和。
第二十八條 橋樑分類
(一)橋樑按材質統計分為鋼橋、混凝土橋和混合橋。
(二)橋樑按長度統計,分為特大、大、中、小橋。
1.特大橋:橋長500米以上。
2.大橋:橋長100米以上至500米。
3.中橋:橋長20米以上至100米。
4.小橋:橋長20米及以下。
第二節 隧道及明洞
第二十九條 隧道、明洞座數及全長計算:
(一)隧道是鐵路穿越山嶺(或海(河)底)時修建的建築物。採用明挖修建以後回填覆蓋層的稱為明洞。隧道與明洞連為一個整體時,按一座隧道統計。明洞包括御塌棚洞在內。
(二)隧道和明洞的全長是指沿線路中心兩端洞口端牆之間的距離,斜型洞口以軸長為準,曲線的以其線路中心線弧長為準。
(三)一個隧道內通過數條不同的線路時,以線路編碼小的統計。
第三十條 隧道按長度,分為特長、長、中、短隧道。
1.特長隧道:全長10000米以上。
2.長隧道:全長3000米以上至10000米。
3.中隧道:全長500米以上至3000米。
4.短隧道:全長500米及以下。

第七章 通信信號

第一節 有線通信設備
第三十一條 架空明線,是用電桿和橫擔木,把導線架設在空間所組成的通信線路。架空明線長度是桿路距離的綜合。統計時以“桿路公里”計算。
第三十二條 光纜是指以光纖為傳媒介質的傳輸線路。電纜是指包在一個公共外皮中的若干條絕緣導線,以銅線為傳媒介質,包括地區電纜和長途電纜,電纜中要列出同軸電纜。計算長度以每一條電纜的外皮為準。統計時以“皮長公里”計算。
第三十三條 載波電路端機,是為傳送通信信號,增加復用話路的機械設備。按其調製能力的大小,可分為12路、60路、300路、960路等不同機型。統計時以“端”計算。
第三十四條 數字基群復用設備(PCM),是數字通信系統中復用到音頻通話路或中、低速率數據口的終端設備。統計時以“端”計算。
第三十五條 數字電路端機,是為傳送電路信號,增加話路的機械設備。按其復用能力大小,分為2兆、140兆、155兆、622兆等不同機型。統計時以“端”計算。
第三十六條 電話交換機,是供電話轉接之用的機械設備。可分為程控式、縱橫式。統計時分別列出“總機容量”和“實裝容量”,以“線”為單位計算。
第二節 無線通信設備
第三十七條 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是為實現運輸集中統一指揮設定在車站、機車和其它移動體上的無線通信設施。包括固定台、車載台和便攜台。統計時以“台”計算。
第三十八條 集群移動通信,是為鐵路運輸服務的移動通信系統,分為基站設備和移動台,移動台包括車載台、固定台、手持台。統計基站設備時以“信道/站”為單位,“信道”指各基站信道數總和,“站”指集群基站數;統計移動台時以“台”計算。
第三十九條 列車無線防護報警系統,是用於列車或地面發生緊急情況時的報警無線通信系統。包括固定台、機車台和便攜台。統計時以“台”計算。
第四十條 微波通信,是利用無線電波傳輸通信信息的一種線路設備。包括端站、上下話路站、中繼站。統計時以“公里”計算。“公里”是指微波線路起迄站間公里數。
第四十一條 衛星通信,是利用通信衛星傳輸通信信息的通信設施。主要包括衛星地面站(VSAT、TDMA)。統計時以“站”計算。“站”是指設定衛星地面站的數量。
第三節 信號設備
第四十二條 自動閉塞,是根據列車運行及有關閉塞分區狀態,自動變換通過信號機顯示而司機憑信號顯示行車的閉塞方法。統計時以“公里”計算。
第四十三條 半自動閉塞,是由人工辦理閉塞手續,列車憑信號顯示發車後,出站信號機自動關閉閉塞,靠車站值班員確認列車整列到達,辦理區間閉塞復原的一種閉塞方式。統計時以“公里”計算。閉塞公里統計以設備里程為準。
第四十四條 調度集中,是在調度所內由計算機集中控制某一區段內各站信號和道岔,並指揮列車運行,收集、處理分機傳送的表示信息,為運輸指揮或運輸管理人員提供實時的行車信息和信號設備狀態的設備。統計時以“公里”計算。調度集中以設備里程為準。
第四十五條 調度監督,是能自動採集所管轄範圍內各站表示對象的狀態信息,在調度所內為調度員提供道岔、進路、線路占用、信號狀態以及列車在區間運行情況的設備。調度監督分為區間調度監督、樞紐調度監督和分界口調度監督三類。統計時以“公里”計算。其中,樞紐及分界口調度監督每處按80公里折算。調度監督以設備里程為準。
第四十六條 電氣集中,包括繼電聯鎖和計算機聯鎖,是指道岔的轉換和信號機的開放,由值班人員在室內集中操縱的聯鎖設備。按車站統計,以“站”計算。
第四十七條 駝峰信號分為“自動化”、“半自動化”、“機械化”、“非機械化”、“簡易”。其中“自動化、半自動化”信號,是指駝峰溜放進路控制、駝峰溜放速度控制、推峰機車遙控等組成的系統。統計時以“場”計算。
第四十八條 道口信號,分為無人看守和有人看守,其信號設備又分為自動信號和通知信號兩種。統計時以“處”計算。

第八章 機車

第四十九條 配屬機車台數統計按配屬關係應與機務部門的機車配置數一致,並逐級統計上報。機車加入或取消配屬的時間以《鐵路機車統計規則》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配屬機車台數應按牽引動力類型、機型和軌距分別統計。機車分類如下:
(一)電力機車:分韶山、6G、6K、8G、8K等機型。
(二)內燃機車:分東風、東方紅、北京、ND、NY等機型。
(三)蒸汽機車:分前進、建設、解放等機型。
第五十一條 機車功率是指機車在單位時間內所做的功。單位為千瓦(KW)。統計機車功率時,電力機車按持續功率計算,內燃機車按機車標稱功率計算,蒸汽機車按輪周功率計算。各類型機車的功率如下:
------------------------------------
| 機車類型 |功率(KW)| 機車類型 |功率(KW)|
|----------|------|---------|------|
|電力機車 | | 東風7D |1500 |
| 韶山1 |3780 | 東風8 |2720 |
| 韶山3 |4350 | 東風9 |2950 |
| 韶山4 |6400 | 東風10 |4428 |
| 韶山6 |4800 | 東風11 |2950 |
| 韶山7 |4800 | 東方紅1 |1220 |
| 韶山8 |3600 | 東方紅2 | 650 |
| 6G |5400 | 東方紅3 |1640 |
| 6K |4800 | 東方紅5 | 690 |
| 8G |6400 | 東方紅21 | 640 |
| 8K |6400 | 北京 |1500 |
| | | 北京(口岸用)|1350 |
|內燃機車 | | 北京(八軸用)|3000 |
| 東風 |1500 | ND2 |1280 |
| 東風2 | 650 | ND3 |1280 |
| 東風3 |1050 | ND4 |2150 |
| 東風4 |1920 | ND5 |2550 |
| 東風4B |1985 | NY6 |2380 |
| 東風4C |2165 | NY7 |2740 |
| 東風4D |2425 | | |
| 東風4E(重聯)|3970 |蒸汽機車 | |
| 東風5 | 930 | 前進 |2191 |
| 東風6 |2425 | 建設 |1669 |
| 東風7 |1180 | 解放1 |1137 |
| 東風7B |1500 | 解放6 | 938 |
| 東風7C |1180 | KD7 | 897 |
------------------------------------

第九章 客車

第五十二條 配屬客車輛數統計,按配屬關係並與車輛部門的客車配置數核對一致後逐級統計上報。出租、轉出的客車由鐵路局自行決定,並報部核備。
第五十三條 配屬客車按客車標記符號分類統計。標記符號與實際結構不符時,在未修改標記之前,仍按標記符號統計。配屬客車還應按車型和軌距統計。客車車種如下:
(一)軟座車(RZ)
(二)硬座車(YZ)
(三)軟臥車(RW)
(四)硬臥車(YW)
(五)餐車(CA)
(六)行李車(XL)
(七)雙層客車
其中:1.軟座車(SRZ)
2.硬座車(SYZ)
3.軟臥車(SRW)
4.硬臥車(SYW)
5.餐車(SCA)
6.行李車(XL)
(九)合造車
1.軟硬座
2.軟硬臥
3.其它合造車
(十)郵政車(UZ、XU)(包括行李郵政車)
(十一)空調發電車(KD)
(十二)公務車(GW)
(十三)試驗車(SY)
(十四)特種車(TZ)
(十五)維修車(包括軌檢)(EX)
(十六)其他
配屬客車中的空調客車、雙層客車按車種統計。其合計數均為配屬客車輛數的其中數。
第五十四條 為郵政部門代管的郵政車不統計。
第五十五條 客車定員數的計算:
(一)客車的座位定員數是指可供給旅客乘用的座位數。包括各種軟座、硬座、軟硬座及其它有座位的合造車的全部座位數。
(二)客車的臥鋪定員數是指可供給旅客乘用的臥鋪數。包括各種軟臥、硬臥、軟硬臥及其它有臥鋪的合造車的全部臥鋪數。
(三)本條一、二款中均不包括餐車、行李車、郵政車的座位與臥鋪數。
(四)客車座、臥位定員數參照下表計算。定員表中未列出的車型或同一型號客車的實際定員與表中定員不符時,按客車標記定員計算。
-----------------------------------------------------
| 車 型 | 定 員 | 車 型 |定 員| 車 型 | 定 員 |
|----------|------|----------|---|--------|---------|
|硬座車 | |YW25G(25A)| 66|SRZ25K | 108 |
|YZ21 | 108 | YW25K | 66| | |
|YZ22 | 118 | | | 準高速車 | |
|YZ23 | 120 | | | SRZ1 | 108 |
|YZ25G(25A)| 118 | 軟臥車 | | 包間 | 92 |
|YZ25B | 128 | RW18 | 32| RZX2 | 56 |
|YZ25G | 118 | RW19 | 18| RZ125C| 48 |
|YZ30、31 | 300 | RW22 | 32| RZ225C| 72 |
|YZ25K | 118 | RW24 | 32| RZ125Z|76(68、72)|
| | | RW25 | 36| RZ225Z| 96(88) |
|軟座車 | |RW25G(25A)| 36| RZT25Z| 42 |
|RZ22 | 64 | RW25K | 36|SRZX125Z| 92 |
|RZ24 |64(80)| | |SRZX225Z| 124 |
|RZ25B | 80 | | | | |
| | | 軟硬座臥 | | | |
| | | RYZ22 | 90| | |
| | | RYW22 | 40| | |
|硬臥車 | | 雙層車 | | | |
|YW18 | 36 | SYZ |182| | |
|YW21 | 54 | SRZ |110| | |
|YW22 | 60 | SYW | 80| | |
|YW23 | 38 | SRW | 50| | |
|YW25B | 66 |SYZ25K |148| | |
-----------------------------------------------------

第十章 貨車

第五十六條 部屬貨車屬於鐵道部掌握,不配屬給鐵路局,但少數機械保溫車、窄軌貨車、固定裝卸地點循環使用的整列罐車、礦石車、煤車和指定的專用車輛配屬給鐵路局使用,並作為鐵路局固定資產,因此,貨車統計採用鐵道部集中推算和貨車配屬局上報相結合的統計辦法。
第五十七條 貨車總輛數的推算方法如下:
無論是配屬制還是非配屬制,均按下式計算:
年末貨 上年末 本年購置 本年撥出 本年
車總數=總數+或撥入數-(或售出數+報廢數)
非配屬制貨車在遇全路貨車清查時,以車輛清查時點的現在貨車數作為報告期初貨車擁有數,以此為基數,推算報告期的貨車總輛數。
第五十八條 貨車按用途及構造不同分為:
(一)棚車(P)
(二)敞車(C、)
(三)平車(N)
(四)毒品車(W)
(五)罐車(G)
(六)保溫車(B)
(七)其它
第五十九條 貨車按標記載重噸位不同分為30噸及以下、45噸、50噸、61噸、70噸及以上等。
第六十條 貨車載重噸數,分為總標記載重和平均標記載重。具體計算如下:
平均每輛貨車 全部貨車總標記載重噸數
=-----------
標記載重噸數 各種貨車總數

第十一章 運輸部門主要站段

第六十一條 運輸部門主要站段是承辦客貨運輸及從事運輸生產活動的基層單位。
(一)車站是辦理列車接發、會讓、編組和客貨運輸業務的地方,不包括線路所、乘降所、輔助所。車站個數以運輸部門為準,不以行政隸屬關係統計。
(二)車站按業務量和重要程度劃分為特、一、二、三、四、五等,統計時以勞動工資部門確定的標準統計。已辦理申報尚未批准的以原等級統計。
第六十二條 機務段包括配屬各種類型機車的機務段。車輛段中包括機械保溫段和罐車車輛段。工務段包括大橋管理處及橋工段。電務段包括直屬通信段。水電段包括給水段及電力段。列車段包括客運段。

第十二章 機車行車安全設備

第六十三條 自動停車裝置,是當機車信號顯示停止信號而司機未採取相應措施時,使列車自動制動的裝置。統計時以安裝的機車“台”計算。
第六十四條 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簡稱監控裝置),是防止列車運行超速或冒進信號和改善機車乘務管理的重要設備。統計時以安裝的機車“台”計算。
第六十五條 機車信號,是在司機室內指示列車前方運行條件的信號。統計時其數量以安裝的機車“台”計算,地面設備長度以“公里”計算。

第十三章 其它主要設備

第六十六條 電子計算機按大中小型機和微型機兩大類統計,並應列出主要系列和機型。
全路各單位、各部門的電子計算機擁有數,向鐵道部電子計算中心報送,由部電子計算中心匯總後,報部統計中心。
第六十七條 裝卸機械僅統計鐵路局運輸部門各單位列入固定資產的裝卸機械。統計時以“台”計算。
第六十八條 救援列車是處理鐵路行車事故中用於起重機車、車輛,清理事故現場,及時開通線路,保證迅速通車的專用列車。統計時以“列”計算。
第六十九條 貨櫃按容量分類統計,按箱計算。
第七十條 電力貫通線包括自閉線和貫通線。自閉線是指連通鐵路沿線各變配電所並向自動閉塞區段信號設備供電的專用供電線路;貫通線是指連通鐵路沿線各變配電所,向鐵路沿線各車站供電的供電線路。電力貫通線以“公里”計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二條 各單位在保證本規則統一性的原則下,可結合實際,制定補充細則,並報部統計中心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統計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鐵道部鐵計〔1990〕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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