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辦法

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辦法

《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公益性運輸任務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鐵路局研究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6日,國家鐵路局發布《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鐵路局
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公益性運輸任務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鐵路公益性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四條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管理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形成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公益性運輸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鐵路公益性運輸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服務質量管理,確保鐵路公益性運輸任務的有效完成;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能力,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鐵路公益性運輸要求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公益性運輸,是指《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檔案等明確的學生、傷殘軍人、涉農物資、緊急救援以及“慢火車”等公益性運輸任務。
第七條學生限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火車票優惠的學生。
辦理學生公益性運輸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核對優惠乘車憑證等證件,執行優惠票價格規定,提供運輸服務。
第八條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的人員憑證可以購買優待票。
辦理傷殘軍人等公益性運輸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前款持證人員執行優待票價格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為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的遺屬,消防救援人員,以及與其隨同出行的家屬提供優先購票、優先乘車等服務。
第九條涉農物資限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鐵路優惠運價或減免鐵路建設基金的農用化肥、農藥、糧食、棉花、磷礦石等。
辦理涉農物資公益性運輸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明確的目錄或品名以及用途等條件辦理,執行國家關於價格、鐵路建設基金等規定,及時安排運輸。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涉農物資公益性運輸受理把關,按國家規定審核託運人提供的相關檔案資料,依法合規辦理承運手續。
裝車站應當加強與涉農物資的託運人聯繫,認真落實貨源,及時安排貨物進站,優先安排貨位、裝車人員和機具,加強現場指導,保證裝車質量。
沿途技術站應當做好涉農物資運輸車輛技術檢查和貨物檢查作業,優先進行解編作業,縮短車站停留時間,確保途中運行安全。
卸車站應當提前做好接卸車準備,與收貨人等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做好卸車組織工作。
第十條緊急救援運輸是指鐵路運輸企業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消防法》《防洪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防汛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提供緊急救援運輸服務。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根據緊急救援運輸通知或決定、命令,為緊急救援物資、設備、工具、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等優先安排運力,合理選用運輸方式和車輛,重點掌握緊急救援運輸的列車、車輛運行情況,全程跟蹤管理,出現非正常情況時,迅速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正常運輸。對於預見無法及時運到、影響緊急救援等重大情況,鐵路運輸企業要及時與發到單位(含提出緊急救援運輸的政府部門)溝通。
第十一條“慢火車”是指服務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等旅客的普速旅客列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因地制宜改善設施設備條件,最佳化列車開行方案,豐富服務舉措,開好公益性“慢火車”,向社會公布“慢火車”開行的車次、運行區段、停站等信息,並按承諾組織開行,不得隨意停開或減少停站。
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並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保障公益性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益性運輸服務自查機制,主動發現、整改存在問題,不斷提高公益性運輸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公益性運輸範圍、辦理條件、車站運營時間、服務項目、費用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旅客和託運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其提供合理的公益性運輸服務時,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證明材料等。
第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障公益性運輸,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合理的公益性運輸要求,不得為公益性運輸設定障礙。
第十七條對需要多個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參與的公益性運輸任務,相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做好溝通協作,加強運輸組織,確保完成運輸任務。
第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公益性運輸受理審核,對不屬於公益性運輸的,不得按公益性運輸辦理。
第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臨時停開列車、減少停站、暫停營業、限制辦理業務等影響旅客、託運人、收貨人辦理公益性運輸業務的情形,應當及時公告原因和預計恢復的時間,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對鐵路公益性運輸服務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投訴,也可以向鐵路監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收到旅客、託運人、收貨人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答覆受理情況,10個工作日內告知實質性處理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認真研究旅客、託運人、收貨人提出的服務改進意見建議,必要時主動溝通並作出答覆。
第二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在提供公益性運輸服務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公益性運輸統計分析制度,並按規定向鐵路監管部門報送公益性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另行規定。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管系統建設,與鐵路運輸企業相關信息系統進行互動對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鐵路公益性運輸數據的採集和報送。
第二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公益性運輸責任追究制度,公益性運輸發生問題時,應當認真分析原因,查清責任;根據問題的不同原因和影響程度,追究有關領導和具體部門、具體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鐵路監管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開展監督管理:
(一)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或隨機抽查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二)開展鐵路公益性運輸評價工作;
(三)實行鐵路公益性運輸社會監督;
(四)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評價以及投訴調查等工作;
(五)查處鐵路公益性運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條鐵路監管部門開展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檢查,應當制定監督檢查計畫。
第二十八條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相關單據、檔案、記錄、業務檔案資料;
(三)訪問被檢查單位的運輸生產信息系統,查詢相關數據信息;
(四)詢問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鐵路運輸企業公益性運輸服務自查機制建立落實情況;
(二)鐵路運輸企業公益性運輸需求滿足、任務完成和服務質量等情況;
(三)運輸生產信息系統數據的收集、整理情況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情況;
(四)鐵路運輸企業對用戶投訴的處理情況;
(五)鐵路運輸企業對鐵路監管部門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範;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一條鐵路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書面記錄檢查對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時聽取受檢單位意見;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向被處理對象說明理由,告知權利。
第三十二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查實問題的性質、情節等,採取當場糾正、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約談等方式處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跟蹤,監督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公益性運輸任務。
第三十三條鐵路監管部門可以對鐵路運輸企業公益性運輸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公益性運輸進行監督,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及鐵路監管部門提出改善公益性運輸服務的意見和建議、舉報鐵路公益性運輸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檢舉、控告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三十五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鐵路公益性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鐵路運輸企業的違法行為信息,並將行政處罰信息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依法予以公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承擔公益性運輸任務、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者損害旅客、託運人和收貨人權益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阻礙鐵路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工作,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不按期、如實向鐵路監管部門報告承擔公益性運輸任務等情況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違反公益性運輸有關規定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時,鐵路監管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條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鐵路公益性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鐵路軍事運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檔案規定的其他公益性運輸的監督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其中提到,辦理涉農物資公益性運輸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明確的目錄或品名以及用途等條件辦理,執行國家關於價格、鐵路建設基金等規定,及時安排運輸。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益性運輸服務自查機制,主動發現、整改存在問題,不斷提高公益性運輸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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