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鐘山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綜合規劃和礦山恢復重建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區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施我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和初審;負責縣城規劃區鄉鎮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報批工作。
(三)監督檢查我縣鄉(鎮)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的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充分利用已有的坡耕地調查後備土地資源調查成果資料,分析我縣土地開發整理替力,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等工作,確保我縣全年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耕地占補平衡。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市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檢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全縣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依據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與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根據縣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管理本縣國有土地資產,並對土地實施收購儲備。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並組織實施,對評估的土地價格實行備案。
(七)依法管理和規範全縣土地市場。依法依規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核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准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統一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和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管理和審批、登記、監督檢查;負責土地有償使用和劃撥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監督管理;按規定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入庫以及減免的審核;依法組織實施採礦權的出租、抵押登記、審核或審批的管理工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監測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局各股室和直屬機構的關係,負責局印章、文印管理,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車輛調度管理、後勤、接待及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業務及協調處理等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財務股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財務會計制度,監督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負責管理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等專項經費,統一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並上報;負責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收費,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徵收入庫和使用進行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征管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三)資源規劃開發股
貫徹執行上級制訂的建設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規、技術規程和管理辦法;組織研究我縣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合理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檢查實施各鄉鎮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礦山恢復重建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業務;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對國有土地流轉市場進行管理、收集、交流地產市場信息;審核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礦產儲量的認定和登記、統計以及編制有關報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審查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事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為礦山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
(四)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股
負責對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土地資產、礦產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礦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組織查處土地和礦產違法行為、調處土地糾紛;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指導、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系統的執法監察業務。按期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土地監察統計報表及土地違法案件分析報告;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修改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五)耕地保護股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關於耕地保護的政策法規,起草我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理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草擬我縣有關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和報批;負責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對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
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負責我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等具體業務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土地等級評定和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實施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
(七)地籍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以及地籍管理技術規程及辦法;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檢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縣土地定級、登記和發證工作;協助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監督。
(八)礦產管理股
負責採礦權登記、審核、審批、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延續登記審批工作,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負責採礦權出租、抵押的登記、審核或審批工作和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年報工作;負責對本縣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徵收。
(九)地質環境股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區發展規劃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進行實施和管理;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
(十)紀檢監察室(人事教育股)
監督、檢查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協助局黨組研究制定本系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和行政紀律的案件。負責承辦局機關、下屬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業務往來、交流工作和科技成果(項目)的評定、推薦、推廣、合作交流等工作。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局機關日常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對人事制度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