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實施辦法;監督價格和收費政策的執行,綜合分析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信用信息資料庫的有關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用匯投資項目並組織項目申報;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招標初步設計方案;向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推薦申貸項目,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核准或審核上報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重點產業項目的前期工作;統籌協調、指導管理招商引資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相關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八)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戰略物資的收儲、緊急調度、動用、輪換和管理。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和政策,建立循環經濟項目庫,辦理循環經濟項目的核准、備案報批事宜,協調實施循環經濟試點示範等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合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
(十一) 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價格、收費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圍繞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做好價格調控工作;組織落實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出台的價格改革方案及價格巨觀管理措施。
(十四)根據國家和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和收費管理許可權,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年審制度。搞好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組織開展全縣價格監測工作,分析市場價格動態,預測價格運行趨勢,提出價格調控和相關經濟決策建議;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生產和消費;組織開展本縣的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工作,做好調查、匯總和分析,向有關方面提供成本調查資料;開展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定調價成本監審工作,為政府定調價提供科學性、可行性依據。
(十五)監督檢查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縣開展反價格欺詐、反壟斷、反暴利等工作;負責物價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監督檢查明碼標價執行情況,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
(十六)開展全縣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和價格認證工作,對涉案、扣押、追繳、沒收、拍賣、保險賠償等物品及財物損失價格進行鑑定,對社會涉及商品和服務等價格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認證。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息、信訪、議案、會務、機關財務、公章管理、行政後勤,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以及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幹部培訓、政治理論學習等工作;草擬綜合性檔案、報告、資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二)計畫股
負責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指導有關部門編制行業、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檢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並適時提出調整意見;研究、分析全縣巨觀經濟發展形勢,進行巨觀經濟預測,根據巨觀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研究提出促進巨觀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貫徹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具體措施,協調重大問題;建立、管理全縣綜合項目庫,指導部門專業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研究提出年度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安排意見,負責指導和協調項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中央投資項目申報計畫,組織中央投資項目的申報工作,協調、監督和指導中央投資項目的實施和竣工驗收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本級投資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管理和監督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本級許可權內政府投資和事企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備案或核准;向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推薦申貸項目。
(三)農村經濟發展股(以工代賑辦)
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研究、擬定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編制全縣以工代賑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全縣以工代賑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申報和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審查以工代賑項目設計書與實施方案,負責以工代賑項目工程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根據以工代賑項目建設進度提出專款撥付計畫,組織以工代賑扶貧開發項目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