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內容並用錄音器材錄製保存的遺囑。此種遺囑形式簡便易行,已漸被一些國家所採用。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假制等弊端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第17條第4款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成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錄音遺囑
  • 形式:錄音或錄像
  • 條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 法律依據:《繼承法》17條、《繼承法》18條規定
錄音遺囑。即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永廈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朵慨籃促,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繼承法》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成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堡嚷促辯鑽坑人在場見證。
《繼承法》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危葛腿受遺贈雅轎匪人;
(三)與繼承剃凝拜說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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