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是2019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曹曉靜。
基本介紹
- 書名: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
- 作者:曹曉靜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5月
- 頁數:387 頁
- 定價:32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3360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08》希望成為讀者排憂解難的錦囊妙計,成為讀者幸福生活的保護神。
《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08》著眼於日常生活中高頻出現的繼承糾紛問題,聯繫現行法律規定,通過對知識點和流程的圖解以及具體案例的解析,為讀者提供解決糾紛的技巧與操作指南。
《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08》選擇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基本涵蓋繼承領域的焦點與難點;來自律師等專業人士的點評通俗易懂;附錄部分精選了該領域的常用必備法律法規,以方便讀者查閱。
◎土地補償費可否當作遺產來分配?
◎父母相繼去世,一人有遺囑,一人無遺囑時如何繼承?
◎遺贈撫養協定能否對抗法定繼承?
◎繼承人是否應承擔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責任?
◎涉港澳台及涉外繼承如何處理?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繼承糾紛處理圖解
第一節 繼承糾紛處理思路與要點
第二節 繼承糾紛處理流程與要點
第二部分 繼承糾紛處理錦囊
一、合法繼承人的認定
01.全家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時遺產的繼承方式
02.失蹤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03.遺棄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04.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的繼承權一律平等
05.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遺產的繼承權
06.喪偶兒媳享有公婆繼承權的法定情形
07.被收養子女非生父母遺產法定繼承人
08.收養但未辦理登記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009.人工生殖的孩子依法享有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10.辦理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的配偶依法享有繼承權
11.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無法定繼承權
12.未形成撫養關係的過繼子女無法定繼承權
13.未辦理復婚登記的前妻對前夫遺產無法定繼承權
1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人,可以依法獲得適當遺產
15.同居者對對方的遺產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16.胎兒具有法定的遺產繼承權
二、遺產的法定範圍
17.債權可以依法繼承
18.個人承包權能否依法繼承應視情況而定
19.公產房拆遷安置款屬於遺產
20.公房使用權不能繼承
2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2.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23.祖房下掘獲的祖輩所埋財物,屬於遺產歸繼承人繼承
24.附條件贈與的房產未過戶也可以繼承
25.贈與房屋已過戶,再立遺囑處分屬無效
26.“私房錢”的法律性質
27.著作權可依法繼承
28.職務發明人的財產權利可依法繼承
29.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可依法繼承
30.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不能繼承
31.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不屬於遺產
32.單位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可作為遺產
33.不當得利獲得的財產不能繼承
34.生活費請求權不能繼承
35.夫妻協定財產歸一方所有,該財產不屬於另一方的遺產
36.附條件捐贈剩餘的捐助款不是遺產
37.彩票獎金屬於遺產
三、法定繼承的注意事項
38.父母子女關係不能用登報申明來解除
39.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問題
40.繼承權的放棄由他人代理須明確授權
41.轉繼承的處理
42.代位繼承的處理
43.前夫死亡後,前妻可以主張分割前夫父親的遺產
44.夫亡後收養的子女不能代位亡夫繼承遺產
45.替母還債後,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請求分得遺產的繼承人給予補償
四、遺囑繼承應注意事項
46.被繼承人宣告死亡時間與實際死亡時間不一致時的遺產繼承問題
47.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48.有效的遺囑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
49.立遺囑未留未成年人的遺產份額被判無效
50.遺囑中限制配偶再婚條款依法不生效
51.父母相繼去世,一人有遺囑,一人無遺囑時的繼承方式
52.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
53.全部遺產贈與小保姆的遺囑符合法定要件的有效
54.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
55.夫妻共立一份遺囑時遺產的繼承方法
56.夫妻一方死亡,一般情形下另一方不可撤銷對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57.共同遺囑在法定情形下可由遺囑人一方撤銷和變更
58.父母共立遺囑由父執筆,是共同遺囑而非代書遺囑
59.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無效
60.平日的口頭承諾不是有效的口頭遺囑
61.手機錄音遺囑是否有效
62.遺囑見證人的見證資格要件
63.撤銷和變更遺囑應符合的法定要件
64.遺囑不可以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65.代位繼承人不屬於遺囑應當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繼承人
66.遺囑所指房產被拆遷後,遺囑繼續有效
67.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發生效力
68.自書遺囑不可以改變公證遺囑
69.立遺囑人生前處分遺囑所涉及的財產,視為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70.執行遺囑時的注意事項
71.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可以獲得報酬的情形
五、遺贈中的注意事項
72.接受父母生前贈與的財產,繼承父母遺產時無須抵銷相應份額
73.公民有權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74.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遺贈失去效力
75.未成年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明確作出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的,遺贈有效
76.與父母簽訂分家協定後先於父母死亡的,其子女可主張按照分家協定分割財產
77.被繼承人未死亡,轉讓遺贈無效
78.扶養人必須履行對遺贈人的扶養義務,才有權在遺贈人死後獲得其遺產
79.遺贈扶養協定的履行情況決定扶養人最終取得遺贈財產份額
80.既有扶養協定又有遺囑時的遺產繼承方式
六、遺產分割方式
81.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82.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的判斷
83.遺產繼承超過二十年不能再提起訴訟
84.丈夫死後妻子名下的財產在特定情形下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5.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不需要經過其配偶的同意
86.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人民法院可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87.應優先清償遺產債務再繼承遺產
88.繼承人不知存摺密碼也有權提取存款
89.兩人合夥的合伙人之一死亡時的合夥財產分割方式
90.母親遺產不足償債,生活無著的兒女能繼承遺產
91.持卡人死後透支消費不應由繼承人承擔清償責任
92.放棄遺產也不能“放棄”贍養
七、涉港澳台及涉外繼承中的糾紛處理
93.涉外繼承應根據遺產性質來確定適用的法律
94.涉台繼承糾紛的處理
95.出國勞務人員在國外獲得的死亡保險賠償金適用死亡地法律繼承
96.外國人可以繼承內資公司股權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選)(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遺囑公證細則(2000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台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覆(1984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年9月16日)
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關於印發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格式的通知(節選)(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