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9日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馬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6.20
- 實施時間:1995.06.2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私有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繼承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定的,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可按少數民族優良的傳統繼承習慣辦理。
第四條 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五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相互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互相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相互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互相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六條 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提倡公證遺囑,有條件的公民應當採用自書、代書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
立書面或者錄音遺囑確有困難的公民,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八條 喪偶兒媳和喪偶的入贅女婿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侄兒女對叔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可以分得適當遺產,作為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九條 公民可以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按照協定,扶養人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但違反協定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份,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被繼承人的債權是遺產的一部份,繼承人有權繼承和追償。
第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未作變通或補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馬邊彝族自治縣境內的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以及與少數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養或者遺贈關係的漢族公民。
第十三條 本補充規定經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由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