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目的,規範內容,
規範目的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依據最佳化布局、規範秩序、保障質量、安全管理、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
規範內容
產業布局和項目設立
鋰離子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
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主要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企業應滿足以下規模要求:
電池年產能不低於1億瓦時;
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
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
隔膜年產能不低於2000萬平方米;
電解液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電解質產能不低於500噸。
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於實際產能的50%。
企業應採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在電極製造和電極卷繞或疊片等關鍵工序應採用自動化設備,注液時具備溫濕度和潔淨度等環境條件控制,具備有機溶劑回收系統。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1.應具有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銅等金屬有害雜質檢測能力,檢測精度不低於1ppm;
2.應具有塗敷厚度和長度檢測手段,塗敷厚度的測量精度為2μm,塗敷長度的測量精度不低於1mm;
3.應具有電池電極剪下後產生的毛刺抽樣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為1μm;
4.應具有電池電極烘乾後的含水量抽樣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為10ppm;
5.應具有電池電極卷繞/疊片後的對齊度抽樣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為0.1mm;
6.應具有電池裝配後的內部短路線上檢測能力(如採用HI-POT 測試);
7.對於多芯電池組的組成電池,應具有開路電壓和內阻線上檢測能力,檢測精度分別為1mV和1mΩ;
8.應具有保護板功能線上檢測。
產品質量及性能
企業產品質量須滿足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應通過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 部分38.3 節要求的測試,鼓勵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認證,建立相應的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配備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
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除通用要求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程式控制應包括防止和發現在電池製造過程中出現內部短路故障的相關活動;不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節測試時的控制措施。
鋰離子電池製造企業須具備相關標準規定的電性能和安全性檢測能力,鼓勵企業配備環境適應性檢測儀器及設備,具備電池環境適應性檢測能力。
電池
1.消費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5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單體電池體積能量密度≥550Wh/L。循環壽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動力型電池分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2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85Wh/kg,循環壽命≥15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功率型單體電池功率密度≥3000W/kg,電池組功率密度≥2100W/kg,循環壽命≥2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電動腳踏車用電池組循環壽命≥6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電動工具用電池組循環壽命≥5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儲能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1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75Wh/kg,循環壽命≥2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正極材料
比容量採用扣式2032型電池評價結果,循環壽命採用18650型評價結果。
1. 鈷酸鋰比容量≥150Ah/kg , 磁性不純物含量≤100ppb,循環壽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錳酸鋰比容量≥95Ah/kg,磁性不純物含量≤100ppb,循環壽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磷酸鐵鋰比容量≥140Ah/kg,循環壽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三元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純物含量≤100ppb,循環壽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正極材料性能指標可參照上述要求。
負極材料
比容量採用扣式2032型電池評價結果,循環壽命採用18650 型評價結果。
1.碳(石墨)材料比容量≥320Ah/kg,磁性不純物含量≤100ppb,循環壽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5%。
2.鈦酸鋰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純物含量≤100ppb,循環壽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矽碳材料比容量≥400Ah/kg,磁性不純物含量≤100ppb,循環壽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無定形碳負極材料(包括軟碳,硬碳)比容量≥250Ah/kg,首次效率>80%,循環壽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他負極材料性能指標可參照上述要求。
隔膜
乾法單向拉伸法:縱向拉伸強度≥110Mpa,(120℃, 1h)熱收縮率≤6%;橫向拉伸強度≥10Mpa,(120℃, 1h)橫向熱收縮率≤1%,縱向熱收縮率≤6%;穿刺強度≥1.33 N/μm;孔隙率(30-70)%;透氣度(100-750)s/100ml。
乾法雙向拉伸法:縱向拉伸強度≥100Mpa,橫向拉伸強度≥25Mpa,(120℃, 1h)熱收縮率≤5%,穿刺強度≥1.33N/μm,孔隙率(30-70)%,透氣度(100-750)s/100ml。濕法雙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00Mpa,橫向拉伸強度≥60Mpa,(120℃, 1h)熱收縮率≤13%,穿刺強度≥2.04N/μm,孔隙率(30-70)%,透氣度(150-600)s/100ml。
電解液(含電解質)
水含量不高於20ppm,氟化氫不高於50ppm,金屬雜質單項含量不大於1ppm。
資源綜合利用及環境保護
企業及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企業應設立專職節能崗位、制定產品單耗指標、制定能耗台帳。
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企業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企業或項目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建立企業環保台賬,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企業應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要依法貯存、處置或綜合利用。
企業應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覆、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並按要求公開監測信息。
企業應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報告並有效應對廢氣、廢水正常排放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安全管理
企業及項目建設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當相關要求不一致時,應執行更加嚴格的安全標準或規範。
企業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全崗位,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相應的安全台賬制度,具有產品安全質量追溯手段,具有對產品的安全關鍵原材料、關鍵元器件質量、關鍵工藝環節控制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達到三級以上。
企業設計、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回收電池應符合相關法規、安全要求和標準,積極採取相應各環節安全控制手段,通過鋰離子電池相關安全認證。航空運輸的鋰離子電池,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符合《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MH/T 1020)和《航空運輸鋰電池測試規範)(MH/T 1052)。
企業對於可能產生著火、爆炸、冒煙等危險場所應採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通風等措施,配備相關的人身防護用具,並制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衛生和社會責任
企業應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企業應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
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監督與管理
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需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
現有企業及項目未滿足規範條件的,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併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儘快達到本規範條件的要求。
企業自願對照本規範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
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申報企業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兩年內對其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有關行業組織、研究機構、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附則
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上下游生產企業,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電池等企業。本規範條件所說的電池如無特指,通常
包括單體電池(電芯)、電池組(含電池系統)。
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除滿足本規範條件要求外,還需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要求。
本規範條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巨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