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經銅陵市政府同意,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3日印發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市綠化品質,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人居環境,根據《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域特色和城市風貌適時編制或者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統籌城鄉綠化發展。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對縣(區)綠化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督促管理。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或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責任區域內有關的城市綠化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條例》規定,負責查處違反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縣(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兩級政府將城市園林綠化維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新建、改建、擴建園林綠化項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實施,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與年度新建、改建、擴建園林綠化項目及各類城市綠地總量相適應。
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居住區開發項目的配套附屬綠地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從項目建設資金中予以保障。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植樹造林、認建認養樹木綠地、參與養護管理、綠化宣傳、以資代勞等多種形式履行植樹義務。
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授予其冠名權、頒發榮譽證書等多種形式予以表彰和獎勵。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應當與養護責任單位簽訂認建、認養協定書,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建、認養城市公園綠地、道路綠化和園林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可獲得一定期限的冠名權。認建、認養的園林綠地建設、養護標準與其它同類綠地相同。
第八條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損綠毀綠舉報熱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舉報。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綠線。
公布城市綠線時,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綠線標識,並註明公園綠地四周界線及坐標點。
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因調整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第十一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限,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地率指標應當符合《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種植行道樹和建設道路附屬綠地。城市道路斷面設計應當在滿足交通功能的基礎上,有利於林蔭路建設,綠化隔離帶單幅寬度原則上不低於1.5米。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通過銅陵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工作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審查時應當審核綠地率是否符合控制指標和《條例》規定,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如需調整,應當按照現行標準重新審查。附屬綠地面積的計算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符合以下條件的立體綠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50cm的屋頂綠化(每塊面積應不小於100 平方米)按綠化面積的20%計入綠地面積。
(二)垂直高度≥5m以上的垂直綠化,折算面積為垂直綠化覆蓋面積的20%。
第十五條 閒置土地和超過半年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管理人或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臨時綠化以場地平整、無裸露黃土、表面無垃圾雜物為最低標準。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施工管理實行項目負責制,應當建立健全各負其責、聯動監管的責任體系。
城市綠化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範和設計方案,實行施工工序、到場苗木等報驗制,施工、監理、設計和建設單位共同管控施工過程。
第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建設工程以及其它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備案手續;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完工後15日內出具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驗收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內容。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通過銅陵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向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申請參加驗收,簽署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建設單位申請綠化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綠地測量成果報告、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出具的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相關材料。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後,該項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公示牌設定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綠地,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委會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防護綠地,由其責任單位負責;
(六)其他綠地,由其產權人負責。
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綠化工程施工養護期滿,按照管理職責移交給相應的管理部門。開發企業代建的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的管理職責於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移交相應管理部門,施工單位繼續履行施工養護責任直至施工期滿。
第二十二條 城市樹木移植、砍伐和臨時占用綠地許可,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下列項目由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影響交通、供電、施工、採光等需修剪樹木的;
(二)占用綠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樹木胸徑20厘米以下且數量20株以下的。
下列項目由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占用綠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移植樹木胸徑20厘米以下且數量20株及以上的;
(三)移植樹木胸徑20厘米及以上的;
(四)砍伐城市樹木的。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移植、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行政審批手續,並在施工前製作公示牌,將許可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綠地恢復應當與現狀綠化有機融合,且不得低於原來的標準。綠地恢復成本由占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重修剪前應當徵得產權單位的同意,制定科學合理的修剪方案,報送所在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在其指導下進行。嚴禁斷頭式修剪和攔腰式斬斷。
第二十六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項目影響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在施工前告知管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樹木生長影響電力、管線安全的,由電力、管線管理單位現場巡檢、發現隱患,提出修剪或移植方案,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電力、管線管理單位委託樹木管護單位或其他專業公司實施。修剪或移植時,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管。嚴禁斷頭式修剪和攔腰式斬斷。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蒐集案件線索和主要證據材料,出具案件初步處理意見書後按照《關於印發〈安徽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 行使工作銜接規範(試行)〉的通知》(建督〔2020〕5號)及《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 行使工作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銅城法〔2021〕25號)要求依法移送市、縣(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式)處理。
(一)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
(二)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自然山林或者鄉鎮農村移植非生產綠地內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用於城市綠化建設的;
(三)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閒置土地和超過半年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未進行臨時綠化的;
(四)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
(五)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公園綠地內新增遊憩、服務、管理等設施,或者改變既有設施使用功能的;
(六)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
(七)違反《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樹木的;
(八)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一)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二)違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損失,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數額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場價核定。
第三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辦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等渠道,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進行甄別區分。屬於本部門行政監管範圍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固定證據,需要回復當事人的,依法依規及時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行政監管範圍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移送職權部門處理。需要告知當事人的,依法依規及時告知。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違法案件結案後,市、縣(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建立城市綠化執法部門聯動機制。市、縣(區)城管執法部門在 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中,發現認定違法事項需要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技術等支持的,應當書面告知,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限期內提出書面意見或結論,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 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中需要城管執法部門協作辦案的,應當發出書面協辦通知,市、縣(區)城管執法部門安排執法人員協同辦案。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2年5月3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銅政辦〔2022〕8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便於各有關單位了解掌握該政策,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2021年3—4月,《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四周年之際,市人大對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和貫徹實施《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情況進行了全方位調研。市人大充分肯定了我市城市綠化工作取得的成績,也指出了“宣傳力度不夠、執法體制機制不順、綠化管理配套制度不健全、綠化監管不到位、綠化設計水平尚需提高”等問題,同時要求主管部門按照《銅陵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法規配套制度制定的規定》,儘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研究出台綠地率計算規則、立體綠化鼓勵政策、綠化經費保障機制等規範性制度。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了加強我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提升城市綠化品質,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的出台著力解決“綠地指標管控及綠地率計算規則”“綠化建設過程監督管理”“立體綠化鼓勵政策”“綠化經費保障機制”“園林綠化執法機制”“大樹修剪”等具體實施問題,有利於進一步貫徹落實《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把園林綠化工作做細做實。
  三、起草過程
  按照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78次主任會議意見精神,市住建局針對我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較為突出矛盾,並結合我市實際,牽頭起草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在充分採納各部門、各單位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並上報市政府。2022年4月25日,市住建局結合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再次修改完善後,上報市政府。2022年5月3日,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實施《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健全我市城市綠化管理配套制度,加強綠化監管,理順綠化執法機制,保護綠化成果,改善人居環境。
  五、主要內容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共43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1-3條明確了制定實施細則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綠化管理的原則;第4-5條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在城市綠化工作方面的職責;;第6條明確了綠化建設和管理的經費來源和資金保障事項;;第7-8條細化了民眾性綠化活動的具體形式和措施及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具體做法;;第9-10條明確了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和公布等程式;第11-13條明確了綠化方案審查和綠化指標管控事項,從源頭上保障城市綠化用地;第14條明確了立體綠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綠地面積的鼓勵政策;第15條明確了臨時綠化的標準;第16-19條明確了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流程;第20-21條明確了城市各類綠地保護管理責任和綠化工程移交的原則;第22-24條明確了市、縣(區)綠化管理部門行政審批許可權,以及行政許可施工及恢復的要求、臨時占綠的期限等;第25-27條明確了樹木重修剪事項,著力解決樹木生長與管線的矛盾;第28-33條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在綠化執法方面的職責,要求規範綠化執法流程,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第34條明確了本實施細則生效時間。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出台著力解決“綠地指標管控及綠地率計算規則”“綠化建設過程監督管理”“立體綠化鼓勵政策”“綠化經費保障機制”“園林綠化執法機制”“大樹修剪”等具體實施問題,有利於進一步貫徹落實《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把園林綠化工作做細做實。
  六、創新舉措
  一是理順園林綠化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和執法流程;二是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移交程式,將綠化工程納入竣工驗收和移交內容,堵住行業監管的漏洞。三是出台了立體綠化的鼓勵政策,明確立體綠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為綠地面積。
  七、保障措施
  加強部門聯動執法;壓實縣區監管責任;健全資金保障機制;重視人才隊伍建設;調動民眾參與意識。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協調建立由城管、住建、縣區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執法聯動機制。建立格線化、常態化園林執法隊伍,加大城市園林綠化執法工作力度;二是建立常態化的年度新增養護項目申報機制,對每年新增園林綠化管護項目和社會綠化移交項目一併納入財政經費保障範疇。三是加強綠化工程建設監管,完善方案審查、竣工驗收、占挖審批等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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