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總體要求,目標原則,實施步驟,保障措施,
實施意見
為全面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有序流動和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規範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等產權的流轉、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行為,實現農民增收和農業農村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農業農村實際,現就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目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為依據,深化農村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林權等制度改革,建立起符合農村改革發展要求的現代農村產權交易制度,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完局拒旬善市場化資源配置機制,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切實推動農村資源向資產和資本轉化,促進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實現農民持續增收、農業長期增效。
目標原則
(一)主要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養殖水面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小型水利承包經營權;農少乘拘嬸業類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包括房屋、農機具、車輛、農業生產資料等;農業生產性設施使用權。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農村集體和農業生產領域的相關產權。以及農村重大建設事項招投標項目;非集體經濟組織的企業,如: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股份公司以及農民個人等所持有的股權、資產、智慧財產權的交易和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
(二)工作目標。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摸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承包地、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所有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小型水利承包經營權等的現狀和數量,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基礎配置作用,使農村資產變為“資本”進入市場,最終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和城鄉一體白乎烏化產權流通市場。從根本上化解當前農村存在的各種矛盾,破除制約發展、影響穩定的體制性障礙,解決農村產業發展的資金難題,還權於民、還利於民,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促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農民向社區集中,把更多的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從事二、三產業,實現多元化收入。
(三)交易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統籌城鄉發展,集約利用農村資源的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主導的原則;堅持嚴格保護耕地資源的原則;堅持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整合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實施步驟
全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重點分兩步完成,一是完成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工作;二是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台。
(一)確權登記工作實施步驟。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工作分三個階段、在2014年底完成。第一階段:基礎工作階段(2014年4月—8月)。採取以縣為單位的方式,將全市範圍內農村集體建設用滲婆肯地、農村承包地、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小型水利承包經營權等確權到村到戶。第二階段:試點啟動階段(2014年8月—10月)。在各區縣每個鄉鎮分別選擇2—3個村進行先期試點,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承包地、農村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小型水利承包采棗樂經營權等確權到戶(其他經濟組織),並進行發證工作,逐步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政策體系。第三階段:全面推行階段(2014年10月起)。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頁煉的基礎上,在全市範圍內推開。 農村產權的確權登記工作具體通過以下5個步驟完成:
1.摸底調查。由市國土局、市農委、市住建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牽頭指導,以區縣為單位抽調人員和鄉鎮、村、組幹部組成聯合工作組,進村入戶進行摸底調促祖拘悼查。分級、分戶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承包地、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小型水利承包經營權等調查摸底表;同時完成土地、房屋的勘丈、面積核實工作。
2.核實權屬。完成摸底調查工作後,各區縣按集體土地所有權信息、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信息、集體地上房屋所有權信息、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信息、農村小型水利承包經營權信息進行分類、核實,對核實無誤的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分別形成分類統計表。核查、統計工作完成後,按權屬對摸底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3.登記公告。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登記後,各區縣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農村產權進行登記前公告,公告期為15天。
4.登記頒證。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並向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頒證。
5.建立產權信息庫。檔案整理,信息處理,確權登記工作結束後,各區縣將所有登記信息資料移交區縣農村產權交易平台中心進行統一歸檔和信息處理工作。
(二)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實施步驟。在開展農村確權登記的同時,同步啟動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第一階段:學習調研和制定方案階段(2014年5月前)。學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進行深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第二階段:啟動工作(2014年8月前)。完成市、區縣、鄉鎮三級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實行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登記鑑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監管、統一信息平台、統一誠信建設的管理運行模式。市、區縣、鄉鎮三級交易中心,由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為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鑑證等服務,形成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運行管理體系。
1.建立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作為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全市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2.設定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將“農村產權交易的服務職能”整合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掛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牌子,機構性質為非營利事業法人,具有中介服務、諮詢、調解、金融服務、組織推動等職能。市級平台為管理平台,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日常交易管理工作;負責碧江區、萬山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負責為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等服務。內設辦公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服務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部、農村林權流轉服務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流轉服務部、農村房屋產權交易服務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融資、抵押、擔保、信息諮詢服務部。市國土、住建、水務、農委、林業等部門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設定交易工作辦事視窗,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各項審查審批工作,協助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好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3.設定各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各縣已經建立的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基礎上,組建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由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授權開展產權交易工作,主要負責組織農村產權交易,發布交易信息,履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審查審批職能;負責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易流程諮詢、交易資料報批、農村產權交易涉及的農戶關係的協調處理等服務工作。
4.設定各鄉鎮農村產權交易綜合服務中心。在各鄉鎮現有的便民服務中心基礎上,搭建鄉鎮級交易工作平台,在各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增設“農村產權交易服務視窗”,負責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接受交易申請、初審交易和報送等基礎工作,不履行流轉交易審批職能。隨著農村產權交易業務量的增加,可將交易工作部分服務職責延伸至鄉鎮。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政府金融辦牽頭,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扶貧辦、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供銷社、市政府法制辦、人行銅仁支行、銅仁銀監分局、農發行銅仁分行、農行銅仁分行、郵政儲蓄銅仁分行、省信用聯社銅仁辦事處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領導、協調、推進組建工作;負責制定市、區縣、鄉鎮三級交易平台統一的交易制度、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扶持政策;負責協調交易中心組建涉及的相關工作。各區縣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和工作機構,按照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兩步走的要求,抓好相關工作的落實。
(二)健全工作機制。設立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農村產權交易的決策、協調和監督機構,負責對全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交易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指導。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工作,保障農村產權交易順利進行。
(三)搭建信息網路。構建統一的信息交流網路體系,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通農村產權交易板塊,實現信息發布、業務管理、網路競價交易等核心功能,實行網路審批制度,網上查詢服務,發布相關信息;審核農村產權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式,對農村產權交易行為進行登記、鑑證、價款結算等配套服務;三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同步聯網聯動,規範交易服務,提昇平台功能,逐步建立統一化、專業化、科學化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台。
(四)制定配套制度。推動完善相關業務制度的建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政府金融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相關配套制度,為全市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政策信息諮詢、交易鑑證、委託管理、產權融資等相關配套服務;制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運行監督管理辦法、交易業務規則、工作流程等。
(五)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提供保障,在市扶貧辦設立銅仁市農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市、區縣財政局共同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專項核銷辦法,為金融機構信貸投入農村市場創造條件;在現行的法律法規範圍內構建政府、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三方共同承擔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機制。
(六)加強市場監督管理。農村產權交易工作涉及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要嚴肅紀律,堅持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工作,決不允許暗箱操作,損害農民民眾合法權益。對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納入誠信檔案的轉讓方、受讓方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國家和本市農村產權交易有關規定的,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在農村產權交易中違規執業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健全糾紛調解機制。建立農村產權流轉聯席會議制度,對流轉的合法性、公開性、公正性進行會審和監督,對重大項目用地的集約性、產業帶動性以及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會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原則,對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流轉工作中的相關具體問題和矛盾進行協調。各相關部門要本著分工負責,密切合作的原則,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實,保質保量抓好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推進。
4.設定各鄉鎮農村產權交易綜合服務中心。在各鄉鎮現有的便民服務中心基礎上,搭建鄉鎮級交易工作平台,在各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增設“農村產權交易服務視窗”,負責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接受交易申請、初審交易和報送等基礎工作,不履行流轉交易審批職能。隨著農村產權交易業務量的增加,可將交易工作部分服務職責延伸至鄉鎮。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政府金融辦牽頭,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扶貧辦、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供銷社、市政府法制辦、人行銅仁支行、銅仁銀監分局、農發行銅仁分行、農行銅仁分行、郵政儲蓄銅仁分行、省信用聯社銅仁辦事處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領導、協調、推進組建工作;負責制定市、區縣、鄉鎮三級交易平台統一的交易制度、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扶持政策;負責協調交易中心組建涉及的相關工作。各區縣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和工作機構,按照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兩步走的要求,抓好相關工作的落實。
(二)健全工作機制。設立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銅仁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農村產權交易的決策、協調和監督機構,負責對全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交易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指導。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工作,保障農村產權交易順利進行。
(三)搭建信息網路。構建統一的信息交流網路體系,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通農村產權交易板塊,實現信息發布、業務管理、網路競價交易等核心功能,實行網路審批制度,網上查詢服務,發布相關信息;審核農村產權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式,對農村產權交易行為進行登記、鑑證、價款結算等配套服務;三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同步聯網聯動,規範交易服務,提昇平台功能,逐步建立統一化、專業化、科學化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台。
(四)制定配套制度。推動完善相關業務制度的建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政府金融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相關配套制度,為全市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政策信息諮詢、交易鑑證、委託管理、產權融資等相關配套服務;制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運行監督管理辦法、交易業務規則、工作流程等。
(五)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提供保障,在市扶貧辦設立銅仁市農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市、區縣財政局共同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專項核銷辦法,為金融機構信貸投入農村市場創造條件;在現行的法律法規範圍內構建政府、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三方共同承擔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機制。
(六)加強市場監督管理。農村產權交易工作涉及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要嚴肅紀律,堅持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工作,決不允許暗箱操作,損害農民民眾合法權益。對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納入誠信檔案的轉讓方、受讓方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國家和本市農村產權交易有關規定的,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在農村產權交易中違規執業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健全糾紛調解機制。建立農村產權流轉聯席會議制度,對流轉的合法性、公開性、公正性進行會審和監督,對重大項目用地的集約性、產業帶動性以及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會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原則,對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流轉工作中的相關具體問題和矛盾進行協調。各相關部門要本著分工負責,密切合作的原則,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實,保質保量抓好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