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巴塞爾委員會

銀行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原稱“銀行法規與監管事務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十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於1974年底共同成立。十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管當局為其代表,總部設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畫。主要宗旨在於交換各國監管方面的信息,改善國際銀行業務監管技術的有效性、建立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及研究在其他領域確立標準的有效性。

不具備任何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檔案從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制定了許多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提倡最佳監管做法,期望各國根據本國的情況,通過具體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實施。鼓勵採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標準,但並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其一項重要任務是堵住國際監管中的漏洞,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監管應當是充分的。21世紀以來,委員會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資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為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對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平等競爭,經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批准,委員會於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定”,其中提出了統一的風險加權式資本衡量標準,並提出最遲於1992年年底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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