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三級制

銀行三級制是香港銀行業中的三級管理制度。即在香港,只有三類金融機構 (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獲準向公眾吸收存款。1970年以前的香港銀行也是單純的持牌銀行結構。現行的銀行三級制是由舊銀行三級制演變而來的。1981年,港英政府對 《銀行業條例》 和《接受存款公司條例》進行了重大修訂,其中最重要的是確立了銀行業三級制架構,即形成了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註冊接受存款公司三級,並對三級機構的資產總額、業務性質、範圍、對象及存款限制等分別制定了明確的規定。

具體來說,持牌銀行的最低實收資本金為1億港元,可向公眾接受任何期限和數量的名類存款,但必須加入銀行公會,接受利率協定的約束; 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金為7500萬港元,只能接受50萬港元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註冊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金為1000萬港元,只能接受不少於5萬港元、期限為3個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1986年調整為10萬港元)。後兩者不受利率協定的約束。這就是舊銀行三級制。銀行三級制的實施對於加強銀行監管、保證銀行業的發展、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銀行業的發展,過去主要從事證券包銷、兼併收購、財務顧問等批發性銀行業務的接受存款公司,要求承認其為有限服務的銀行,使用銀行名稱。1990年,港英政府修訂了 《銀行業條例》,將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改為有限制牌照銀行,將註冊接受存款公司改為接受存款公司,並相應提高了三級機構資本金要求分別為1.5億、1億和2500萬港元,這就是目前仍在實施的銀行三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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