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綜合保稅區管理試行辦法

《銀川綜合保稅區管理試行辦法》是2013年7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2013年7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綜合保稅區管理試行辦法
  • 地點:銀川
  • 類型:試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1日
辦法概述,辦法總則,

辦法概述

(2013年7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寧夏對外開放,促進銀川綜合保稅區建設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銀川綜合保稅區的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本著“先行先試”的原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銀川綜保區)。
第三條
銀川綜保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銀川賦予特殊功能和政策,並由海關實施封閉監管的特殊經濟區域。
銀川綜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託銀川市代管,具體負責銀川綜保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委託,管委會可以在銀川綜保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
(二)根據自治區政府投資企業投資審批的相關要求,按管理許可權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
(三)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批;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組織土地供應;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五)建設工程報建、項目設計方案和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
(六)建設項目綠化率、綠化工程規劃設計的審批;
(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
(八)建設項目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查;
(九)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由有關行政機關在委託書中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告。
管委會應當將行政審批實施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機關備案;委託的行政機關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管委會在銀川綜保區內設立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場所,公布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實行全程協助企業代辦制度。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制定和公布體現國家戰略、獨具寧夏特色的銀川綜保區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積極引導出口加工業務及高新技術、高附加值的產業加快發展。
第七條
管委會財政和國庫業務由銀川市財政代行,銀川綜保區達到一定收支規模後,可獨立行使財政和國庫業務管理職責,並制定和實施鼓勵重點產業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
第八條
管委會下設銀川綜合保稅區投資開發公司,對銀川綜保區內的土地、房產進行前期基礎開發,負責投融資業務,承擔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保值增值職能,並為入區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自治區財政統籌安排應當由自治區承擔的支持銀川綜保區建設發展的配套和補助資金,對銀川綜保區前三年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條
管委會可以在銀川綜保區內集中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管理部門未經管委會同意不得隨意進入銀川綜保區檢查。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口岸管理機構、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金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推進銀川綜保區信息標準化建設,及時發布銀川綜保區的公共信息,實現銀川綜保區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並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通關管理提供相關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建立口岸聯合辦公機制,為企業提供高效、優質通關服務。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商務、口岸、交通運輸、民航、河東機場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創新口岸監管模式,提高通關效率。
第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組織公安、外事、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簡化海關程式,加快貨物流動,提高貿易效率;簡化出入境手續,推進商務旅行卡計畫,減少不必要的限制措施,為來寧的外籍投資商、工作人員、技術人員等創造更便利的通行條件。
第十四條
管委會負責制定銀川綜保區內企業及人才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銀川綜保區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由銀川市公安局負責。
第十六條
銀川綜保區內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受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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