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0月1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和《銀川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登記,是指統計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固定資產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組織(以下簡稱基本統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註冊的活動。
第三條 銀川市統計局是全市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並具體負責轄區內基本統計單位的統計登記工作。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本縣的統計登記工作。
各級工商、稅務、編制、民政、質量技術監督、建設部門應當協助統計部門做好統計登記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基本統計單位予以確認,並並建立基本統計單位名錄庫和統計登記檔案、資料庫,開展對基本統計單位的信息、諮詢服務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本統計單位,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本辦法施行後設立的基本統計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第六條 辦理統計登記,應當填寫《統計登記表》,並出具單位代碼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以下證明檔案:
(一)企業法人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國家機關法人出具證明檔案,事業單位法人出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三)社會團體法人出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合夥)登記證書》, 或者《民辦非企業(個體)登記證書》;
(五)企業法人所屬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出具《營業執照》;
(六)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審查、核准予以登記的基本統計單位,發給全區統一的《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或者《建設項目統計登記證》,並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確定統計報表的管理和報送關係。
第八條 凡已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有下列變更情況之一的,應在變更後的30日內,持主管部門或者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和《統計登記證》或《建設項目統計登記證》,向原負責登記的統計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名稱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變更;
(三)地址變更;
(四)行業類別變更;
(五)註冊類型變更;
(六)隸屬關係變更。
(七)建設項目竣工
第九條 基本統計單位分立、合併或者被兼併的應當自批准或者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內,持主管部門或者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和《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向原負責登記的統計部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破產撤消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單位,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負責登記的統計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遷往外地的基本統計單位,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原負責登記的統計部門申請辦理統計註銷登記,並在遷入地辦理統計註冊登記。
第十條 《統計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日期由各級統計部門確定。《統計登記證》正本必須懸掛在本單位醒目位置,便於檢驗。
第十一條 《統計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基本統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原負責登記的統計部門換領《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十二條 《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和《建設項目統計登記證》丟失或者損壞的,應於30日內報原負責登記 的統計部門,並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印製《統計登記證》丟失或者損壞的,應於30日內報原負責登記的統計部門,並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基本統計單位違反本辦法,不辦理統計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塗改、轉借或者擅自印製《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和《建設項目統計登記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統計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統計登記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統計登記的收費標準,按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規定和審核的標準執行。收費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實施的《銀川市統計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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