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

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

肇端於美國次貸危機的金融風暴席捲全球,引發諸多金融機構申請破產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國金融市場的劇烈震盪,各國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進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問題進行重新思考。本書是關於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統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概述、金融機構破產標準、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金融機構破產重整、金融機構破產中的管理人、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分配以及金融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等問題。

基本介紹

  • 書名: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6404X, 9787511864048
  • 作者:汪世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74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內容簡介

《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肇端於美國次貸危機的金融風暴席捲全球,引發諸多金融機構申請破產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國金融市場的劇烈震盪,各國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進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問題進行重新思考

作者簡介

汪世虎,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學法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即現在的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1989年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入該校民商法學專業,1992年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晉升為講師,1998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2003年晉升為教授。2005年獲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長、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現代法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審稿專家,重慶市公共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委員,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現代法學》《法學》《河北法學》等雜誌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多篇,出版個人專著3部,合作出版專著6部、譯著1部、大型工具書3部、教材10多部。作為負責人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主持省部級項目3項。作為主研人員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3項

圖書目錄

前言01
第一章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概述0
第一節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模式0
一、一元立法模式與二元立法模式之比較0
二、司法型破產與監管型破產
三、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模式選擇
第二節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目標與基本價值
一、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目標
二、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
第三節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最低成本原則
二、穩定原則
三、適當干預原則
第二章金融機構破產標準
第一節金融機構破產標準基本理論
一、學術用語的混亂與厘定
二、破產標準的一般原理
三、我國現行破產立案標準的反思
第二節一般破產標準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適用
一、金融機構破產標準選擇的特殊性分析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標準
第三節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的確定原則
一、折中的列舉主義原則
二、社會本位原則
三、成本效益原則
四、損失和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第四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理論創新與制度完善
一、破產標準的本質探尋
二、財務危機事實理論對支付不能破產標準理論的突破
三、財務危機事實理論對破產法的貢獻
四、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的制度完善
第三章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
第一節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概述
一、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概念界定
二、破產前置程式與破產重整程式的異同
三、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的必要性
第二節美國及我國澳門、台灣地區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之比較
一、美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分析
二、澳門地區破產前置程式分析
三、台灣地區破產前置程式分析
第三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的實踐
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的立法現狀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的構建
一、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法”
二、完善破產前置程式的適用條件
三、確定破產前置程式申請人的範圍
四、確立破產前置程式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金融機構破產重整
第一節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意義
一、破產重整的界定
二、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積極意義
三、金融機構破產重整與行政處置措施之比較
第二節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特殊性
一、重整原因具有特殊性——監管性標準在破產原因中的確立
二、監管機構在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程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重整程式申請人具有特別要求
四、重整管理人具有特殊性
五、債權人參與方式有別於普通企業重整
第三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適用重整制度的原則與制度架構
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適用重整制度的原則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制度架構
第四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程式設計
一、重整程式的啟動
二、重整計畫的制訂
三、重整計畫的表決和執行
四、重整程式的終結
第五章金融機構破產中的管理人
第一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概述
一、破產管理人的法律界定
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討
三、現行破產法的制度創新:從清算組到管理人制度的變化
四、金融機構破產對管理人的特殊要求
第二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任職資格與報酬
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二、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資格
三、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第三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一般職責
二、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特殊職責
第四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監督
一、人民法院的監督
二、債權人的監督
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四、行業協會的監督
第六章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分配
第一節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範圍
一、破產財產
二、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特殊性
三、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範圍
第二節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商業銀行破產時存款債權的受償順序
二、保險公司破產時保險金債權的受償順序
三、我國的《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託法》並沒有
針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破產財產分配
順序的特殊規定
四、《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金融機構清算財產分配順序的規定
第七章金融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一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模式與監管模式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者——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四、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五、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賠償條件、賠償對象、賠償範圍及賠償標準
第二節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保障基金的宗旨和用途
二、保險保障基金的來源
三、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保險保障基金公司
四、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五、保險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節存款保險基金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與用途
三、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模式
四、存款保險基金的承保範圍
五、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六、存款保險費率及保險限額

序言

前言
肇端於美國次貸危機的金融風暴席捲全球,引發諸多金融機構申請破產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國金融市場的劇烈震盪,各國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進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問題進行重新思考。眾所周知,金融業具有高負債、高風險和高外部性等特徵, 自20世紀伊始,如何防範金融風險,就已成為國內外學術研究的重點領域。在以往的研究中,學界多著眼於金融監管、企業內部控制、存款保險等各類預防性措施,但對於金融風險發生後如何從法律的角度挽救處於困境中的金融機構則關注較少。相對國外而言,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外金融機構破產理論和立法的介紹,缺乏適應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理論內涵,也未能形成金融機構破產法理論體系,而且大部分研究局限於用現有普通商事企業破產法理論對金融機構破產進行注釋,缺少對金融機構破產特殊性的考察。在國內立法上,雖然2007年6月生效的《企業破產法》將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納入其調整範圍,這標誌著我國關於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立法理念有了根本性的進步,但是,《企業破產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的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結合我國實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就成為當前我國立法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據悉,我國有關機構已經啟動《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起草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由汪世虎教授帶領的課題組成功立項並順利完成了法務部國家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一書的付梓出版即是這一項目研究成果的總結。本書旨在通過對主要金融大國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構建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具體構想。簡言之,就是為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制定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建議。
本書共分為七章。第一章對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目標和立法價值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金融機構破產的兩種主要立法模式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歷次金融危機的衝擊,最終走向了融合;平等、秩序和效率是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最低成本原則、穩定原則和適當干預原則是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基於金融市場發展不夠成熟的現實,我國亟待制定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法律法規;基於節約立法成本和保持金融秩序穩定的考慮,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宜采“行政法規”的立法層次,從分業立法逐步推進到統一立法。第二章探討了金融機構的破產標準,指出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的確定應遵循折中的列舉主義原則、社會本位原則、成本效益原則、損失和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從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的特殊性來看,“資不抵債”標準不太合理;而“支付不能”標準是用現金流衡量到期債務,雖然其將參照物定位於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該標準過於抽象和單一,又存在程度以及時間上的量化不清,容易造成認識和實踐的混亂。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改革破產標準抽象的缺陷,增加財務危機事實和監管性標準,細化清償不能的具體情形,以更加適應我國現有的司法現狀。在第三章中,本書對金融機構破產的前置程式進行了研究,指出鑒於金融機構的特殊性,為金融機構破產配置一些前置程式是非常必要的,包括破產申請的批准、金融機構的接管、託管等。我國應當加強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式的立法與規制,完善破產前置程式的適用條件,明確破產前置程式申請人的範圍,建立破產前置程式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四章對金融機構破產重整制度進行了分析,指出金融機構的破產重整切合了破產預防的理念,符合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目標與價值追求。本章在分析了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特殊性的基礎上,明確了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適用重整制度的基本原則,建議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重整采混合型立法,完善重整標準、重整申請人的範圍以及具體程式。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對金融機構破產中的管理人制度和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分配製度進行了探討,指出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決定了破產管理人在金融機構破產中的特殊要求、地位與作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主體範圍的廣泛性和關乎社會穩定性決定了破產財產及其分配順序的特殊性。因此,可考慮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分別確定其財產範圍和特殊的清償順序。第七章研究了金融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指出為防止金融風險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秩序穩定,金融機構破產保護基金制度的建設不可缺少,我國應當在現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的基礎上,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加強基金的運作與管理。
總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是各國金融市場機制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也是金融資源配置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提供了可預見和穩定的預期,對提高金融機構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的建立,能夠為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提供一個明確的標準和價值取向。因而,本書的出版發行,將對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在理論上,能夠完善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破產法理論研究的不足,豐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法理論的內涵與深度,推動金融機構破產法理論研究的具體化與系統化。在實踐中,能夠促進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立法問題的解決,加快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進程;指導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改革,實現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的科學化、合理化;指導司法機關依法審理金融機構破產案件。
本書的撰寫完成,是以汪世虎教授為核心的課題組全體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晶。具體的分工如下(按參與項目的排名順序):汪世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撰寫第一章;陳政(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講師)撰寫第七章;陳英驊(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律師)撰寫第三章;蒙瑞華(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民商法學院講師)撰寫第四章;孫永祥(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重慶人文科技學院法學院講師)撰寫第五章;范偉紅(西南政法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撰寫第二章;侯東德(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院長、教授)和李季寧(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共同撰寫第六章。本書的統稿和最終定稿,由汪世虎教授完成。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本課題組研究能力與研究視野的局限,文中難免有疏漏與不周之處,一些理論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因此,希望理論界和實務界專家不吝賜教,多提寶貴意見,以促進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研究的不斷深化和完善。
汪世虎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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