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支持大足發展評價獎勵辦法(試行)

《金融機構支持大足發展評價獎勵辦法(試行)》是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機構支持大足發展評價獎勵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為充分發揮金融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先導和催化作用,鼓勵各金融機構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加大對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促進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範圍
在足銀行、保險類金融機構。
二、評價指標及權重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評價指標
考核指標
指標得分計算公式
權重
貸款餘額
貸款餘額得分=貸款餘額/同類機構貸款餘額最大值×100
30
年度新增貸款額
年度新增貸款得分=新增貸款額/同類機構新增貸款額最大值×100
50
年度上繳稅收額
年度上繳稅收額得分=年度上繳稅收額/同類機構年度上繳稅收額最大值×100
10
政府綜合評價
服務方式、服務質量、服務力度,創新服務、支持我縣發展情況(2分);縣內貸款增長幅度是否達到或超過全縣平均水平(3分);不良貸款核銷情況(3分);是否出現一定規模的群訪、鬧事事件或重大金融風險(2分)
10
-
100
(二)保險業金融機構評價指標
考核指標
指標得分計算公式
權重
年度承保額
年度承保額得分=年度承保標的額/同類機構年度承保標的額最大額×100
30
年度承保增長額
年度承保額增長額得分=年度承保標的額增長額/同類機構年度承保標的增長額最大值×100
50
年度上繳稅收額
年度上繳稅收額得分=年度上繳稅收額/同類機構年度上繳稅收額最大值×100
10
政府綜合評價
服務方式、服務質量、服務力度,創新服務情況(2分);在我縣的年度承保額、年度承保額增長幅度是否達到或超過全縣平均水平(6分);是否出現一定規模的群訪、鬧事事件或重大金融風險(2分)
10
-
100
註:1.貸款數據以人民銀行永川中心支行提供的為準;保險數據以市保監局提供的為準。當年剝離不良貸款計入貸款餘額計分。
2.年度上繳稅收額為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上繳的各項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以經財政、稅務部門核定數據為準。
三、評價獎勵
(一)金融機構的最終得分=∑(指標得分×權重)。
(二)各類金融機構按得分進行排序,銀行業取前40%,保險業取前30%給予適當獎勵。
(三)評價獎勵資金來源。評價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給予安排。各行業間獎金的分配,在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原則上按稅收貢獻率進行分配。
(四)獎金分配原則。
1.獲獎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按不高於獎金總額40%的標準分配獎金,其他現職企業負責人的獎金分配由企業自主決定。
2.獲獎金融機構可按不高於該機構員工平均月工資的標準,以縣政府的名義對單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所需獎金自籌。
四、評價的組織實施
(一)各相關金融機構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縣政府金融辦報送評價所涉及的指標統計報表。縣政府金融辦根據統計報表對相關指標進行統計,經核實無誤後,作為年度綜合評價的統計依據。
(二)評價工作由縣政府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根據評價情況擬定獎勵方案,報縣政府審定。經縣政府同意,縣財政局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各獲獎金融機構。獲獎金融機構獎金的具體分配方案及實施結果,須報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備案。
(三)縣政府金融辦牽頭,會同縣財政局對獲獎金融機構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對考核資料申報不實,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獎勵的金融機構,一經查實,除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回獎勵資金外,並取消一年參評資格。
(四)新入駐金融機構由縣政府單獨考評。
(五)永川銀監辦、人民銀行永川中心支行根據縣內金融總體發展情況給予適度獎勵。
(六)本辦法由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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