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是為激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健全金融服務組織體系,科學合理配置資源,共同防範金融風險,營造互利共贏良好格局,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29日,兵團辦公廳發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
  • 發布單位:兵團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健全金融服務組織體系,科學合理配置資源,共同防範金融風險,營造互利共贏良好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統籌兼顧、分層推進、分類實施原則。
第三條 兵團本級評價對象為向兵團全轄區提供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師市評價對象為向本師市提供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條 根據評分依據採用百分制評分。評價指標體系包含3類14項指標,其中支持兵團經濟社會發展指標40%,支持重點領域、薄弱環節指標40%,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20%。(詳見附屬檔案)
(一)支持兵團經濟社會發展指標。主要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存量、增量情況,權重占40%。包括單位貸款餘額、單位貸款增量、單位貸款增速3個指標。
(二)支持重點領域、薄弱環節指標。主要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兵團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貢獻,權重占40%。包括南疆師市信貸支持、支持鄉村振興戰略、支持中小微企業、防範化解金融風險4個指標。
(三)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主要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經濟貢獻度方面的工作水平,權重占20%。包括金融服務機構建設、金融發展投資貢獻2個指標。
第三章 評價方法及評定等級
第五條 綜合評價等級分為A、B、C三級。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得分的排名,確定其評價等級。其中,A級不超過6家,C級銀行數量不超過評價銀行總數的15%,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定為B級。
第六條 評價得分。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得分=支持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得分(信貸存量情況得分+信貸增量情況得分)+支持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得分(南疆師市信貸支持得分+支持鄉村振興戰略得分+支持中小微企業得分+防範金融風險得分)+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得分(金融服務機構建設得分+金融發展投資貢獻得分)+加分項目-扣分項目。(詳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鑒於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性和從事政策性金融活動的屬性,評價得分如下。
開發性、政策性銀行總得分=支持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得分(信貸存量情況得分+信貸增量情況得分)×0.7+支持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得分(南疆師市信貸支持得分+支持鄉村振興戰略得分+支持中小微企業得分+防範金融風險得分)+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得分(金融服務機構建設得分+金融發展投資貢獻得分)+加分項目-扣分項目。(詳見附屬檔案)
第八條 加分項。經兵團、師市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認定,對兵團改革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是落實國務院、自治區及兵團重大政策舉措有力,推進與兵團簽署戰略合作協定有突出成效,提供符合國家政策及兵團改革發展要求的融資創新模式,關鍵時候紓解重大金融風險,解決急難融資需求等問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次性加分1—10分。
第九條 扣分項。經兵團、師市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認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扣分。
(一)貫徹執行兵團經濟發展政策不力,出現嚴重失誤,對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較大不利影響;
(二)推諉、消極應付,甚至阻礙兵團經濟社會發展;
(三)處置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方式不當、措施不力,給金融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四)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兵團金融秩序;
(五)惡意造假,錯報虛報評價數據信息,影響考核評價工作。
出現以上情形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扣分,最多扣30分,特別嚴重可採取一票否決制,扣除所有得分,直接判定為C類。對於兵團本級評價為C類中採取一票否決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全兵團不給予資源分配。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條 按照財政資金存放管理政策法規,在確保財政支出的前提下,可將符合存放條件的財政資金優先存放在考評結果為A級和前8家B級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社保基金歸集和代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託管(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兵團政府債券主承銷商、預算單位新開立賬戶、工資代發等銀政合作項目代理資格,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可綜合考慮選擇考評結果為A級和B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兵團、師市新設立的大型國有集團企業、地方金融組織在選擇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時,可優先考慮評價結果為A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賬戶招標檔案報出資人備案。在此基礎上,業務合作需符合相關業務準入資格。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兵團、師市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綜合評價打分、等級評定工作。初評結果反饋本級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無異議後對初評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落實資源激勵工作,並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每年執行1次,評價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次年4月末公開通報上一年度評價結果,並將評價結果抄送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保監局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各級財政及相關部門應根據當年資金安排情況及工作計畫在年度內完成資源分配。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於每年2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有關資料報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對報送資料進行核實,對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當年評價數據信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保監局、兵團統計局、兵團財政局、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統計數據為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師市參照本辦法對本師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評價激勵,部分指標可根據師市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並在次年6月底前將評價結果和資源分配結果報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30日印發的《兵團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激勵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9〕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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