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服務決定
- 基礎:最惠國待遇
- 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 地點:烏拉圭
正文,關於金融,
正文
該決定的內容如下:
1.儘管有《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1條的規定,但是在不遲於《WTO協定》生效之日後6個月終止的期限結束時,各成員有權改進、修改或撤銷其在本部門全部或部分承諾而無需提供補償。與此同時,儘管有《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屬檔案》的規定,但是各成員應最後確定其關於本部門最惠國待遇豁免的立場。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期限終止時止,《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屬檔案》中所列的、以其他參加方的承諾水平或豁免為條件的豁免將不適用。
2.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應監督根據本決定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談判的進展情況,並應在不遲於《WTO協定》生效之日後4個月就此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