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專利

金融專利是指所有金融產品所申請的專利,包括金融商業方法專利,也包括其它一般的金融產品專利。

我國國內學術界對金融專利尚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有一部分學者認為,金融專利又稱金融產品專利,是指金融產品擁有者對其所擁有的金融產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而所說的金融產品專利是指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資金融通工具。一般把金融產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諸如保險柜、點鈔機、運鈔車等以技術服務為特徵的金融產品;另一類諸如電子貨幣系統、網上支付系統、票據結算系統等以商業方法為核心的金融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專利
  • 外文名:financial patent
  • 類型:金融術語
相關概念,特徵,參考文獻,

相關概念

與金融專利相關的概念有:金融產品、商業、方法、商業方法、商業方法專利、網路商業方法專利、電子商務專利、計算機軟體專利、商業模型專利、電子商務模式、商業方法系統等。以下做詳細介紹:
(1)金融產品是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資金融通的具體形式和工具。
(2)商業:根據SIPO 的規定,包括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拍賣、投資、廣告、行銷、旅遊、娛樂、醫療、服務、房地產、教育、出版、經營管理、企業管理、行政管理、事務安排等領域。2004 年10 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試行),對於商業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商業的含義是廣義的,包括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拍賣、投資、行銷、廣告、旅遊、娛樂、服務、房地產、醫療、教育、出版、經營管理、企業管理、行政管理、實務安排等。
(3)方法: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手段、途徑和步驟。
(4)商業方法:美國國會議員Rick Boucher和Howard Berman 於2000 年向美國國會提交的《商業方法專利促進法》中,將商業方法界定為下列方法之一:①一種經營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業或組織包括適用於財經信息處理過程的技術方法。②任何套用於競技、訓練或個人技巧的技術方法。③上述①或②中所描述的由計算機輔助實施的技術或方法。按照該定義,健身方法也屬於商業方法。ALPLA 在其發表的2001 年春的一個關於如何申請商業方法專利的檔案中認為,商業方法是一個被許多人用來描述不同的方法權利要求的概括術語。
(5)商業方法專利:是指其權利要求指向的是以技術手段實施的商業方法的專利,非技術手段實施的商業方法即抽象的商業方法被認為不應受到專利保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認為:“商業方法專利涉及的是那些藉助數位化網路經營商業的、有創造性的商業方法。”美國法律沒有明確給出商業方法的定義,但在《商業方法專利促進法議案》中,在商業方法的定義的基礎上給商業方法專利下了以下定義:①任何商業方法的發明(包括使用計算機軟體和其它設備);②任何有商業方法的權利要求組成的發明。我國《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試行)》規定,商業方法專利是指“以利用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完成商業方法為主題的發明專利”。
(6)電子商務專利:電子商務商業專利僅指和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專利,電子商務是指以網際網路為運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動,即I-COMMERCE。電子商務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交易”,一般來說並不包括信息處理方法、生產服務方法和管理方法等內容。因此電子商務專利是廣義的商業方法專利的組成部分。電子商務另一基本要素是“以網路為平台”,因此許多和計算機網路無關的商業方法專利,比如和電氣設備或機械設備結合的商業方法專利,自然也不屬於電子商務專利的範疇。
另外,如商業模型專利、商業銀行金融專利、電子商務模式專利、經營模式專利、電子商務商業方法專利、電子商務運營方法專利、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等概念實際上都是指稱同一個概念。國內學者還沒有發展到對上述實質上的同一概念用相同表述來指稱。

特徵

金融產品專利的第一類諸如保險柜、點鈔機、運鈔車等以技術服務為特徵的金融服務產品專利;其主要特徵是“技術性”,是僅要符合一般專利的技術性特徵的要求。而第二類諸如電子貨幣系統、網上支付系統、票據結算系統等以商業方法為核心的金融服務產品。更多的是與計算機軟體與硬體相結合而套用於商務經濟活動的方法專利。(1)商業方法專利是為了提高商業活動效率、增加商業利潤而套用於商業活動中的方法專利;(2)商業方法專利的具體實現方式是與計算機硬體和軟體相結合,依賴於計算機作業系統和網路平台;(3)商業方法專利創新的實質是計算機軟體與硬體技術。

參考文獻

1 段冬梅.金融專利審查標準研究(D).湖北:華中科技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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