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金牛府辦發〔2015〕46號印發《金牛區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等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13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按本暫行辦法簽訂的租用契約,契約有效期最長可至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牛區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等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金牛府辦發〔2015〕4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3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牛區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等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牛府辦發〔2015〕46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產業功能區,區屬各國有公司:
《金牛區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等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日
暫行辦法
金牛區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等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加快我區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業作為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或購買已建成、在建或、擬建的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橋樑、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生態基礎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學校、醫院等項目。
第四條 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可採取“建設(購買)——租用——移交”的模式實施。即企業籌資建設或購買的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由區政府授權有關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簽訂相關租用契約,政府授權部門按照契約約定使用項目並支付租用費用。租用契約到期後,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向區政府移交建設或購買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
第五條 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畫管理原則。區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和中期財政規劃,確定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租用計畫,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租金合理原則。根據租用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成本、費用和租用期限,確定合理的租金水平。
(三)支持籌資原則。區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其與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租用契約確定的應收租金進行對外籌資。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或籌資購買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可以通過保險投資、銀行貸款、專項資產管理計畫、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商業保理、信託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籌集資金並承擔償還責任。融資模式根據資金特點由企業確定。
第七條 區政府按契約約定安排政府授權部門承擔租金支付責任,區政府及政府授權部門均不承擔企業的償債責任。
第八條 設立區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由區建交局承擔日常工作,成員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法制政務辦和其他政府授權部門組成。
聯合工作組負責審核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租用計畫,協調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簽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公建配套項目租用契約,協調辦理租金的申報與支付手續,負責政府租用項目的日常監管。
區建交局負責根據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以及年度投資計畫,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平衡政府授權部門的租用需求,提出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租用計畫,經聯合工作組審核通過後報區債管委及區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租用計畫應包含項目名稱、企業名稱(或企業選擇方式)、投資規模、租期、租金控制範圍以及明確政府授權部門。
區發改局負責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按企業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租金規模,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按照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租用契約要求向企業按時撥付租金;開展租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負責政府採購管理;負責對政府租用企業投資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涉及所監管的國有企業的投融資按自主經營項目管理。
區審計局負責對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所涉及租金支付進行審計監督。
區法制政務辦負責對全部契約條款的合法性及契約涉及的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進行審查、解釋或建議。
企業承擔投資主體責任,根據區政府批准的租用計畫,按相關程式選擇金融機構或投資人,形成租用實施方案,報聯合工作組備案。
項目融資不得新增政府負債,鼓勵金融機構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進行項目融資。
第九條 政府授權部門根據租用實施方案與企業簽訂正式租用契約。項目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由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協商確定調整意見,經聯合工作組審核後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並根據會議審定意見簽訂補充協定。
第十條 租用項目的交付及維護按現行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租用契約到期後,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的權屬按照租用契約約定辦理移交。企業應及時將項目移交給政府授權部門,並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未述及的其他領域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按本暫行辦法簽訂的租用契約,契約有效期最長可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