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彭州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經彭州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2月11日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彭府辦發〔2015〕26號印發。該《辦法》共15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按本辦法簽訂的租用契約,契約有效期最長可至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州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彭府辦發〔2015〕2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彭州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彭府辦發〔2015〕26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國有公司:
《彭州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七屆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暫行辦法

彭州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彭州市投融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根據《成都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業作為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或購買的已建成、在建或者擬建的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橋樑、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生態基礎設施、公共運輸設施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符合準入條件、已建成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企業可以與金融機構、投資人等組成特殊目的公司(SPV),進行項目融資和建設。
第四條 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運作方式可採取“建設(購買)—租用—移交”的模式實施。即企業籌資建設或購買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市政府授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簽訂相關租用契約,政府授權部門按照契約約定使用基礎設施項目並支付租用費用。租用契約到期後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向市政府移交建設或者購買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第五條 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畫管理原則。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中期財政規劃,確定年度城市基礎設施租用計畫,並納入年度預算。
(二)租金合理原則。根據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成本、費用和租用期限,確定合理的租金水平。
(三)支持籌資原則。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其與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租用契約確定的應收租金進行對外籌資。
第六條 租用項目可採取保險投資、銀行貸款、專項資管計畫、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商業保理、信託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籌集資金,融資模式根據資金特點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七條 市政府按契約約定安排政府授權部門承擔租金支付責任,市政府及授權部門均不承擔企業的償債責任。
第八條 設立市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由市規劃建設局承擔日常工作,成員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審計局、市政府法制辦和其他政府授權部門組成。
聯合工作組負責審核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協調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簽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契約,協調辦理租金的申報與支付手續,負責政府租用項目的日常監管。
市規劃建設局負責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以及年度投資計畫,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平衡政府授權部門的租用需求,提出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經聯合工作組審核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應包含項目名稱、企業名稱(或企業選擇方式)、投資規模、租期、租金控制單位以及明確政府授權部門。
市發改局負責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按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市評審中心按規定對企業提交的租用項目實施方案組織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金規模,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按照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租用契約的要求向企業按時撥付租金,開展租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負責政府採購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租用企業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所涉及租金支付進行審計監督。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部契約條款的合法性及契約涉及的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進行審查、解釋或建議。
項目業主承擔投資主體責任,根據市政府批准的租用計畫,按相關程式選擇金融機構或投資人,形成租用實施方案,報聯合工作組備案。
融資項目不得新增政府負債,鼓勵金融機構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進行項目融資。
第九條 政府授權部門根據租用實施方案評審結果與項目業主簽訂正式租用契約。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政府原因造成工程方案發生重大變化調整的情況,由企業對項目租用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並重新報市評審中心評審。
第十一條 調整後的項目租用實施方案經市評審中心評審通過後,報聯合工作組備案,企業與政府授權部門按照契約約定協商確定,簽訂補充租用契約。
第十二條 以概算投資作為租金測算依據的租用項目,應根據決算對資金進行最終核算調整。
第十三條 租用項目的交付及維護按現行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述及的其他領域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按本辦法簽訂的租用契約,契約有效期最長可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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