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

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是2018年1月25日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
  • 登記單位:重慶市民政局
  • 屬性:社會團體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500000MJP576418A
協會簡介,協會領導,會長,秘書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協會章程,業務範圍,註冊地址,

協會簡介

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成立於2017年12月28日。在市民政局的關心下,加強了平台建設、功能建設,以黨建為指引,重點以服務全市養老服務事業和產業發展為基本任務,著力加強行業監督管理、人才培養、資源整合,在抱團發展、服務創新、業務整合上帶動了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領導

會長

郭小忠,博士,重慶市民政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社會福利與養老服務協會副會長、西南地區養老協會聯盟創始會長,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黨支部書記、會長

秘書長

陳文春 重慶市政協社法委原調研員,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秘書長、法定代表人

執行副會長

郭 彬 重慶合展養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陸家斌 重慶光大百齡幫康養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羅建敏 重慶宏善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吉果 迪馬常青社重慶凱爾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權輝 重慶順美吉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賀曉虎 重慶惠源家養老機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王福敏 重慶市社會福利指導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
何亞雄(右)重慶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黨總支書記、主任
田方利 重慶市第一社會福利院黨總支書記、院長
謝 怡 重慶市第二社會福利院黨支部書記、院長
唐培靈 重慶市第三社會福利院黨支部書記、院長
左國慶 重慶市中醫院院長
蒲 軍 重慶市兒童愛心莊園黨支部書記、主任
曾德銘 重慶醫藥集團頤合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羅 勇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向天榮 重慶錦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閻占斌 重慶博眾城市發展管理研究院院長
余學軍 重慶東方盛和養老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 慶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青槓老年護養中心副院長
張 培 重慶市江津區社會福利院副院長
吳 濤 重慶市萬州第二社會福利院院長
李國強 重慶德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懿璇 重慶溯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鄒 芳 美瑞嘉年(重慶)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隆全明 重慶三心堂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創始人
梁華國 重慶聚恩實業有限公司忠縣博愛佳園老年公寓董事長
楊 彬 重慶中鐵任之養老產業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
葉宏祥 重慶寬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石小波 中冶賽迪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鄉村振興事業本部支部書記、總經理
汪小輝 重慶百康年養老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肖時龍 重慶頤天康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肖富軍 椿萱居適老重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卓 霞 重慶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田奇恆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智慧康養學院院長
高艷萍 重慶福潤德養老產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重慶市養老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Pension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CQP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內從事機構養老、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及與養老服務業相關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無行政職能)和相關的專家、學者等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嚴格遵守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發展養老業的各項政策規章,在政府和養老服務業之間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研究養老服務業改革發展趨勢,促進養老服務行為規範,提高養老服務質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服務行業會員,推動全市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會黨建領導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綜合黨委。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重慶市渝北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養老服務業的調查研究;組織編寫和出版有關養老服務業方面的論著、報告和資料;策劃和舉辦有關養老服務業的學術研討會;建立養老服務業資料資料庫,為政府及機構提供諮詢服務;採取各種形式,將養老服務業研究的成果服務於社會;承接用於養老服務事業的各類捐助或公益慈善項目;
(二)加強養老服務行業宣傳,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提升行業社會認同度,倡導孝道文化,引導社會公眾轉變養老觀念,樹立正確的養老消費理念,營造愛老敬老孝老社會氛圍;
(三)研究和規劃人才發展戰略,儲備行業發展人才,聯合相關培訓機構組織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培訓,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教材研發、新職業開發;開展護理員技能大賽,提高從業人員技能水平;
(四)加強會員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研究和構建機構信用評估體系,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行業評比表彰,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提升行業社會信用度;
(五)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完善會員單位糾紛調解機制,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開展涉老法律服務,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研究和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機構等級的劃分、從業人員技能的認定、服務質量的評估等工作,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拓展養老市場,定期發布養老服務信息,提供決策諮詢,開展行業調查統計、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展覽展銷等服務;
(八)引導社會資源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推動養老服務社會化,引進推介國內外優質創新項目;
(九)研究行業競爭機制,維護會員市場利益,組織會員集體性商業談判,保障行業競爭優勢;
(十)開展與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指除國家機關和黨的部門外,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與養老服務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無行政職能)。單位會員代表人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應保持其相對穩定。個人會員是指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政府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社會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相關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推薦會員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六)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較輕影響不大的給予警告;
(二)造成協會名譽受到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造成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給予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凡有危害社會行為和受到法律、法規處罰的會員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
(二)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終止有關重要事項的;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的。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須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通過,原則上應差額選舉;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應為奇數,總數不得超過200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和常務理事,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通過,原則上應差額選舉;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七)決定分支(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二)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三)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終止有關重要事項;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一般為奇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6個月內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連續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採用選任制且為專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一般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時可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其他負責人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並於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製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必要的分支(代表)機構。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相關規定,經相關部門批准,可投資或參股成立實體機構。實體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範性全稱,並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專委會主任),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並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主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檔案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契約,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先報登記管理機關徵求意見,然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辦理註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8日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調查研究、學術研討、行業宣傳、會員自律,標準制定、決策諮詢、調查統計、評估論證、展覽展銷、承接捐贈,按規定組織行業評比表彰、人才培訓,開展政府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註冊地址

重慶市北部新區泰山大道東段62號2幢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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