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3101
- 發布日期:1998-05-29
- 生效日期:1998-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修訂的條例
(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五章 林權管理
第六章 保護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防護林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長江防護林保持水土、涵養水源、改善三峽庫區生態環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長江防護林體系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經營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長江防護林體系,包括規劃區內的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
防護林,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農田防護林、護路林和護堤護岸林。
第三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是指以長江為主線,以其流域水係為單元,通過恢復和增加森林植被,多林種、多樹種合理配置,喬灌草並重,網帶片點有機結合,建成以防護效益為主的生態公益型林業工程。
第四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指導的原則,依靠社會力量,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以生態效益為主,兼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領導工作,組織動員廣大人民民眾積極投入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長江防護林體系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農業、水利、土地、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在長江防護林體系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七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制定規劃。規劃包括市總體規劃和區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第八條 市總體規劃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中上游防護林體系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和市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計畫提前一年編制施工作業設計,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和作業設計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動的,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包括人工造林、飛機播種造林、封山育林和低產低效林改造。
第十三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總體規劃區內的宜林地,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重慶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落實造林營林綠化責任。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以區縣(自治縣)為單位負責實施,以鄉鎮為單位實行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責任制,保證建設進度和質量。
第十五條 國家推行多種造林形式,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租賃、購買宜林荒山的使用權造林。
國家鼓勵以竹、木為原料的生產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
第十六條 採用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在宜林荒山造林的,應簽定契約,並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務。
第十七條 已劃給農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責任山,可以在自願互利的前提下實行合作造林,也可以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轉包他人造林。
農村村民在自留山、責任山上營造防護林,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長江防護林施工設計要求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達到以下質量標準;
(一)人工造林三年後,保存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飛機播種造林,當年有苗面積占有效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每畝有苗四百株以上,飛播後第五年每畝保存幼樹不得少於二百株;
(三)封山育林區面積不得小於三百畝,封山育林後三至五年鬱閉度達到零點四以上;
(四)低產低效林改造三年後,目的樹種株數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喬灌草鬱閉度不低於零點四。
第十九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實行階段檢查、年度檢查、竣工驗收制度。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江防護林體系檔案,定期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建設情況。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實行國家投資和民眾投資、投勞相結合,鼓勵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和民間籌資營造長江防護林。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套用好國家扶持資金。國家給予的扶持資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優先安排配套資金。市和區縣(自治縣)安排配套資金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需要,每年應從各級財政收入中,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長江防護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煤炭、造紙、鐵路、交通、水利等部門按規定提取的育林費和綠化資金,可用於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同級或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由審計部門負責檢查監督。
第五章林權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國有宜林荒山由國有單位造林,或由國家提供資金單位或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契約約定執行。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第二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體經濟組織營造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資金單位和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契約約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第二十九條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村民所有。已劃給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的期限內未造林,由集體組織營造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第三十條 租賃、拍賣國有宜林荒山使用權造林的,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租賃、拍賣集體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權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
第三十一條 依法取得宜林荒山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未按契約約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一年仍未造林的,宜林荒山由其所有者收回。
第六章保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長江防護林營造後,需要封山護林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實行封山護林。封山護林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年。
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在長江防護林營造後建立管護組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和經費。
長江防護林的標誌和護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損壞。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防護林內毀林開荒和毀林採石、采砂、取土。確需在林內採石、采砂、取土的,應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手續。
第三十四條 防護林禁止皆伐。根據森林培育的需要或者遭受自然災害特別嚴重的防護林,可以實行撫育或更新性質的採伐。採伐後的鬱閉度,應保持在零點六以上。
第三十五條 新造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內禁止剃枝、放牧。期滿後,可在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以改善林分結構和衛生條件為目的的衛生伐、撫育伐。
第三十六條 特種用途林應適時進行促進林木生長的撫育伐、衛生伐、更新伐,可以採取以充分發揮林木特定用途為目的的修枝、整形等措施,嚴禁以用材為目的的採伐。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林木,嚴禁採伐。
第三十七條 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實行集約經營。綜合利用,以發揮經濟效益為主,兼顧防護效益。用材林實行小面積皆伐或擇伐。採伐後,應在兩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第三十八條 在不影響長江防護林功能的前提下,鼓勵開展林下種植業,養殖業和森林旅遊業等多種經營活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和作業設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相當於施工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壞防護標誌和護林碑牌的,責令恢復標誌和護林碑牌,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在防護林內採石、采砂、取土的,責令立即停止,恢復植被;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決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總體規劃和施工作業設計的;
(二)違法批准對防護林實行皆伐的;
(三)貪污、挪用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資金的。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界定數量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5月31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貫徹‘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方針,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指導,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二條,表述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需要,每年通過預算安排相應資金,用於長江防護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套用好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扶持資金。”
三、刪除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四、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在防護林內進行毀林開荒和毀林採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五、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剃枝”修改為“砍柴”。
六、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在防護林內進行採石、采砂、取土或者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七、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五屆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委託,現就《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修正的背景及必要性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8年5月29日經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於2010年7月23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長江防護林體系是三峽庫區的重要生態屏障,對於保障三峽工程的長治久安及長江下游的生態安全意義重大,條例實施以來對我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條例已經不適應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正。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長江經濟帶建設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求重慶要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發揮示範作用,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建設好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修正條例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的重要舉措。
二是加強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需要。為推進長江防護林建設,1989年以來,國家實施了三期長江中上游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1989-2000年期間實施了第一期工程,2001-2010年期間實施了第二期工程,目前正在實施《長江流域防護林體系建設三期工程規劃(2011-2020年)》,2017年、2018年中央每年投資2000萬元,我市每年完成人工造林4萬畝, 2019年中央投資5500萬元,我市將完成長江防護林營造林11萬畝任務。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修正條例提供更有效的法制保障。
三是完成法規清理任務的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要求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全面清理的通知》(常辦函字〔2018〕94號)要求,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法規清理工作,2018年11月23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主任會議聽取並審查通過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關於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全面清理工作情況的匯報,根據清理結果,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需要修改。根據主任會議對清理結果的處理意見,該條例需要單獨修正,由相關專門委員會提出修正案。
二、修正案草案的形成過程
因機構改革涉及政府部門職責調整,市人大常委會相應調整了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範圍。2019年3月上旬,我委接手啟動了修正案起草工作。
(一)修正的總體思路和工作原則
為做好修正案起草工作,我委多次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市林業局進行了認真研究,確定了這次修正“對標不拓展,小改不大修”的總體思路,堅持做到“四個對標”的工作原則,即對標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對標法規清理結果、對標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對標立法技術規範。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
我委高度重視修正案起草工作,及時向常委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納入工作重點,落實責任要求,確保紮實推進。一是開展前期調研。3月初,張定宇副主任率我委赴市林業局調研,聽取條例實施情況和修正建議,要求市林業局積極配合市人大城環委做好修正工作,確保按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二是認真起草文本。從3月中旬開始,我委即著手文本起草,按照“四個對標”的工作原則,完成文本起草初稿後,召開辦公會集體研究,形成徵求意見稿。三是紮實組織論證。召開部門座談會和專家座談會,徵求並聽取了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等8個市級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以及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農委的意見。四是修改完善文本。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對各方面提出的53條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吸納,並再次就修正案草案文本的規範性問題徵求了相關專家意見。5月6日,我委向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匯報了修正案草案的相關情況。5月17日,市人大城環委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修正案草案。5月17日報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後,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的主要內容
現行條例共八章四十七條,經過此次修正,共修改了11條,刪除了3條,修正案草案共八章四十四條。修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到地方立法中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必須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涉及長江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以不破壞生態環境為前提。體現在修正案草案中,即將現行條例第四條修改為:“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貫徹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指導,依靠社會力量,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
(二)對法規清理結果處理意見中明確需要修改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正
根據法規清理結果,對標《森林法》的規定,對現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進行了修改。
(三)對與《預算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現行法律規定和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修正
《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範、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而現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給予的扶持資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優先安排配套資金。”由於與《預算法》相衝突,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這一規定。按照《預算法》的要求,將現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的“每年應從各級財政收入中,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修改為“每年通過預算安排相應資金”。此外,還刪除了與《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涉及放管服改革中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對照《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對第五條進行了修改,按照《重慶市地方立法技術規範》刪除了第四十六條,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修正案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9年5月2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標對表有關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中央精神和時代要求,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修正案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等部門和單位,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9年5月29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法制委員會按照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對修正案草案進行逐條梳理,將條例修改的重點集中在與上位法牴觸的內容,並對這些內容進行了修改。
表決稿還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通過,建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解讀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今日(27)提交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此次修正案草案共八章四十四條,涉及修改11條,刪除3條。
重慶市人大城環委主任委員屠銳介紹,長江防護林體系是三峽庫區的重要生態屏障,對於保障三峽工程的長治久安及長江下游的生態安全意義重大,條例實施以來對我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條例已經不適應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正。
據了解,《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8年5月29日經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於2010年7月23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分別是:
修正案草案把現行條例第四條修改為:“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貫徹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指導,依靠社會力量,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
在法規清理方面,修正案草案根據法規清理結果,對標《森林法》的規定,對現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進行了修改。
在對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改革精神不一致方面,修正案草案修正了與《預算法》相衝突的條款。刪除了與《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涉及放管服改革中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修正案草案還對照《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對第五條進行了修改,按照《重慶市地方立法技術規範》刪除了第四十六條,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