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規範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規範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渝價〔2006〕570號檔案名稱。在渝各高等學校:為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範高等學校收費行為,維護高等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學生正常的教學及學習生活,促進我市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06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2006〕6號)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檔案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規範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規範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位置:重慶市
  • 類別:通知
  • 批准:市政府
管理原則,服務收費項目,代收費項目,其他重要內容,

管理原則

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原則
服務性收費是指高等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而取得合理補償的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性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高等學校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接受服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
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等學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高等學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服務收費項目

二、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1.高等學校在保證學生完成教學任務規定的計算機上機上網之外,課餘時間為學生提供計算機操作和網際網路服務的,可採取計時方式收取上機、上網服務費。學生課餘時間上機、上網服務費僅限於直接向課餘時間自願使用學校網路設施上機、上網的學生收取,任何學校不得按人頭平均統一向學生收取上機、上網服務費。具體上機、上網服務費標準由學校按低於市場價、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制定。
2.學校應學生及學生家長申請,為已畢業(含肄業)的學生查閱其在校期間學習成績等檔案資料,並提供有關書面證明的,可適當收取費用,每人次收費最高不超過5元/份,每增加1份收費最高不超過1元;需提供外語翻譯等勞務性服務的,其費用由學校按低於市場價的原則制定。學校為在校生提供查閱檔案服務,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圖書館為學生正常完成課業提供本館資料檢索、查詢等,不得收費。
3.學校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借書證、醫療證、畢業證、校徵、校內使用的管理卡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因學生丟失、損壞需申請補領的每證(卡)不超過10元(其中校園一卡通每卡不超過20元),校徽每枚不超過2元。
4.涉及學生個人(如A肝、B肝、麻疹疫苗和腸道寄生蟲、霍亂預防治療服藥等)所產生的防疫費用,應本著學生自願的原則,由學校代防疫部門收取並出具收費憑證。
5.高等學校以學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向其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具體標準由高等學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制定,報市教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備案後執行。高等學校經國家行政機關授權或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其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6.學校校醫院收費、機動車停放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課外游泳、開水、公共澡堂、複印費,由學校按低於市場價格、成本補償、非營利的原則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代收費項目

三、高等學校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1.從統一管理和方便學生的目的出發,高等學校可在嚴格遵循自願的前提下,按照教學大綱或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為學生代購教材,並按學年或學期預收教材費。高等學校應加強對教材費的使用和管理,並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將實際支付的教材費與學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違反規定不清退多收費用的,按亂收費查處。
2.高等學校按規定組織新生軍事訓練,可收取相應費用。軍訓服裝費按成本收取,軍訓期間發生的基本一伙食費以及到軍訓基地或部隊訓練的住宿費按實際發生額收取。軍訓結束後,要公開結清。
3.對特殊院校及專業,如醫學專業、體育專業、警校等,需統一專業服裝或制服的,學校應按不盈利的原則代購。
4.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5.新生辦理戶口遷移證、準遷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入學未離開常住地且已辦理身份證,本人不要求遷移戶口和不需新辦身份證的不得收費。
6.入住學生公寓(水、電、氣表必須入室)的學生,每生每月定額供應電5度,水3噸,氣5立方米(房間安裝天燃氣熱水器),採用集中供熱系統並能核算到每間宿舍的學校,每生每月定額供應冷水3噸、熱水2噸,超出定額供應部分按國家規定價格向學生收取。
7.學生在校期間的保險費由學生自願購買,學校不得統一代收。
8.有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類考試需由學校代收報名考務費的(各學校自行組織的考試不得收費),按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規定執行。

其他重要內容

四、高等學校在制定涉及全體學生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時,應按校務公開的原則,可採取由校內師生員工參加的校內聽證會等方式,制定收費標準;學生自願由學校統一購置並作為代收費(如軍訓服裝等)管理的,應採取公開招標採購的方式來確定費用標準。
五、學校實施收費時,應按規定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六、各高等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高考錄取通知書郵寄費等,應納入學校辦學成本開支,不得向學生收取。
七、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收費,各高等學校不得自行收取。凡學校自行設立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八、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上述服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從2006年秋季開學起試行1年。試行期滿後由市教委按規定程式重新申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正式通知。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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