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加強公益救濟性捐贈接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救濟性捐贈接收工作,提高公益性組織的社會公信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和重慶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渝財稅〔2007〕39號檔案規定,現對加強公益救濟性捐贈接收管理的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及確認程式
(一)經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憑登記證書填寫《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註明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接受捐贈項目、資金使用方向、資格起止時限等內容,經業務主管單位簽注意見,送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附:登記證書複印件、組織章程和資金管理辦法等材料),再送市財稅部門統一確認後,予以行文明確。
(二)各區縣(自治縣)慈善會憑登記證書填寫《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經區縣(自治縣)民政局簽注意見,送市民政局審核,再送市財稅部門統一確認後,予以行文明確。
(三)對經確認具備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由市民政局通過媒體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接受捐贈項目、資金使用方向、資格起止時限等。
(四)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實行一年一檢,辦理年檢時間為次年的6月底以前,年檢結束後,年檢結論送交市財稅部門。對經年檢發現違反公益救濟性捐贈管理規定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經市財稅部門確認後,行文取消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二、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領購程式
(一)捐贈票據是捐贈接收單位向捐贈單位或捐贈個人開具的辦理捐贈稅前扣除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二)具備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使用捐贈票據,應出具經市民政局審核、市財稅部門確認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填具《接受捐贈票據領購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2),經市民政局審批後發給市財政局統一製作的《重慶市財政票據領購證》,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憑證發放捐贈票據。
(三)國家機關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時使用捐贈票據,應填具《接受捐贈票據領購申請審批表》,註明接受捐贈的項目、資金使用方向等內容,經市民政局審核後,發給市財政局統一製作的《重慶市財政票據領購證》,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憑證發放捐贈票據。
三、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使用管理
(一)接受捐贈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捐贈票據領購、發放、使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捐贈票據只能用於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轉讓、出借、代開票據。捐贈票據開具時要如實填寫捐贈單位、捐贈日期、捐贈項目、捐贈款物數量及開票人姓名,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財務專用章。一張票據如有兩個以上捐贈項目,須分別填寫。定向捐贈款物要在捐贈票據上註明定向捐贈款物數量及使用方向。
(二)領購票據單位撤銷、解散、改組、合併、遷移、接受捐贈項目取消或被取消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應及時辦理《重慶市財政票據購領證》的變更或註銷手續,由市民政局收回其保管、使用的票據,並對票據予以核銷。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捐贈票據管理使用中的違規行為。對違反捐贈票據管理使用規定的單位,市民政局將停止供應、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據,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
(一)實行按季報表制度。接受捐贈單位對捐贈收入和支出情況應按季度編制《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收支情況表》(附屬檔案3)報送市民政局,報表內容包括:捐贈單位或個人名稱、捐贈數額、支出項目和數額、捐贈票據使用等。同時,報送《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情況明細表》(附屬檔案4),報表內容包括:捐贈單位或個人名稱、捐贈時間、捐贈數額、捐贈意向等。市民政局根據報送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二)加強日常工作監督。市民政局應對接受捐贈單位的接收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指導捐贈工作正常有序開展,並根據《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收支情況表》按季度對捐贈票據使用情況進行核銷,若領用票據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核銷,不得再領用新的票據。
(三)建立公示制度。市民政局每年對全市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單位的捐贈接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後,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並抄送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
五、慈善捐贈排行榜的管理
(一)市民政局根據年度慈善捐贈接收情況編制全市慈善捐贈排行榜。慈善捐贈排行榜依照各單位上報的《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情況明細表》和捐贈票據使用、檢查等情況編制。
(二)慈善捐贈排行統計依據以《重慶市接受捐贈現金收據》、《重慶市接受捐贈物資專用收據》載明的捐贈數額為準。凡捐贈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物資折價)的單位、捐贈人民幣5000元以上(含物資折價)的個人均可進入排行榜榜單。
(三)慈善捐贈排行榜編制完成後,對有異議的,由市民政局送交接受捐贈單位及捐贈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物資折價)的單位覆核,覆核無誤後,由相關捐贈接受單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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