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是重慶市為規範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第三章 資金安排、獎勵條件和標準,第四章 資金申報,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1〕38號)等檔案要求,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將對按時完成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目標任務的企業給予獎勵。為規範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重慶市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財政部下達我市的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以及市、區縣(自治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配套資金。
第三條 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保障重點、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經濟信息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中央和市級獎勵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委負責擬定年度資金安排方案;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負責本級配套獎勵資金預算管理和統籌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共同組織項目資金申報、審定、計畫下達及項目驗收,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條 企業應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後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主動淘汰落後產能;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要切實負擔起本行政區域內和所屬企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企業淘汰落後產能。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行業為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煉鐵、煉鋼、焦炭、鐵合金、電解鋁、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電石、水泥、平板玻璃、造紙、酒精、味素、檸檬酸、製革、印染、化纖、鉛酸蓄電池、電力等行業。根據我市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實際安排,本辦法適用範圍可放寬到紡織、小建材、小化工、小電鍍等部分其它行業。

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七條 獎勵資金的來源:
1.中央財政獎勵資金。
2.市財政配套資金。重慶市財政每年按不低於中央財政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總額1:0.5比例安排配套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3.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按不低於市級財政淘汰落後產能配套資金標準建立專項配套資金。
第八條 獎勵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化解債務、彌補投資者損失等相關支出。
第九條 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資產處置變現價款以及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必須優先用於職工安置,以確保社會穩定。實施整體淘汰關閉的國有企業,其資產處置變現價款用於職工安置後仍存在資金缺口的,按企業所屬關係分別由區縣(自治縣)財政或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負責解決。

第三章 資金安排、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獎勵資金安排堅持以下原則:
1.淘汰落後產能項目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
2.納入當年度淘汰落後產能年度計畫的項目。
3.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妥善安置職工後,剩餘資金再用於企業轉產、化解債務、彌補投資者損失等相關支出。
4.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任務重、職工安置人數多和困難大的企業,主要是整體淘汰企業。
5.優先支持通過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安排獎勵資金。
1.2010年我市為確保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任務、列入國家公告的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範圍內且未納入中央財政獎勵範圍的淘汰落後產能項目;
2.2010年我市區縣為確保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任務或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區縣任務,按照國家關於淘汰落後產能的相關政策要求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並經市級驗收通過的項目。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後產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具有合法生產資格。
2.淘汰落後產能主體設備及生產線的規格型號與項目批覆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
3.落後產能生產線及主體設備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
4.淘汰前三年企業處於生產狀態。
5.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
6.申請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應滿足其獎勵門檻要求。
7.未享受與淘汰落後產能相關的市級及以上其它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獎勵標準主要以企業實際淘汰落後產能規模為依據,並根據各行業具體情況,分年度設定不同行業單位產能獎勵標準。
企業淘汰落後產能前近三年年平均實際產量(根據企業納稅憑證、電費清單、生產記錄等依據測算)達到項目立項批覆設計產能80%及以上的,落後產能規模按設計產能確定,低於80%的按實際產量確定。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四條 每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上報的本年度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及計畫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提出計畫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落後產能規模、具體企業名單以及計畫淘汰的主要設備等,聯合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
第十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項目,企業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向當地經濟信息委、財政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和有關附屬檔案材料。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會同財政局根據本轄區所屬企業申報項目應獲得的獎勵資金總額,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統籌平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提出的初步分配方案直接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企業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項目申報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關於申請淘汰落後產能項目獎勵資金的報告;
2.企業淘汰落後產能驗收(初驗)意見表;
3.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基本情況表;
4.企業具有合法生產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5.企業落後產能規模的相關證明材料;
6.落後產能主體設備及生產線拆除(或廢毀)相關證明材料;
7.企業安置職工相關證明材料;
8.企業所屬區縣(自治縣)或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建立、撥付淘汰落後產能配套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市級財政獎勵資金預算,按照年度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聯合下達獎勵資金項目計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每年12月15日前,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考核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11〕95號)要求,對落後產能實際淘汰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初驗,出具書面初驗意見。市經濟信息委和市財政局對年度項目組織核查和驗收後,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或我市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重慶市已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企業名單。
次年2月底前,區縣財政局、經濟信息委和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將獎勵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落後產能實際淘汰情況等上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組織對區縣和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落後產能實際淘汰、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扣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獎勵資金的;
2.轉移淘汰設備,違規恢復生產的;
3.重複申報淘汰落後產能項目的;
4.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條 對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及未按規定安排使用獎勵資金的區縣(自治縣)或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將收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對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或市級國有及控股集團公司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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