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淘汰落後產能財政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為規範和加強淘汰落後產能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新疆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淘汰落後產能財政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獎勵條件,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使用,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為規範和加強淘汰落後產能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新疆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督促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後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主動淘汰落後產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行業: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電力、煉鐵、煉鋼、焦炭、鐵合金、電石、電解鋁、銅(含再生銅)冶煉、鉛(含再生鉛)冶煉、水泥(熟料及磨機)、平板玻璃、造紙、製革、印染、化纖、鉛蓄電池等行業,如有調整,按國家要求確定;自治區財政獎勵資金按照自治區年度結構調整工作重點行業確定。同時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新疆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工信部產業〔2010〕617號)關於新疆有條件地延緩淘汰部分難以替代的落後產能的規定。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後產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滿足獎勵門檻要求。獎勵門檻依據國家相關檔案、產業政策等確定,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
2.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覆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
3.中央獎勵產能按照國家公告的淘汰產能及獎勵條件確定;自治區獎勵產能按照自治區公告的淘汰產能及獎勵條件確定。
4.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覆、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
5.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
6.未享受與淘汰落後產能相關的其他財政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使用

第五條 每年2月底前,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向自治區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報送淘汰落後產能財政獎勵資金申請檔案,初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後產能項目清單和有關資料。中央和自治區級企業按屬地原則上報,同等享受獎勵資金支持。
每年3月底前,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上報的本年度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及計畫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提出計畫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落後產能規模、具體企業名單以及計畫淘汰的主要設備等,聯合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
第六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審核下達獎勵資金預算後,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委託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當年各地報送的淘汰落後產能資金進行審核,待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後,根據年度獎勵資金總規模,考慮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人數、淘汰設備投資、前三年實際耗能量等因素,將獎勵資金分配至具體項目。其中:企業職工安置人數占30%權重,計畫淘汰設備投資占50%權重,前三年實際耗能量占權重20%。具體獎勵資金計算公式為:
某企業獎勵資金=年度淘汰落後產能資金總規模×〔30%×(企業淘汰涉及職工人數÷當年全區淘汰涉及職工總人數)+50%×(淘汰設備投資÷全區淘汰設備總投資)+20%×(企業前三年實際耗能量÷全區淘汰企業前三年實際耗能量)〕
第七條 自治區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參照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按企業屬地下達獎勵資金預算,並視自治區財力情況適當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後產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州市、縣市政府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後產能,與中央和自治區獎勵資金一併使用。
第九條 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於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淘汰落後產能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
第十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堅持以下原則:
1.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妥善安置職工後,剩餘資金再用於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相關支出。
2.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任務重、職工安置數量多和困難大的企業,主要是整體淘汰企業。
3.優先支持通過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第十一條 各地州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採取先淘汰後獎勵、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後安排資金、按落後產能淘汰進度撥付資金等方式,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確保獎勵資金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11月底前,各地州、市要按照《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的總體要求,對落後產能實際淘汰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州市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將獎勵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詳見附2)、落後產能實際淘汰情況和書面驗收意見上報自治區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使用財政獎勵資金的企業基本情況、錄像、圖片等相關檔案資料由各地州市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留存,留存期限不低於5年。自治區對各地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企業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各地州市落後產能實際淘汰、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扣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獎勵資金的;
(二)轉移淘汰設備,違規恢復生產的;
(三)重複申報淘汰落後產能項目的;
(四)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
第十五條對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及未按規定安排使用獎勵資金的地方,自治區財政部門將收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對項目所在地州市給予通報批評、暫停獎勵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自治區財政廳、經信委《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11〕52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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