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試行)》是重慶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級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級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
通知,全文,
通知
重慶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級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規範我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處理工作,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20〕73)工作要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級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了《重慶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級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3月8日
全文
重慶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試行)
為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規範對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防止和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統稱受理機關)舉報。
第三條 受理機關屬於重慶市範圍的,在處理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予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情況。
(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做審查。
(三)發現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舉報人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向市級或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的,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受理;同時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和市級或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對依據上級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提請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的舉報。
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機構負責具體辦理;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的,由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機構負責具體辦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電話等方式向受理機關舉報。
受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政策制定機關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觀真實的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對於政策制定機關信息不準確、相關事實不清晰的舉報,受理機關可以通知舉報人及時補正。
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受理機關對匿名舉報人不負告知義務。
第八條 受理機關收到舉報後,應當在 15 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予以受理。
對不同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的,可以合併受理。
舉報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實名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政策制定機關和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情形的;
(二)不屬於本受理機關受理範圍的;
(三)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核查處理過程中,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複舉報的;
(四)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舉報人在無新聞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複舉報的;
(五)對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
(六)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九條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傳送政策制定機關。
第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受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蓋本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一)書面答覆;
(二)被舉報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競爭審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五)受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受理機關原則上採取書面核查的辦法,應當對政策制定機關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可以徵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因情況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30 日。
第十三條 經核查,受理機關認為政策制定機關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向政策制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
在核查期間,政策制定機關主動採取措施改正相關行為,消除相關後果的,受理機關可以終止核查。
在核查期間,受理機關發現舉報人就同一事實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提出處理建議、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應當終止核查。
經核查,受理機關認為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結束核查。
受理機關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提出處理建議、結束或終止核查後,按照誰受理誰回復的原則,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上級機關作為受理機關的,應當製作並送達責令整改決定書;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受理機關的,應當製作並送達建議書。
第十五條 處理決定書或建議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政策制定機關名稱;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事實;
(三)政策制定機關的陳述意見及採納情況;
(四)決定事項或處理建議及依據;
(五)受理機關名稱、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決定或建議應當具體、明確,可以包括補做公平競爭審查、廢止有關檔案並向社會公開、修改檔案的有關內容並向社會公開檔案的修改情況等。
第十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書或建議書之日起 30 日內,根據相關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至受理機關。
第十七條 對受理機關的核查,政策制定機關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核查行為,或者拒絕整改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受理機關為上級機關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理機關為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等反映情況;對構成行政性壟斷的,依法報送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反壟斷調查。
第十八條 受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以舉報形式進行諮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受理機關應當告知通過相應途徑提出。
第二十條 對上級機關交辦、輿情反映、第三方評估機構監測評估等發現的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