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3日,重慶市水利局起草的《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以下簡稱“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水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財農〔2022〕1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水利發展資金統籌安排,用於補助區縣(自治縣)監測站點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使用三峽後續等其他資金建設的監測站點,按其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水利局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管理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市級補助資金監督管理。市水利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水土保持監測規劃,統籌布設監測站點,監督指導全市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測站點建設與日常運行管理。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資金監督管理。
第四條 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總站具體承擔全市水土保持監測規劃編制、監測站點選址技術覆核、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技術指導、組織監測數據整編及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監測站點建設(含新建、改擴建和遷建)前期工作,包括監測站點選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等。
第六條 監測站點建設前期工作按以下程式和規定進行:
(一)監測站點選址: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全市監測站點總體布局和工作安排,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開展新(遷)建監測站點的選址,選址應充分徵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新(遷)建監測站點選址後,將選址情況書面報市水利局覆核,市水利局覆核同意後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監測站點改擴建的,應將改擴建理由和初步方案書面報市水利局同意後,方可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立項。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法人加快項目建設用地手續辦理,強化建設用地保障。
(三)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委託具有水利工程或其他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審批,初步設計報告及批覆檔案報市水利局備案。
初步設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如因客觀原因確需對初設批覆內容進行變更的,參照《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20〕28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資金應列入市、區縣(自治縣)年度部門預算。
市水利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全市水土保持監測規劃和監測工作要求,結合區縣(自治縣)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和市級財力安排監測站點建設補助資金。
第八條 市財政按監測站點建設批覆概算投資的80%予以補助,不足部分或項目超概算造成的增加投資,由區縣自行籌措資金解決;項目實施完成後市級補助資金有結餘的,統籌用於監測站點運行管理。
市財政按照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類別(監測分站、綜合監測站、坡面徑流監測站等),結合站點運行管理年度考評結果,按不超過30萬元/年的標準對監測站點運行管理予以補助。
第九條 監測站點建設資金主要用於主體工程及附屬設施設備建設(安裝)、勘察設計、技術諮詢等;運行管理資金主要用於土地租賃、數據採集傳輸、檢測、試驗分析、監測設施設備維護和更新、臨聘觀測人員費用、技術培訓、日常運行費用等。
第十條 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資金按照重慶市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監測站點建設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質量與安全管理制等各項制度。
第十二條 監測站點建設招標評標,可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明確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採用綜合評估法適用範圍和認定程式的通知》(渝水建〔20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監測設備採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應明確設備數據接入參數。監測設備安裝完成後,應及時接入“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調試,確保監測設備信息系統的對接通暢。
第十三條 監測站點建設完工後,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各階段、各環節驗收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監測站點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正式投入觀測運行。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監測站點的運行管理工作,明確專門的監測站點管理單位及其職能職責,配備專職的監測管理人員。
監測站點管理單位應按每個監測站點不少於2人的標準配置足額的一線觀測人員。
第十五條 監測站點應建立健全人員職責、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設施設備管理、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數據採集與分析處理、檔案資料管理等規章制度,規範開展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 監測站點應嚴格按照水土保持及相關的技術規範採集監測數據,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監測數據按年進行匯總整編,整彙編內容和格式應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 監測成果由市水利局根據有關規定統一對外發布。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站點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和使用,要做好監測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市水利局加強對監測站點運行管理工作的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監測站點市級運行管理補助資金安排的依據。監測站點運行管理考評辦法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水利局建立監測站點退出機制,已完成監測任務或不再具備監測價值的監測站點退出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網路體系,不再安排市級運行補助資金。監測站點退出細則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利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管理辦法》(渝水〔2017〕17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以下簡稱“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水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財農〔2022〕1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重慶市水利局起草了《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台《辦法》的必要性
市水利局於2017年印發了《重慶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管理辦法》(渝水〔2017〕170號),有效規範了我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對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站網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去年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與現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存在脫節,無法適應和指導後續監測站點建設與管理,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站網的最佳化布局。因此,出台《辦法》有利於進一步理順和規範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程式,對推進我市水土保持監測站網可持續發展十分必要,也是貫徹兩辦意見的重要舉措。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針對近年來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兩辦《意見》的新要求,重慶市水利局於2022年12月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主要是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照現有問題和新要求,進一步明確市級、區縣職責,完善前期工作內容和流程,明確市級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管理要求,完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度。2023年3月,完成《辦法》初稿起草,並召集部分區縣進行了研討,初步徵求了市財政局和市水利局相關處室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六章二十條。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制定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第二章為前期工作,包括前期工作主要內容和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了審批許可權。第三章為資金管理,包括資金安排方式、補助標準、資金使用與管理要求等內容。第四章為建設管理,包括建設管理總體要求、招投標要求、驗收規定等內容。第五章為運行管理,包括管理機構、運行制度、數據管理等內容。第六章為附則,包括《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