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為了規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信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工信部令第30號),制定《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附屬檔案,

發布信息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經信規範〔2023〕7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萬盛經開區經信局,各民爆生產企業:
現將《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渝經信發〔2015〕48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信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工信部令第3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為方便申請人,特委託區縣(自治縣)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初審機關)承擔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初審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當符合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五條所列14個條件。
第六條 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製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並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
第八條  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屬檔案。
第九條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在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前,應當向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填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並完整、真實地提供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條  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及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核查,並將下列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3份);
(二)企業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
(三)對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委自收到初審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8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將結果告知初審機關。
安全生產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市經濟信息委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5日內,將發證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通過市經濟信息委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有效期、生產地址、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等事項。
第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初審機關申請延續。初審機關在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核查,並報市經濟信息委。
經市經濟信息委審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在有效期屆滿前準予延續,並在市經濟信息委網站予以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市經濟信息委應當在接到申請10日內完成變更手續,並將結果告知初審機關。
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向初審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一式3份);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情況;
初審機關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相關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委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不合格”。
第十八條  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市經濟信息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還必須向市經濟信息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委和區縣(自治縣)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市經濟信息委按照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二十條之規定,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具備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市經濟信息委按照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結論或者出具的安全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市經濟信息委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請取消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和安全評價人員執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經濟信息委按照工信部令第30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第二十六條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紀依規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屬檔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範本)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生產許可證編號
註冊地址
企業登記類型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品種
安全生產許可
能力(/年)
生產地址
安全評價機構及安全評價時間
安全評價結論
安全
生產
條件
狀況
是否建立健全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是否制定了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是否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安全生產培訓並考核合格
特種人員是否有操作資格證書
生產作業人員是否經教育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是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費
廠房及作業場所、安全設施、設備及工藝、產品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要求
是否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標或行標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評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是否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市、縣級民爆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年    月    日(蓋章)
省級民爆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填報人:                            聯繫電話:
 備註: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
       2.“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一欄,委託有初審機關的,由初審機關和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填寫意見,未委託初審機關的,直接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填寫審批意見。
       3.每個作業場所可單獨填寫此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範本)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安全生產許
可證編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

安全生產費用
提取和使用情況

安全生產條件
變化情況

發生一般及
以上生產安全
事故情況

違反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或行業
有關規定情況

序號
安全生產
許可品種
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年)
生產地址
本年度實際生產量
本年度實際
銷售量



市、縣級民爆
物品行業主管
部門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年    月    日(蓋章)
省級民爆物品
行業主管部門
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填報人:                                       聯繫電話:
 備註: 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2.“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欄,委託有初審機關的,由初審機關和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填寫意見,未委託初審機關的,直接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填寫意見。
        3.每個作業場所可單獨填報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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