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辦法

《重慶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9月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7〕21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主管部門,各技工院校:
現將《重慶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9月5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管理,規範辦學行為,促進技工教育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全市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及聯合辦學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校外辦學點是指技工院校在註冊地外舉辦,經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意,從事技工教育學歷教育的辦學場所及行為。
本辦法所指聯合辦學是指技工院校與其他具有學歷教育辦學資質的院校,按照雙方協定約定,開展合作辦學,共同培養人才的辦學行為。
第二章設立條件
第四條技工院校設立校外辦學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學校是市級重點及以上技工院校,現有場地無法滿足辦學需要。
(二)校外辦學點應當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地、設施設備、師資隊伍、安全條件等,能滿足辦學需要,確保正常教學秩序和人才培養質量。
(三)校外辦學點為自有場地或具有租賃辦學場地3年以上契約。
第五條技工院校設立校外辦學點,市級重點技工院校為1個,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不超過2個。
第六條技工院校應當與具有學歷教育辦學資質院校開展聯合辦學。嚴禁與非學歷機構開展聯合辦學。
第七條技工院校開展聯合辦學,必須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教學規定,不得開展虛假宣傳。國家嚴控專業或我市規定不能開展聯合辦學的專業,不得開展聯合辦學。
第三章備案程式
第八條技工院校設立校外辦學點,應當履行下列備案程式:
(一)學校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1.舉辦學校校本部基本情況;
2.校外辦學點基本辦學情況;
3.校外辦學點安全設施設備、消防部門檢查結果及安全制度等情況;
4.校外辦學點場地租賃協定;
5.主管部門意見。
(二)校本部和擬設校外辦學點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審核簽章。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意。
第九條技工院校開展聯合辦學,實行備案制。開展聯合辦學的技工院校,應當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技工院校開展聯合辦學,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工院校基本情況;
(二)與技工院校開展聯合辦學的院校基本情況;
(三)開展聯合辦學協定。
第十一條凡擅自設立校外辦學點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責令其撤消辦學點,並按照規定追究技工院校有關責任。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校本部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教學業務、學生註冊、資助管理等工作。校本部、校外辦學點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做好技工院校校外辦學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校外辦學點由校本部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聯合辦學雙方按協定約定實施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辦學終止
第十五條校外辦學點終止:
(一)對已設立的校外辦學點需要終止的,由技工院校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校本部和校外辦學點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簽章後,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終止。
(二)校外辦學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1.連續三年校外辦學點未開展教育教學的;
2.擅自變更辦學事項的;
3.虛假宣傳,造成惡劣影響的;
4.管理混亂,嚴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第十六條變更聯合辦學協定內容或終止聯合辦學的,報送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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