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9月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印發時間:2017年9月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7〕21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主管部門,各技工院校:
現將《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9月5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管理,促進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專業設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工院校根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專業設定應主動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堅持以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
技工院校專業設定與調整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服務發展。圍繞重點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製造業和新興服務業、現代特色效益農業等產業發展要求,建立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
(二)統籌規劃。技工院校專業設定應注重結合自身的專業優勢,重點建設與學校分類屬性相一致的專業,提高技工教育資源的利用率和整體效益,形成科學合理的專業結構布局,避免重複設定和資源浪費。
(三)適度超前。技工院校專業設定應根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充分考慮人才培養的周期性,在時間上可適度超前。
(四)名稱規範。技工院校專業設定應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統一簡稱《目錄》)為依據,原則上名稱應與《目錄》一致。
第二章設定管理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發布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建設有關信息和相關調控措施,進行專業布局結構的巨觀規劃、指導評估,推進精品專業和特色專業建設。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由技工院校、行業(企業)、職業教育專家等組成的技工院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為技工院校專業設定、調整及建設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第五條技工院校應按照專業設定的規範名稱進行宣傳,不得擅自變更專業名稱。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專門機構對技工院校專業設定情況進行評估,定期公布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專業。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業應予撤銷:
(一)連續3年未招生的;
(二)與已經淘汰的產業密切相關的;
(三)達不到基本教學條件要求,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予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設定條件
第七條技工院校專業設定條件:
(一)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市場調研充分,專業定位準確,就業前景好,並經行業、企業及職業教育專家論證。
(三)所設專業有規範的專業或專業(技能)方向名稱、修業年限,有明確的專業培養目標、專業教學計畫等,有完備的專業實施性教學計畫、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教學大綱等教學檔案及配套教材。
(四)根據專業設定標準或專業教學主要內容,具有開設專業必需的經費、校舍、設施設備、實驗實訓場所、圖書資料、數位化教學資源等基本辦學條件,工科類專業和醫藥類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3000元,其他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2500元。有穩定的校企合作實訓基地,能完成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實習實訓項目。
(五)具有與開設專業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相對穩定,能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
第八條技工院校每年新增專業原則上不超過3個。普通技工學校申辦高級技工專業,應具有連續開展兩屆及以上中級技工學制教育經歷;高級技工學校申辦預備技師專業,應具有連續開展兩屆及以上高級技工學制教育經歷。
第四章設定程式
第九條技工院校專業設定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院校申報。技工院校組建材料,形成專業設定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重慶市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申報書》,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送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區縣審核。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技工院校專業設定的基本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和實地考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署意見,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三)評審備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論證,必要時進行現場評審。對評審通過的新專業經公示無異後進行備案並公布。
第十條《目錄》外專業設定由學校申請,徵得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進行試辦,試辦期為3年。試辦期滿,由技工院校報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通過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一條技工院校新設定專業申報時間,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的新增專業通知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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