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調整規範重慶市戶口遷移政策,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0年4月8日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府棵料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調整規範我市戶口遷移政策,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口遷移登記適用本辦法,包括務工經商、直系親屬投靠、人才、學生和其他戶口遷移。
第三條 戶口遷移登記遵循“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權住房、公租房以及經房屋管理部門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基本形式,實行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
第二章 務工經商戶口遷移
第四條 務工經商戶口遷移,以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為導向,分類制定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引導務工經商人員在城鎮地區落戶。
第五條 在主城都市區,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下同),可在相應地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主城區:在本市務工3年以上,或者投資創業1年以上;
(二)主城區外的其他地區:在本市務工2年以上,或者投資創業的。
第六條 在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獄翻坑照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習戶捆
(一)在本市務工3年以遷櫻上;
(二)在市級以上工業園區企業務工1年以上;
(三)投資創業的。
第七條 在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務工3年以上;
(二)在市級贈套朵以上工業園區企業務工1年以上;
(三)投資創業的。
第八條 本市戶籍居民在戶口所在主城都市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內跨區縣(自治縣)務工經商的,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務工經商和參加社保年限限制。
第三章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移
第九條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戶口遷移。
第十條 夫妻投靠按自願原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現役軍人入伍前戶口在本市的,其配偶可在軍人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父母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一條 未成年子女可自願申請投靠父親或母親登記常住戶口。
本市戶籍成年子女與城鎮地區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請投靠父母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二條 年老父母可申請投靠成年子女登記常住戶口。退休人員以及本市戶籍居民投靠城鎮地區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章 人才戶口遷移
第只項櫻朽十三條 引進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本市就業的專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受到省(部)級以上授予勳章、榮譽稱號和表彰獎勵的獲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提戶轎戶口。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章 學生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 學生戶口遷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入學、畢業、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涉及的戶口遷移。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或者在校就讀期間可自願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
第十八條 市內外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本市就業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本市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未就業的,戶口可在學校學生集體戶保留2年;2年後仍未就業的,應從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出,可遷回原籍。
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本市就業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就業且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應從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出,可遷回原籍。
第十九條 已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落戶的,轉學時戶口應遷往新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退學、開除學籍的,戶口應從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出,可遷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戶口遷移
第二十條 購買成套住宅房屋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一條 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公務員,錄用、聘(任)用、調動、安置、任命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險、水利建設等搬遷安置的本市戶籍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在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城鎮地區另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人口統計以常住戶口登記地城鄉屬性為依據,登記在城鎮範圍內的人員統計為城鎮人口,登記在鄉村範圍內的人員統計為鄉村人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主城都市區,包括:主城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不含江津區域〕)和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萬盛經開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包括:萬州區、開州區、梁平區、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包括:黔江區、武隆區、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135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未成年子女可自願申請投靠父親或母親登記常住戶口。
本市戶籍成年子女與城鎮地區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請投靠父母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二條 年老父母可申請投靠成年子女登記常住戶口。退休人員以及本市戶籍居民投靠城鎮地區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章 人才戶口遷移
第十三條 引進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本市就業的專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受到省(部)級以上授予勳章、榮譽稱號和表彰獎勵的獲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章 學生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 學生戶口遷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入學、畢業、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涉及的戶口遷移。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或者在校就讀期間可自願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
第十八條 市內外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本市就業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本市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未就業的,戶口可在學校學生集體戶保留2年;2年後仍未就業的,應從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出,可遷回原籍。
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本市就業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就業且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應從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出,可遷回原籍。
第十九條 已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落戶的,轉學時戶口應遷往新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退學、開除學籍的,戶口應從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出,可遷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戶口遷移
第二十條 購買成套住宅房屋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一條 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公務員,錄用、聘(任)用、調動、安置、任命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險、水利建設等搬遷安置的本市戶籍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在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城鎮地區另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人口統計以常住戶口登記地城鄉屬性為依據,登記在城鎮範圍內的人員統計為城鎮人口,登記在鄉村範圍內的人員統計為鄉村人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主城都市區,包括:主城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不含江津區域〕)和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萬盛經開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包括:萬州區、開州區、梁平區、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包括:黔江區、武隆區、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13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