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是彭水自治縣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彭水的城鎮化進程,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的通知》的精神而制定的。包括對轉戶條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規定以及詳細的辦理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自治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
- 地點:彭水自治縣
- 類型:實施辦法(試行)
- 含義: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0]204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進一步放開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
第三條 本市籍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適用本辦法,其他戶口遷移、登記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章 轉戶條件
第四條 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五條 其他鄉鎮。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
第六條 其他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農村籍五保對象。
(六)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證明材料
第七條 必備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本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其他證明材料
(一)務工經商證明;
(二)住房證明;
(三)結婚證及親屬關係證明;
(四)被投靠人員戶口簿;
(五)納稅額度證明
(六)就學證明;
(七)優秀農民工證明;
(八)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證明;
(九)農村退役士兵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九條 申請。辦理轉戶事項應當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戶事由和相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受理。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由入戶地公安派出所視窗民警受理。
第十一條 告知。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視窗民警應當書面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時限。凡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下列時限及時辦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視窗當場辦理的,有以下四項內容:
1、本地農民申請就地就近轉為城鎮居民的;
2、本地大、中專、中職技校學生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
3、本地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退役士官;
4、本地農村五保對象。
(二)需派出所所長審批的。(但需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審批工作)有以下6項內容:
1、購買商品住房;
2、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4、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5、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6、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需公安局審批的只有徵地農轉非一項。
第十三條 備案。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由遷出地縣公安機關出具確認通知書,送國土、農業、社保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彭水自治縣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