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重慶造價協會”,英譯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縮寫 CCCA ),成立於1992年6月。社團登記證號為578。
2007年舉行了重慶直轄後的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第二屆理事會。
協會領導
副理事長:楊萬洪 任 宏 別學銘(女) 劉正發 何廷權
副秘書長:王繼才 廖篤倫 毛模斌 傅國棟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1、領導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47名同志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2、常設機構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辦公室、行業發展部、教育培訓部、科研信息部等4個常設機構,承辦協會日常事務。
3、非常設機構
根據協會工作特色和需要,設立專家委員會(學術專委會、技術專委會、教育培訓專委會、行業自律專委會)、市政專業委員會、工程造價軟體專業委員會。
秘書處各部門職責
1、辦公室職責
(1)協助協會領導處理秘書處日常行政事務;
(2)負責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其他行政公文;
(3)負責起草協會秘書處的規章制度,經批准後負責監督執行;
(4)負責協會召開會議的組織與會務工作;
(5)負責協會財務會計工作,並編制、執行協會各類經費預算計畫和年終決算;
(6)負責協會接待和外事工作;
(7)負責協會日常的人事、勞資福利及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8)負責協會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
(9)負責會員的發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及時催收會費,為會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2、行業發展部職責
(1)建立工程造價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執業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工程造價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負責起草、修訂工程造價諮詢行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並實施監督檢查;
(3)負責制訂我市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辦法;
(4)負責全國造價員的註冊、變更、換證等日常管理工作;
(5)負責行業先進單位會員、先進個人會員和百名排序等活動的評選工作;
(6)負責工程造價行業自律檢查和投訴處理的日常工作;
(7)負責組織聯繫“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8)負責諮詢行業業績統計報表工作。
3、教育培訓部職責
(1)負責造價工程師和全國造價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監督與檢查工作;
(2)負責編製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3)負責組織本市的全國造價員考務工作;
(4)負責組織造價工程師、全國造價員繼續教育的教材編寫和教育工作;
(5)負責組織造價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6)負責聯繫協會教育專委會的開展工作;
(7)組織開展行業領域內國際國內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講座。
4、科研信息部職責
(1)負責工程造價行業課題立項和研究工作;
(2)開展工程造價信息、軟體方面業務成果的交流工作;
(3)負責網站的信息更新與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網站的日常維護和內部區域網路的建設工作;
(5)負責協會會刊的組稿、編輯、出版工作;
(6)負責聯繫和組織學術專委會開展工作;
(7)負責協會開展的各種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重慶造價協會,英譯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縮寫 CCC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
本會由全市行政轄區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建設、設計、施工、科研、教育等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單位及造價工程師、資深專家、學者等專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重慶市建設委員會同意,
重慶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為共建和諧社會,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熱心服務。不斷提高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服務。為振興重慶,促進重慶市建設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建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
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重慶市建設委員會和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
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紅錦大道555號美源國際商務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健全體制、完善政策、民主管理、增進服務”的工作方針,按照“法律規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管理模式,做好協會工作。
(一)組織研究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模式和方法,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依據改革的政策性建議,積極推廣現代化管理技術在工程造價活動中的套用;
(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誠信建設,按照工程造價行業執業規則等各項制度,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行為。建立完備的考試、考核和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在具體實施中加強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專業部委和地方頒布的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定額和辦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市場。
(三)根據建設部和市建委關於由協會對建設工程造價員實行自律管理的規定,按照《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本市的實施細則,積極做好造價員的考試、註冊、執業、變更、驗證、繼續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四)制定和實行規範的信訪制度,聽取和反映會員的訴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協助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形成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相結合的合力作用,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會員完成工程造價有關指標、定額、標準的修訂工作。承接和完成國家、本市有關部門委託的科研項目或調研課題。
(六)編輯出版、發行工程造價信息和培訓教材。辦好工程造價信息網站。鑑證、推廣工程造價套用軟體。
(七)組織市內外建築經濟學術、技術、信息交流與業務協作,推廣工程造價管理先進經驗;
(八)定期開展工程造價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工程造價優秀成果、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營業收入百名排序等活動,表彰和獎勵在工程造價管理、諮詢、研究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創新能力、工作質量和業務水平,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九)組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
(三)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建設、設計、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及社團法人。
(四)造價工程師及工程造價領域中的資深專家、學者;
(五)取得全國造價員資格、且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六)境內外本行業的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行規行約行為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制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職能部、室,承辦日常具體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4 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協會法人代表。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題研究經費;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經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7年12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